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4日发(作者:)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发行次级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 4
二、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 5
三、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 5
四、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 7
五、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承销 ........................................................................... 8
六、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信用评级 ................................................................... 8
七、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要和其他申报材料 ........... 9
八、结论意见 ....................................................................................................... 9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发行次级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2011年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精茂律师意见字[2011第[004]号
致: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曲靖市商业银行”)的委托,作为发行人2011年度发行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次级债发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法律事实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就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和副本材料,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属实,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不可少而本所又无法自行核实的事项,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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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次级债发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次级债履行管理机关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设立及批准、登记情况
发行人系根据云南省经济委员会2005年12月15日下发的《云南省经委关于变更设立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综合[2005]2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2006年3月23日下发的《关于同意曲靖市商业银行开业的批复》(云银监复[2006]44号),由曲靖市城市信用社、曲靖市开发投资公司、宣威市宣威宇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企业共同发起,1家政府机构,153家企业及1047名自然人参股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发行人经核准的名称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曲靖市商业银行”;发行人的英文名称为:QUJING CITY COMMERCIAL BANK ;简称:QUJING CITY COMMERCIAL BANK。发行人经工商登记核准的营业期限为2006年3月23日至2056年3月22日。
发行人于2006年3月24日领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颁发的机构编号为D10027361H0073的《金融许可证》,并于2006年3月24日领取了云南省曲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53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号为73120223-9。根据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载,发行人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76,108,900.00元,经营范围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云银监复[2006]44号”批复核准的发行人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地方财政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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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金融许可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所载机构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信息与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一致。
经核查,发行人已于2011年6月3日通过2010年度工商年检。
(二)发行人的重大变更登记事项
股本变更:发行人自2006年成立以来,于2011年5月26日经工商变更登记,以增加原股东出资、吸收新股东投资入股方式进行了增资扩股(募股64,332,200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余额已变更为240,441,160.00元,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基于上述事实并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本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至今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未发现发行人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解散、终止的情形,具备发行次级债券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1、发行人于2011年3月2日召开曲靖市商业银行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不超过1.2亿元次级债券的草案》,同时决定由董事会提交于2011年3月18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批。
2、发行人于2011年3月18日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不超过1.2亿元次级债券的议案》。
3、根据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不超过1.2亿元次级债券的议案》,本次债券发行议案的主要内容为:
(1)本期债券名称:2011年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
(2)本期债券的品种: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在第5年末发行人拥有赎回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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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
(4)发行人赎回权: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本期债券设定一次发行人选择提前赎回的权利。发行人可以选择在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按照面值全部赎回。
(5)债券单位面值:本期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即每一记账单位对应的债券本金为人民币100元整。
(6)票面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将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确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发行价格:本期债券平价发行,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百元面值。
(8)最小认购金额: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金额应当是10万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20万元。
(9)发行方式:由承销商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10)债券形式:采用实名制记账式,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其于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
(11)债券交易: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将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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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于兑付日一次性兑付。本期债券的付息和兑付将通过托管人办理。
(13)债券回售:投资者不得提前回售本期债券。
(14)次级条款: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在发行人的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发行人的股权资本和混合资本债。除非发行人结业、倒闭或清算,投资者不能要求发行人加速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
(15)发行范围及对象:境内法人机构(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除外)。
(16)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17)募集资金用途:补充发行人附属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
(18)发行次级债券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发行本次次级债券之日起十二个月,即2011年3月18日起至2012年3月18日止。
(19)授权: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次级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次级债券的具体发行条款(如发行日期、发行额度、债券期限、债券利率、还本付息方式等)。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中包含了《次级债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所要求的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规模、期限、募集资金用途和决议的有效期等事项。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已取得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的批准与授权,该等已经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尚需取得中国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准。
三、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的债券属于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金融债券。根据《次级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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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
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已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中国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基于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还贷记录、担保状况等因素,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贷款五级分类明细,发行人2009年至2011年3月31日的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如下:
科目
正常类
关注类
次级类
可疑类
损失类
各项贷款
不良贷款总计
2011年3月末
468,698.91
