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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字体不一致如何处理
篇一:论合同解释方法(周羽正)
论合同解释方法
周羽正
上传时间:201X-6-12
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这是关于合同解释方法法律渊源。
有作者指出:“只要存在法律适用便需要审判解释,因为社会总是突破人们设定的法律规范,制定全部现存社会关系的法律是不可能的。[i]”对于克服法律上的缺陷,加藤一郎说:“等待立法直等到死能否实现也很难说。如果想在活着的时候求得比较好的解决, 就有必要尽可能通过解释论探求解决的可能性[ii]。”同理,对于存在意思含糊不清的合同,现实不允许法官等待当事人去重新取得意思一致。法官有义务去通过某种方式从法律上“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真实意思,这些方式就是“解释方法”。在诸种可能方式中所进行的选择过程及选择规则,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解释方法的位阶问题。而法律就语言含义解释方法、顺序所作的规范即我们所说的“法定解释”。
解释方法可以从相关的法学理论中汲取营养,比如说法解释学和法律行为的解释,法学史上已有相当成就,对于合同解释理论的发展就殊有帮助。
一、法解释与合同解释
法解释学是一门专门的学科,其历史久远,所积累的成就相当丰富。仅就民法解释而言,从罗马时代开始,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建立起了一整科学的体系[iii]。 我国学者近年来对法解释学予以了相当的注意,在民法方面有梁慧星先生的专著《民法解释学》;刑法方面有李希慧博士的博士论文《刑法解释论》[iv]等。 【最新文档】合同字体不一致如何处理word版本
法解释的方法对于合同解释,由于同为对规范的解释,有其共同点,因此,其成果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故不吝篇幅将学者对法解释方法的归纳罗列于此:
在民法解释,梁慧星先生认为方法有:文义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法意解释方法;扩张解释方法;限缩解释方法;当然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合宪性解释方法;比较法解释方法和社会学解释方法等[v]。
在刑法解释,李希慧博士认为方法有:1,文理解释方法, 包括字面解释和语法解释;2,论理解释方法,包括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反面解释;
系统解释;沿革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等[vi]。
在国外,对法解释的研究也很多,比如说,对美国宪法的解释,该国学者罗列了几十种解释方法[vii]。
当然,对于立法机关的意思产物的解释较诸对个人意思的解释要相对可靠容易得多,因为立法机关在其活动中保存了大量的文件包括对某些敏感问题的争论的记录,使得研究者较为易于探求其真实意图。因此,法解释的方法不可能照搬到合同解释活动中来。事实上,不同法规范的解释方法之间也有相当区别,这从前面的引述便可知道。
二、法律行为解释与合同解释
法律行为解释在狭义上专指对个别法律主体意思表示的解释,广义上则包含合同解释在内。对个别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是对合同解释的基础和出发点,因此,法律行为解释的方法和规则对合同解释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但是,合同解释作为对当事人“合意”的探讨,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也就有特殊的解释方法和规则。对此尤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三、具体解释方法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使用的文字,有时并没有反映他们的真实的意思,或是合同的执行中出现了一些为他们始料不及的情境,或是由于其他的原因,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往往大相径庭。从我们对司法实践的调查,90%以上的合同纠纷中,
当事人对合同的某些条款或是词句总是有不同有理解的。由于这是一种客观的法律现象,外国合同立法中一般都有关于合同解释的原则或是方法的规定。
我国统一合同法之前的合同法中未明文规定关于合同解释的专条,但其中规定了一些关于解释的内容。实践中出现了一种不良倾向,这就是审判人员不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还有人从理论上来加以证明,认为外国合同立法中所谓合同解释,均是指的法院对合同的解释。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因为外国法学著作在谈到合同解释问题时,都有一个语境,这就是关于对有争议条款的解释。对于当事人双方无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则必须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广义的合同解释,应包括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由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最新文档】合同字体不一致如何处理word版本
