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5日发(作者:)
环境教育·2010·01大观ENVIRONMENTAL EDUCATION欧洲部分国家环境教育立法综述文/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环境与遗产解说中心 王元楣 王 民一、欧洲环境教育政策框架环境教育在欧洲国家法律和文件中是广泛存在的。这种广泛存在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环境教育进入欧共体议事日程之时。1988年,在当时的欧共体教育部长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一项专门针对环境教育的决议。决议在强调了环境教育与培训在实现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教育的目标和开展指导原则,其目标是“增进公众的环境问题意识以及环境问题解决意识、为公众积极广泛的参与环境保护和谨慎合理利用资源建立基础”,指导原则包括四条:环境是人类共同的财产;维系、保护和改善环境是人类共同的责任;教育是谨慎合理的利用自然资源的基础;每个作为消费者的个体都应通过自己的行动为保护环境尽一份力。在上述目标和指导原则基础上,决议还分别提出了在欧共体成员国和欧共体自身两个层面上开展环境教育的具体要求和方法。在成员国层面上,决议鼓励各国在包括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各级各类教育中开展环境教育,并提出了组建跨学科课程、开展课外活动、教师职前和在职培训等建议。同时,决议提倡各国将环境教育要求落实在文件中分发给各学校和教育机构。在欧共体层面上,决议明确了欧共体在实现环境教育目标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为各种环境教育行动和项目建立数据库以便信息交流、召开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改进和充实教师和学生在环境教育方面可用的素材和资料、推动环境教育与欧共体正在开展的项目的结合等。决议的最后提出由欧共体教育委员会负责该决议的监督、执行、定期汇报。1988年这份决议为欧洲环境教育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政策框架。1992年6月1日,在听取了教育委员会最新一次总结汇报后,欧共体教育部长委员会做出了结论。结论对决议执行几年来各成员国和13
环境教育·2010·01ENVIRONMENTAL EDUCATION大观欧共体在环境教育方面做出的各项努力表示认可并再次强调了公众,特别是青年人环境意识的提高对于环境问题改善的重要意义。同时,结论对欧共体环境教育的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出环境教育应当作为一个有机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融入每个欧洲人的个体成长全过程之中;环境教育要尽可能、尽快在各级教育中强化;坚持多学科视角;作为连接教育机构和周边社会环境的重要媒介从而帮助提高学生对本地环境问题、地区多样性及其特征的认识;要特别关注所在区域内的师资培训等。紧跟在这份结论之后,欧洲议会在1993年通过了一项关于环境教育的决议,鼓励各成员国和委员会采取各种措施推进欧洲环境教育的发展。总的来说,1998年决议是欧共体教育部长委员会第一次专门为环境教育制定公布的决议;1992年的结论在肯定了1988年决议开展情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强化;1993年欧洲议会也通过了相应的决议,对环境教育进行了肯定和鼓励。从这些欧共体(欧盟)决议和文件可以看出,欧盟已经将环境教育视作实现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落实在了权威文件中。当然,这些决议和结论本身并不是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的法律。在环境教育问题上,各成员国才是首要责任方,欧共体的决议只是起到一定的激励、促进和监督的作用。但实际上,这些被学者们习惯称之为“软性法律”的文件作为欧共体各成员国之间达成的共识,对各国环境教育的开展有着相当大的引导、支持和促进作用。二、欧洲一些国家的环境教育相关立法和政策在欧共体决议的背景下,欧盟乃至欧洲各国普遍采用了各种措施推动环境教育的发展,也有不少国家将环境教育写入了相关的法律或文件,比如写入环境法、教育法、课程大纲以及政策性文件等。从这些不同的方式中,我们可以看出欧洲国家环境教育政策的侧重点和主要的开展方式。