5,808.27
2,473.79
5,079.40
432.79
7,985.98
占比 2010年 占比 2009年 占比
97.20%
0.90%
1.20%
0.70%
0.00%
1.63%
97.14% 423,324.05
1.20%
0.51%
1.05%
0.09%
1.66%
6,095.78
2,464.77
5,349.24
432.95
8,246.97
96.72% 336,846.39
1.39%
0.56%
1.22%
0.10%
1.88%
3,020.98
4,105.03
2,500.50
131.75
5653.23
482,493.16 100.00% 437,666.79 100.00% 346,604.65 100.00%
本所认为,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的要求对其贷款实行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符合《次级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数据,发行人截至2011年3月31日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18%,符合《次级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数据和贷款五级分类明细,发行人截至2011年3月31日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良贷款金额的比例(拨备覆盖率)为218.68%,发行人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符合《次级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4、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
根据发行人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决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设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战略规划委员会、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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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与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办公室,通过高管人员组成的经营管理层设置行务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授信评审委员会、信息管理委员会、考评委员会、财务审批委员会、营销推进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及监事会办公室;同时按“前台”、“中台”和“后台”设置经营组织架构,设置各分行、支行、营业部及小企业信贷中心作为前台经营机构,并按业务类型设立风险资产管理部、金融市场部、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对前台进行分类管理;“中台”设置授信评审部、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和风险合规部负责相关专门管理事务;“后台”设置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信息科技部、监察保卫部、稽核审计部等职能部门。
发行人还为各经营机构和职能部门制订了包括岗位职责、违法违规处理办法等详尽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本所经审查后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符合《次级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5、发行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次级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
6、发行人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余额未超过其核心资本的2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及其向本所征询问题所作的《曲靖市商业银行2011年度次级债6月9日情况反馈》,截至2011年5月31日,发行人未持有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且在短期内没有配置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的要求,符合《次级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具备了《次级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发行人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2011年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所募集资金将在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后,用于充实发行人的资本基础,补充附属资本,提升资本充足率,以增强发行人的营运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支持业务稳步发展。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次级债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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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承销
1、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承销协议
根据发行人与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签订的《2011年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承销协议》,中信建投担任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组织销售本次发行的债券。
经核查,发行人与中信建投签订的上述承销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关于主承销机构的资质
(1) 中信建投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年11月2日核发的注册号为11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27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佑君;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含主承销)和上市推荐;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中信建投已通过2010年工商年检手续。
(2) 中信建投现持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8月17日核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8月17日。
本所经核查后认为,中信建投具备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的主体资格,符合《次级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信用评级
1、关于发行人的信用等级
(1) 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出具的《2011年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评定发行人2011年企业主体信用等级为A级。
(2) 根据中诚信国际出具的《2011年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确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次级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级。
(3) 根据中诚信国际出具的《中诚信国际关于2011年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跟踪评级安排》,中诚信国际将在本次次级债券的存续期内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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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对本次次级债券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2、关于信用评级机构资质
(1) 中诚信国际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9年8月24日核发的注册号为114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法定代表人为关敬如;经营范围为:债券、基金金融机构评级业务及相关信息服务(境内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经营机构的评级业务及相关信息服务除外);营业期限自1999年8月24日至2024年8月23日。根据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中诚信国际已通过2009年度工商年检。
(2)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机构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通知》(银发[1997]547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信用评级业务的函》(银办函[2000]162号),中诚信国际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信用评级资格。
综上,发行人已聘请具备债券评级资格和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为本次债券发行进行信用评级,符合《次级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要和其他申报材料
1、本次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要系由发行人编制。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要中与中国法律相关的描述进行的适当审查,该等描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要的编制符合《次级债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2、本所审查了发行人为本次债券发行编制的《2011年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发行申请报告》、《2011年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2011年曲靖市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章程》、《2011年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发行公告》等其他申报材料,认为:发行人为本次债券发行所制作的申报材料完整齐备,内容和格式符合《次级债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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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系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法人,具备发行次级债券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已取得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的批准与授权,该等已经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合法有效。
3、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具备了《次级债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4、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次级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发行人聘请的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具备担任本次债券发行中介机构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要和其他申报材料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之情形,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的要求。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商业银行法》、《次级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次级债券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次级债券的实质条件,本次债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尚需取得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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