[viii]。”当事人(共同)对合同的解释是一种“立法解释”, 对法院具有约束力,当然, 法院可以宣告该条款无效,但是无论如何,法院不能宣告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与当事人的共同解释不同
[ix]。
外国法对于如何解释合同向来有两种相对立的主张,一是强调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拘泥于合同的文字。罗马法学家保罗说:“我们不是受文字形式的拘束而是受文字所表述的内容的约束。因此,我们认为以文字形式表达的内容与以语言形式表达的内容具有同等的效力[x]。”这种主张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依据的解释合同的方法通常被称作“意思说(Will_Theory )”;另一种主张强调解释合同应以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为根据,因为当事人的内心意思非他人所能得知。这种主张通常被称作“表示说(Declaration_Theory)”。总体上来说,大陆法系国家多采“意思说”,而英美法系通常采用“表示说”。
一般认为,合同解释的方法有下列几种:
1,文义解释
这种解释方法也有人称之为“文字解释”。即对合同文字首先应依其通常的意思进行 解释,专门术语从其专业规定,行业用语从其通常含义。
2,真意解释
强调“解释合同应探求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 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词句[xi]。是采大陆法系通常所用“意思说”, 也是我国宪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体现。值得注意的是,对这一方法的运用,必须有严格的解释规则,以防止法官的擅断。
大陆法系历来强调在合同解释中应当探求当事人的真意而不应拘泥于合同所用文字,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8条(意思表示解释)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
拘泥于所用之辞句。”德法等国民法典亦有同样的规定[xii]。我国民法学者亦有同样的主张
[xiii]。台湾地区法理与判例对这一法条的实践有:
查民律草案第二百条理由谓意思表示,其意义往往有欠明了者,应将不甚明了之处解释之。但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辞句。致失真意。此本条所由设也。 解释当事人之契约,应以当事人立约当时之真意为准,而真意何在,又应以过去事实及其他一切证据资料为断定之标准,不能拘泥于文字致失真意。(三九台上一0五三)
合约内所列之副署人,在法律上应负如何之责任,需视契约当事人在当时之真意如何而定,原审未予斟酌各方情形,以探求当事人之真意,遂认为系参加契【最新文档】合同字体不一致如何处理word版本
约之另一当事人,应与主债务人负连带清偿之责,尚难为合。(四三台上五七七)
解释当事人立约之真意,除双方中途有变更立约内容之同意,应从其变更以为解释外,均以当事人立约当时之真意为标准。(四九台上三0三)
我国民法并无关于职务(或身元)保证之特别规定,一般所谓职务保证不外约定以将来主债务人之债务不履行及依契约或法律之规定对债权人应负担之损害赔偿债务,为其保证内容,仍具有附从性。至其约定是否含有独立的损害担保契约性质?(即因主债务人之行为,使债权人蒙受损害,保证人即负填补之义务,其损害之发生,不以主债务人有过失为必要,保证人亦无检索之抗辩权)。则属事实审法院解释契约之职权范围。(六三台上一五八。)[xiv]。 本件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返还垫款,系基于两造所订契约关系(见原审六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六O号第五五页),即《让渡抛弃书》为其依据,该《让渡抛弃书》虽记载有:“如来历不明,敝人等应负责,与买方无关”字样,但此系指担保第三人出而主张基地之权利时,应由被上诉人等负责而言,本件罚锾,系因被上诉人违反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通知公地出租人台南县政府表示是否优先承购,由台南市政府依当时有效之实施都市平均地权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同条例台湾省施行细则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科处被上诉人罚锾,究非有让渡抛弃书所称之来历不明情形,上诉人垫付此项罚锾后,本该让渡抛弃书而为请求,尚难谓有据(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三O号)。