1、环境法、教育法等国家法律中的环境教育通过在环境相关立法中对环境教育提出要求的欧洲国家比较典型的是波兰。波兰最早在《1980年环境保护及管理法》第二章第11条中就提及“各级教育机构有责任在教育活动中和各类课程中涉及环境保14护议题,也要在机构工作人员发展培训中开展。媒体有责任帮助公众树立正确的环保态度,在活动和出版物中推广环保实践。”之后在《1991年环境保护法》第一章中再次提出“推广环境保护是国家政府、地方政府、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和大众传媒的责任。各级各类学校有责任将自然保护问题适当结合入课程体系中。”此外,除了在环境相关立法中提及环境教育,波兰同时还在《1991年教育系统法》第1章第1条第11款中提出的“教育系统的首要任务”中包含了“在青少年中传播环境知识,培养正确的环保态度”。波兰采取这种做法,即在教育法相关内容中融入环境教育是被更多欧洲国家所采取的方式。西班牙在1990年出台的《教育系统组织一般法1990》中正式确立了环境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该法案中提出“环境及其保护方面的训练”是构成教育活动的必要原则之一,强调了教育体系在促进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使人们认识到环境教育应该成为贯穿学校课程的主线。但法律中并没有要求学校必须马上将环境教育渗透入各学科中,学校究竟如何处理环境教育与各个学科的关系还有赖于学校自己掌握。丹麦在《公立学校法1994》(主要关于义务教育阶段)中提到学校应促使学生熟悉丹麦文化、促进其对环境的理解和人与自然的互动,并提到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要通过三个主题来渗透这些理念,分别是信息技术、实践以及“绿色要素”,其中绿色要素是指“个人和群体管理自然、社会和我们的生活之间相互影响的方法。它应当在各个学科中渗透——不仅限于地理、生物、技术和文化科目。对自然的体验是知识和思考的基础。”除了西班牙和丹麦外,希腊也从国家法律高度对环境教育进行了明确。从整体上说,希腊教育系统对环境教育的响应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7年至1980年的规划阶段。第二阶段是1980年至1990年的执行阶段。希腊曾在1988年公布了一个总统令,作用是明确环境部在环境教育中的角色及环境部有责任为环境教育的开展提供经济支持。截至第二阶段末,希腊全国有超过1500所初等学校和600所中等学校开展了环境教育项目,占学校总数的20%,但此时的环境教育在课程中比较分散、内容很少且缺乏与生活的联系,在法
环境教育·2010·01大观ENVIRONMENTAL EDUCATION律上也没有明确的地位。第三阶段是1990年至今的立法阶段。1990年7月,希腊出台了第1892-111/1990号法案。该法案将环境教育定义为“一个引导学生做出对自然生态和社会文化环境能产生积极影响的负责任的行为的过程,它有助于学生批判性思考、问题解决能力和高效的决策能力的发展”。同时根据这个法案建立的环境教育中心解决了一些环境教育项目开展过程中遇到的管理和经济问题。至此,希腊环境教育在国家法律层面得到了明确。2、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中的环境教育除了在教育法、环境法等国家法律中写入环境教育,还有一些国家在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中对环境教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比如瑞典、芬兰、德国、和英国等国家就在课程文件中对环境问题给与了特殊的强调。以瑞典为例。瑞典教育系统中的环境教育从《国家教育法》延伸到《课程文件》,最终落实在了《教学大纲》中。首先,根据《瑞典教育法》在基本价值观教育目标中增加的“对我们共享的环境的尊重”的要求,瑞典在1992年国家课程改革中提出在课程中融入“身边的环境问题”、“生活方式对环境的影响”、“环境冲突”与“环境伦理”等内容。这些要求在1994年由议会和政府制定颁布的学校教育课程原则性指导文件和1998年为学前教育颁布的课程文件中得到了落实。这些文件重申了《瑞典教育法》中尊重环境的价值观要求,提出了不同教育阶段的环境教育在知识、能力等方面应实现的目标,同时指出学校要给学生创造更多机会让学生理解自己的行为是如何影响周围的环境的,培养他们对环境负责的态度,从而发展学生承担责任的能力。在这些《课程文件》的基础上,政府对教学的具体要求体现在《教学大纲》中,它也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在义务教育阶段16门课程现行教学大纲中,地理等9门都有明确的环境教育要求。