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9日发(作者:)

招投标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和监督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采购质量,根据《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和评标是指由招标人组织实施的商品、工程、服务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中的招标环节、投标环节和评标环节。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参与者的平等权益,防止腐败行为发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等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技术规范书、合同条款书等。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循规范,内容准确、完整、明确。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通过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明确招标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投标人在投标前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和评标标准,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投标文件。

第九条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投标书、资质文件、技术方案、报价等。投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投标人的资质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比。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后与中标人进行谈判,并最终确定合同。

第三章投标

第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准备好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文件,将其提交给招标人。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保持投标文件的保密性,不得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第三方。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合法的投标文件,不得携带虚假材料。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标书、技术方案、商务报价等。

第四章评标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独立、公正地评审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和打分。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制定评审意见,提交给招标人进行最终决策。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评审结果给其他人。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当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二十二条监督机构有权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结果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第二十四条经监督机构核实的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发展和委员会所有,如有需要可以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招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