出租人林务局于林地出租后,将该林地归划上诉人管理,应认上诉人得本于管理权能对承租人行使出租人之权利。此为归划拨管理性质所使然。原审以上诉人虽为本件林地之管理人,但无行使出租人权利之见解,即难谓当(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O号)[xv]。 真意解释方法可使合同当事人免被合同文字所陷。如某单位职工与其单位约定:其住房问题在其配偶单位解决,在此之前,单位借一套房供其过渡。由该职工书写的文件内容是“本人住房问题由我爱人单位解决,现借单位某宿舍区1幢101室在我爱人单位房屋交付使用后无条件归还。”其单位有关方面负责人在上面签了字,亦即双方成立了一份合同。在该合同的解释中有二个方面显然不受文字表面意思的拘束:
(1),尽管该职工讲其“住房问题由我爱人单位解决”, 该单位仍应满足其暂时的住房需要;
(2),由于该职工实际取得的是“2幢101室”而非合同所言“1幢101室”,
实际处理时仍应按“2幢101室”来处理。
特别应当强调的是:在当事人对合同文字并无矛盾解释的情形下,法院不得以探求当事人之真意的名义脱离文字进行解释。一般而言,主张合同真意与合同文字表面含义不同的一
方合同当事人有举证责任,在该方当事人举证充分的情形下,法院才能不以合同文字来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最新文档】合同字体不一致如何处理word版本
3,整体解释
“若要弄懂一种法律制度,不能单研究其条文规范,而要明白这个条文是如何组合到一起的,该制度是如何架构的,它的条文应当如何解释[xvi]。”对于合同的解释也是如此,合同条款皆有其“来历”,每一个条款都是为了和其他条款一起发挥作用的。这里的“整体解释”,是指合同的各个条款得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思。这里值得进一步研究的是几个条款的规定有冲突时的处理方法。比如说,某承包合同中关于合同期限的规定是“一包三年,一年一订”。发包方解释为合同必须每年签订一次;而承包方则解释说,合同一签订,其有效期就是三年。我们认为,合同解释的整体性规则包含了这样的意思,即在有关条款相互矛盾的情形下,应取使得合同其他条款有效的解释;合同中的词
句,
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应作同一解释。
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体现对合同应作整体解释的要求:
第4条(以文字为准):“关于一定之数量,同时以文字号码表示者, 其文字与号码有不符合时,如法院不能决定何者为当事人之原意,应以文字为准。”
第5条(以最低额为准):“关于一定之数量,以文字或号码为数字之表示者,
其表示有不符合时,如法院不能决定何者为当事人之原意,应以最低额为准。”
《法国民法典》则明文规定:“契约的全部条款得互相解释,以确定每一条款从整个行为所获得的意义[xvii]。”
4,目的解释
即“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
[xviii]。 ”目的解释在罗马法学家那里就已经被使用,保罗说:“一段能够引起两种不同解释的意思表示并不表明我们两样东西都要,而只能理解为是要我们想要的那样物品。但当一个人说的和他想的不一致时,他既不要在那段话中提及的物品,因为那不是他想要的,又得不到他想要的,因为他没有说[xix]。 ”乌尔比安说:“无论在要式口约中出现多少次含混的表述,均应理解为是就履行契约所作的肯定的表述[xx]。”尤里安的话则更明了:“每当对一句话有两种理解时,应作接近于要说明的问题的解释[xxi]。”我们认为,
目的解释是整个“意思说”解释体系的基础。应优于其他解释规则而适用。
《南方周末》曾以《三岁女状告平安保险》为题报道一起 保险合同 纠纷:
投保人吕萍于1996年7月30日向平安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款人民币300元,
该公司向其出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1996年8月7日,吕萍在平安保【最新文档】合同字体不一致如何处理word版本
险公司体检时,医生的结论是“合格”。体检后,医生发现吕萍左肾有点积水,业务员包建斌说:这个不影响,可能要增加一点保险费。吕萍即与包约定:“如果不超过1000元,你先帮我垫付。”包建斌后于1996年8月12 日为吕萍垫付了因身体有小毛病而增加的400元“保险附加费”(平安保险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这样做)。1996年8月14日,平安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单。1996年8月7日,吕萍遇害。后来,平安保险公司主张吕萍所交300元是体检费,并以此为由而主张保险关系尚未成立,从而引起讼争[xxii]。
未见到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我认为,依合同解释的方法,平安保险公司主张吕萍所交的300元是“体检费”而非其出具的收据所示的“保险费”,对此, 保险公司应负举证责任。依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目的方面而论,吕萍之所以要向平安保险公司交款人民币300元,其目的是投保,平安保险公司接受此款也说明其愿意接受。 结合吕萍体检合格的事实,应当认定,保险关系已于交保险费之日成立。吕萍指定的保险受益人黄昊依法可以得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双方串通进行真意掩盖的不具法律效力,单方所作非真意表述更不起作用,这一规则自罗马时代即已确定:“任何人由于虚伪陈述而免除担任监护职务的,其监护职务并不因而解除[xxiii]”。
《法国民法典》要求:“如一项条款可能有两种解释时,应采取适合于契约目的的解释
[xxiv]。”
5,习惯解释
习惯在民事司法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台湾民法中,习惯是法源之一[xxv]。法国法规定“有歧义的文字,按契约订立地的习惯解释[xxvi]。”“习惯上的条款,虽未明载明于契约,解释时应加以补充[xxvii]。”我国民法未明文规定习惯的法律效力, 但实践中习惯具有等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法上习惯的法律意义。
“习惯解释”要求在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问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进行解释。比如说,在江苏泰兴市有一份互易合同,甲乙互易其所有的一株银杏树,合同规定原属乙的银杏树转让给甲后,五年内双方分享其孳息;原属甲所有的一株银杏树由甲负责移栽后转让给乙,如该树不能成活,甲应返还给乙原有树木。合同签订后,甲移栽其树,该树于第2 年成活,第3年挂果后死亡。发生纠纷后,甲认为他已移栽该树成活,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乙则认为,该树未能成功地结果,最后已死亡,要求甲返还其树。我们认为,对这一合同的解释,应参照合同签订地的习惯。经调查,银杏树移栽易死,挂果时也特别容易死亡,只有成活后5 年不死方能确保其生存。因此,对于合同中“成活”一词,应理解成“成功地挂果”,这也符合本合同的目的,且从合同整体而言,当事人约定5 年共享原属乙所有的银杏树孳息也才有根据。 【最新文档】合同字体不一致如何处理word版本
以习惯解释合同,美国法中亦有判例可援:在“哥伦比亚氮肥公司诉罗伊斯特公司
[xxviii]”一案中, 法官指出有关行业习惯对于合同解释具有约束力,他进一步论证说:
有几个弗吉利亚州的判例判决,除非法院发现书面合同是含糊不清的,否则,外部证据不能被用来解释或补充一个书面合同。但是,这一规则已经被弗吉利亚州采纳的《统一商法典》改变了。该法典明确地规定,对本法“应作灵活的解释和适用以促进本法所体现的目的和政策的实现,”其中包括“让商业做法通过习惯、行业惯例和当事人的协议不断获得发展(《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102条)。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2条的规定表明了行业习惯和当事人交易的过程的重要性。 该条是要授权法院运用行业惯例和当事人交易的过程去解释和补充合同。官方评论称,这一条款否定了原有的规则,即只有当合同含糊不清时,才能以交易过程和行业惯例为证据的规则。
当事人间的交易过程实质上可以看成是当事人间的“习惯”,“布利-安德鲁斯公司诉西蒙斯公司[xxix]”表明履约过程对合同解释的意义,这也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要求[xxx]
篇二:合同文字版
电线电缆购(销)合同 编号:HY201X0719H-077
签订地点: 乙方:签订时间:201X年月 日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详见附页,明细表签字盖章后等同于合同)
第二条 第三条
质量标准及对质量负责的条件:电线按GB/T5023.3~201X,电缆按照GB/T12706.1~201X国标执行。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按国家标准计算合理损耗。
第三条 乙方在未结清全部货款前,甲方所销售给乙方的产品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仍属甲方所有。
第四条 运输费用和包装物:运费由甲方负责,包装物由甲方收回。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丢失或损坏,乙方应按其成本价赔偿。
第五条 检验标准、方式、地点及期限: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甲乙双方协商质量要求执行。
第六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为定金(预付款),分批供货,到货验收合格后付至当批货款的70%。
第八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执行完毕自行解除。 【最新文档】合同字体不一致如何处理word版本
第九条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担。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威海文登区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一条 供货时间及其他约定事项:1、电线每盘100米, 2、货到现场当日内结清当批货款,否则将停止供货,直到货款到账为止,因此导致交货期拖延,由乙方承担责任;3、商定一个月的提货期,第一批在定金到帐后7日内按照乙方要求的供货单送货,在此期间产品单价不变;到期未提货,乙方将全部货款付给甲方;4、按实际供货数量结算。
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预付款(定金)到账起生效。
篇三:使用特定字体字库软件中的汉字不构成侵权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使用特定字体字库软件中的汉字不构成侵权
【裁判要旨】
【案号】(201X)海民初字第27047号二审:(201X)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
【案情】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设计师齐立在现有汉字的基础上设计了810个倩体字,这一字体包容了过去排版文字里所忽略的亲切、幽雅、柔美和华丽,如少女亭亭玉立的倩影似的,给人以美的享受,故取字体名为“倩”。1998年9月,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与齐立签订字稿购买合同,约定方正公司向齐立支付费用,购买齐立设计的粗倩字体,总字数为9270字。方正公司拥有字稿的所有权,以此为依据开发电脑字库,并对字库享有权利。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限定交付的字数变更为810个。201X年,齐立成为方正公司的员工。201X年4月22日,方正公司以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针对方正倩体系列(粗倩、中倩、细倩)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登记作品为美术作品。该登记证上记载的完成时间为201X年7月7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X年8月31日。按照方正公司的介绍,字库的制作过程包括由专业设计师设计风格统一的字体、扫描输入计算机、数字化拟合、人工修字、质检、整合成库、整体测试、商品化等过程。201X年8月,方正公司开始制作销售兰亭字库软件光盘,其中收录了包含粗中细三种倩体的123款中文字体,销售价格为168元。字库光盘包装【最新文档】合同字体不一致如何处理word版本
注明字库可运行于多种系统,并满足用户办公、排版、视频字幕、雕刻、网页设计、平面设计等处理软件对中文字库的要求。光盘中有方正公司对用户的许可协议文件,但该协议并非安装时必须点击。其中对于前端truetype字库的授权内容为:最终用户可以在一台计算机上使用该软件,可用于计算机屏幕显示和打印机打印输出。限制内容为:未经方正公司书面许可,该软件产品的全部或部分不得被仿制、出借、租赁、网上传输;禁止将字库产品的全部或部分用于再发布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发布、电影发布、图片发布、网页发布、用于商业目的的印刷品发布等),禁止将本产品字形嵌入到可携式文件中(包括但不限于pdf等文件格式),禁止将该产品使用于网络及多用户环境,除非取得各终端机使用权的授权使用 协议书 。如果用户使用需求超出了本协议的限定,请与方正公司联系以获取相应授权。美国nice公司从方正公司购买了此字库,并受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委托,为其设计了倩体字“飘柔”作为文字商标。宝洁公司将倩体字“飘柔”用在自己的洗发液等产品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销售了上述产品。
201X年5月,方正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飘柔”的行为侵害了其对倩体字库和单字的著作权,家乐福公司销售侵权产品,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审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方正公司自行研制的倩体计算机字体及对应的
字库软件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文字数字化表现形式的集合,这种字库综合了具有独创性的汉字风格和笔形特点等因素,通过设计字稿、扫描、数字化拟合、人工修字、整合成库、对设计的字稿设定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等处理方式和步骤,形成了由统一风格和笔形规范构成的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整体内容。方正公司对此投入了智力创作,使具有审美意义的字体集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其具有工业产品的属性,是执行既定设计规则的结果。对于字库字体而言,受到约束的使用方式应当是整体性的使用和相同的数据描述,其中的单字无法上升到美术作品的高度。从社会对于汉字使用的效果来讲,如果认定字库中的每一个单字构成美术作品,使用的单字与某个稍有特点的字库中的单字相近,就可能因为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必然影响汉字作为语言符号的功能性,使社会公众无从选择,难以判断和承受自己行为的后果,也对汉字这一文化符号的正常使用和发展构成障碍,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独创性的初衷。因此,判决宝洁公司使用“飘柔”倩体字的行为没有侵害方正公司的著作权。
方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飘柔”二字系由宝洁公司委托nice公司采用正版的方正倩体字库产品设计而成。因依据本案事实可以认定nice公司有权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的具体单字进行广告设计,并将其设计成果许可客户进行后续的复制、发行,而被上诉人宝洁公司及家乐福公司的行为均系对该设计成果进行后续复制、发行的行为,【最新文档】合同字体不一致如何处理word版本
故两被上诉人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应被视为经过上诉人许可的行为。因此,根据汉字字库产品这类知识产权载体的特性以及交易习惯等,应当认为宝洁公司的行为获得了方正公司的默示许可。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计算机字库的属性如何?其可否得到保护?第二,从计算机字库中衍生出来的单字是否享有著作权?第三,商业性使用单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一、计算机字库的法律属性
现有中文字库的制作,基本包括下列步骤:1.由专业设计师设计风格统一的字稿。2.扫描输入电脑,经过计算形成高精度点阵字库,给出字库编码。3.进行数字化拟合,按照一定的 数学 算法,自动将扫描后的点阵图形抽成接近原稿的数字化曲线轮廓信息,通过参数调整轮廓点、线、角度和位置。4.人工修字,提高单字质量,体现原字稿的特点和韵味;利用造字工具可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强大的拼字、补字功能可有效索引,以造出与字稿风格统一的字。5.质检,使字形轮廓光滑,结构合理,配合技术规范,提高存储效率和还原速度。6.整合成库,配上相应的符号、数字和外文,转换成不同编码和不同格式。7.整体测试。8.商品化。对经历这些过程而形成的字库,其法律属性如何,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判决认为,计算机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由各个文字的坐标数据和指令构成的字库可以被计算机执行,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有的判决认为,计算机字库应当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由于计算机软件与传统的作品保护模式差异较大,虽然认可计算机字库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仍有必要对其法律属性进行分析。
(一)字库是否属于传统的美术作品
将字库归为美术作品的观点,认为字库与美术作品中的书法作品非常接近。
但书法界人士对此持不同的看法。有学者指出,“传统书法追求的是人的精彩,以及人与书写深刻的交融,其他一切均依附于此;而现代展览不顾一切追求的是形式的新颖与冲击力,实际上降低了对人性深度、对作品精微变化的要求。书法艺术与进入电脑的汉字有着不同的目的追求,书法艺术求异,书法作品中的同一个字,乃至不同字的同一笔画,都尽量追求变化。因为书法艺术有自己的章法,在书法作品中对于字的大小、笔画的轻重、疏密的处理都要自由些,它并不在意文字的排列均匀,而追求整体的呼应协调,书法艺术的韵味与美感正是在这些成分的不一致中才得以体现出来。但这种电脑字体则应努力避免这些因素,任何一种风格的书法进入电脑,同一个字只有一个字样,汉字笔画中的
‘意’‘态’‘势’等艺术性的成分相应地要弱化。”这一认识使我们发现,传统书法更多强调的是美感,是书法家的个人,而字库显然不具有此特点。字库是为了使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显示、打印字符而收集并按照一【最新文档】合同字体不一致如何处理word版本
定规则组织存放在存储设备中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等信息的集合。字库更类似一种工具,如字帖、铅字等一样。为了便于应用,计算机字库首先要保证的就是字体的固定性,字库整体风格的统一性,无法有如创造书法作品那样挥洒自如。从整体上讲,书法是表现文字本身的艺术性,常见的是用毛笔字书写汉字的艺术。从微观讲,书法应讲究字的线条、结构与整幅作品的章法和情感,难以想象借助数字技术通过计算机显示的字库或者说信息集合能够归类为书法作品。在表现形式上,计算机字库是机读语言,它的功能是实现人机对话,而书法作品是可以直接用肉眼欣赏的,它的功能是欣赏者与书法家之间的交流;在利用方式上,计算机字库是实用性的工具,而书法作品是精神上的享受;在创作要求上,计算机字库的创作以实用性为最高创作目标,而书法作品则是以美学价值为最高追求。计算机字库与传统的书法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利用方式上、创作要求上都相去甚远,将其归入书法作品无疑会颠覆公众的常识。因此,计算机字库不属于书法作品,也不属于美术作品。
(二)计算机字库是否属于实用艺术品
计算机字库与传统书法作品之间的不同还在于,书法作品可以理解为纯粹的艺术,其创作更加注重作品的美学价值,美学价值的有无与高低决定了书法作品的价值。而计算机字库,其实用性才是企业进行投资开发的终极目标,即使最终形成的字型具有美学价值,其美学价值也仅仅是附带性的,是服务于字库的实用价值的;在这里实用性才是决定字库价值的关键。从这个角度观察,计算机字库似乎应归入实用艺术品的范畴。但是著作权法只保护实用品的艺术方面,而不保护实用品的实用方面。而且实用艺术品的保护要求受保护对象满足可分离性标准(可分离性是指受保护的艺术性能够与物品的使用性分离开来,能够独立于物品的使用性而存在)。字库因其艺术性无法与使用性相分离而无法满足实用艺术品保护的要求。事实上传统意义上的实用艺术品皆为有体物,如带有图案的茶杯、具有艺术造型的灯具等;字库所具有的数字化和程序化的特点使其难以纳入到实用艺术品范畴。
(三)计算机字库的法律属性
“字库是为了使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显示、打印字符而收集并按照一定规则组织存在存储设备中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等信息的集合。字库中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是对笔形字画所进行的客观描述;在运行时,通过特定软件的调用、解释,这些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被还原为可以识别的字型。”据此可以认为,计算机字库包括数据库和程序两个部分。
数据库是指由数字符号、图案或者其他信息有机构成的能借助计算机进行查阅的集合体。在计算机字库的制作过程中,首先应当将字体文稿进行扫描输入和数字化拟合。在将字体文稿信息化为机读语言时,可以采取不同的字符组合。但是,中文字库的制作还必须满足人们基本交流的需要。因此,它必须遵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设计制作一款可以在中国大陆地区实用的中文字库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312标准共收录6763个汉字,其中一级汉字3755个,二级汉字3008个;gb2312-80标准定义了6763个汉字及符号的基本字形与可以通过计算机传输的编码之间的对应关系。它所收录的汉字已经覆盖【最新文档】合同字体不一致如何处理word版本
99.75%的使用频率。”这意味着,在将倩体字数字化为机读字符时,不允许发挥想象空间,这种字符的组合不允许脱离国家标准和人们的阅读习惯。因此,计算机字库的数据库,并没有独创性,但它的确花费了人们的投资和劳动。他人若未经许可擅自复制此部分字符并进行商业性利用,权利人仅能依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而对于计算机字库制作中的对字稿设定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等处理方式和步骤部分,其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应无疑问。如此,计算机字库的法律属性应当分别定性。对于其中的程序部分,应当作为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其中的数据库部分,如竞争对手未有投资擅自复制并做商业性利用,权利人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
二、字体是否享有著作权
由字库享有权利的事实,并不能够得出其组成部分(也是运行结果)受保护的结论。就如书法家对其书法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并不意味着书法家对于作品中的横折弯钩都分别享有著作权一样。
字体是指文字的风格样式,它按照一定规律、风格设计来书写。只有当足够数量的汉字都能够统一地表现出某种特点时,我们才能够说这些汉字具有特定的风格,属于特定的字体。在华夏民族的交流符号中,汉字是基本的交流形式,汉字的基本载体表现为行书、楷书、草书等。每种字体有其固定的特征,尽管不同的人按照某种字体书写时会呈现出多样性,如不同的撰写楷体字的人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只要没有突出其规定性,都应当属于该种字体。倩体字在设计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固定的规则和程序。尽管在对诸如“沐浴”两字的设计中,“沐”中的“シ”和“浴”中的“シ”因要考虑其在整个字中的大小、比例而采用的数据存有不同,但这种不同显然是微小的,并没有打破其中的规则。一致性是其重要特点。倩体字的形成过程更多体现的是标准和规则,一旦设计完成,就呈现出程式化、规则性,而非个性。因此,字体并不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在这个意义上,字体和书体不同,字体讲究的是一致性、不变性,而书体讲究的是个性,是书法家在书写文字中的个人风格,其体现是书法作品,个性是其重要特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指出,字体是汉字的本形,不可私有,属于质料,是规定汉字之规定性的核心,是个 历史 的范畴,社会性是其重要的特点。字体不同于书体。“书法作品的独创性建立在字体共享基础之上的独创。”
倩体字由设计师齐立在现有汉字的基础上设计而成,在解释其基本笔形和部件时,有如下一段话:“确定了字体的结构、粗细后,要对字体的基本笔形、部件进行规范,倩体的笔形设计以扁平硬笔(马克笔)的书写轨迹为基础,使字体有横细竖粗的效果,让视觉对比强烈,清晰醒目。并且,在撇捺、点、钩、折等笔型塑造上,融入了柔和的弧线,使笔划柔润舒展。同时,运用对称等表现手法,使字体图形化,抽象展现花儿、舞裙以及垂柳的丰姿。这也是这款字体设计的核心之一。通过这些笔形、部件的设计赋予字体柔美的感觉。”倩体字的上述这些
特征,与已有的行书、楷书等尽管存在不同,但行书、楷书等在设计时仍然考虑了这些要素。也就是说,倩体字具有上述特征并不是它应受保护的理由。 【最新文档】合同字体不一致如何处理word版本
由于字体是汉字的载体,是人们交流的基本工具,它具有很强的公共品格,因此,即使新设计的字体具有一定的美感,也不应当将其划归私有。否则,就会导致人们交流的困难。更重要的是,本案中,如果赋予方正公司字库中生成的单个汉字组合以专有权,必然会产生垄断的后果。现有的兰亭字库中拥有倩体字六千多个,如果采取二字、三字、四字等等的排列组合方式,将会产生难以计量的倩体字组合。如果所有的企业使用兰亭字库中的任何字的组合都要向方正公司支付报酬,方正公司岂不是成了坐收渔利?再有,如果其他公司又设计了另外一种字体,情况不是更遭?如此,就窒息了使用者的使用空间,不可避免地产生控制信息传播和限制言论自由的客观后果,必然损害公共利益。
三、使用字体是否构成侵权
退一步说,即使“飘柔”倩体字构成作品,宝洁公司也没有在著作权的意义上对其进行使用。“飘柔”二字本身属于常用汉字,宝洁公司之所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是因为其具备识别功能,消费者购买宝洁公司的洗发液等并不因为“飘柔”二字的倩体字形,而是因为飘柔背后所隐藏的宝洁公司的商誉。他们在购买“飘柔”产品时,所能接收到的是汉字本身的含义而非其艺术美感,换言之,“飘柔”对于消费者而言仅仅是具备识别功能的商标而非具有美学价值的作品。从这个意义上讲,“飘柔”是否构成作品并不影响其作为商标的适格性。
不给予字体以保护,原因还在于,字库的权利人已经获得了相应的报酬。本案中,宝洁公司所使用的“飘柔”系nice公司利用正版方正字库设计的结果。nice公司已经向方正公司支付过一次费用。他人若未经方正公司许可擅自商业性使用字库中的软件,方正公司当然可以通过著作权法获得救济。若他人避开了字库中的软件,只是使用了转换字体形成的字符数据库,则方正公司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救济。也就是说,不对字体给予保护,并不会挫伤企业开发字库的积极性。字库是一种实用的设计工具,是实现人机对话的工具。对消费者而言,其追求的是字库的人机对话功能而不是设计功能;而对购买字库的nice公司而言,其只是追求字库的设计功能而非人机对话功能。从字库的实际销售和使用情况观察,字库的购买者多为市场的经营主体而非消费者,因为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免费的字库实现人机对话功能。因此,本案中,方正公司应当预见到购买者会将其软件用于商业用途,它不能对nice公司合法运行字库产生的结果再加以控制。也就是说,方正公司已经默示许可nice公司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的具体单字进行广告设计,并将其设计成果许可客户进行后续的复制、发行。理由如下:第一,当知识产权载体的购买者有权以合理期待的方式行使该载体上承载的知识产权时,上述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第二,就汉字字库产品而言,基于其具有的本质使用功能,调用其中具体单字在电脑屏幕中显示的行为属于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第三,对于汉字字库产品这类知识产权载体,在产品权利人无明确、合理且有效限制的情况下,购买者对屏幕上显示的具体单字进行后续使用的行为属于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第四,nice公司调用该产品中具体单字进行广告设计,并许可其客户对设计成果进行后续复制、发行的行为,属于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
文/李雨峰;张惠彬 【最新文档】合同字体不一致如何处理word版本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编后余思:法律法规保护计算机字体权利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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