不止是瑞典,英国在1988年颁布的《国家课程》中也已经将环境教育确定为与健康教育、经济学和工业理解、公民教育、职业生涯教育并列的5个跨学科主题之一,与5~16岁的法定正规课程中的学科相关部分相连接。3、国家政策文件中的环境教育通过颁布国家政策对环境教育进行规定也是一种常见的推进环境教育的方式。虽然国家政策并非法律,但是仍然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波兰除了之前提过的在国家法律中写入环境教育之外,也出台了不少环境教育政策。比如早在1991年“国家环境政策”中就已经提出要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环境教育教师培训等环境教育活动,符合条件的学校可以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非正式教育中的环境教育计划的开展要与非政府组织、环境团体、国际组织合作,通过会议、培训、竞赛、展览等方式进行;并且要建立区域环境教育基地网,联合大众传播媒体通过电视、电台节目宣传环境教育。1999年,波兰出台了“国家环境教育政策”,对学校教育系统(包括学前教15
环境教育·2010·01ENVIRONMENTAL EDUCATION大观育、初等和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以及成人教育)和社会教育系统中开展环境教育项目进行了详细要求,并提出要建立完善的环境教育方法体系。这个国家环境政策在2006年更新了第二版,在对环境教育的开展提出进一步要求地基础上建立了至2010年的波兰环境教育战略。4、机构间合作协议中的环境教育还有一种重要的落实环境教育的途径是通过国家部门间协议的形式进行的。这主要是存在于教育部和环境相关的部门之间。法国国家环境部和教育部在1993年签署了一项环境教育合作协议。这个协议的目的是要让每个学生都掌握关于环境问题的基本知识。在这个协议基础上,经过多年磨合,2003年法国在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包含了一套国家环境教育战略,通过在政府机构间、学校、社会团体和商业机构间建立合作关系,在小学到中等教育阶段开展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教育,引导社会各届形成正确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友好行为。波兰也采取了同样的措施。1995年4月19日,教育部、环境部和资源与林业部签署了合作协议,由教育部负责在学校教育系统中开展环境教育计划来确保国家环境教育政策的有效落实,环境部和资源与林业部则联合负责对环境教育课程开展、教科书出版、教师培训等项目提供来自国家环保基金、水资源管理基金的资金支持。协议中还对环境教育合作设定了阶段性目标。16这种机构间的合作协议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学校环境教育项目开展中遇到的管理问题、资金问题和课程资源等问题,非常有助于环境教育的落实和开展,是国家环境教育法规、政策的有效辅助力量。三、一点启示欧洲国家法律和政策中对环境教育的体现既有共性又有差异。在共性上,欧盟(欧共体)的引导相当重要,它对整个欧洲环境教育的发展都有着很强的积极影响。不管这种影响是直接还是间接的发挥着作用,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在1988年决议后欧盟各国陆续开始的强化学校环境教育的举措,比如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德国、希腊、爱尔兰、卢森堡、西班牙、瑞典以及英国等不少国家都将环境教育纳入了学校课程目标的叙述中。另一方面,不同国家之间对环境教育在法律中的体现也存在着不少差异。这种差异表现在各国采用法律、政策性文件、协议等不同的形式上,同时也表现在密集程度上,比如波兰虽然没有为环境教育进行专门立法,但其宪法、环境保护法、教育法以及课程大纲中对环境教育都有所涉及;但有的国家,比如土耳其,就很难在其国家各种法律、文件中寻找到环境教育有关的内容。总之,欧洲国家环境教育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体现出两个明显的特点,即欧盟引领下的群体行为和以学校教育中的环境教育为重点。在这两个特点基础上,欧洲各国结合各自国情所采取的不同的方式构成了如今欧洲环境教育法制化发展的现状。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环境教育作为全人类共同的任务,大区域间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往往能够成为一个国家环境教育政策演进和法制化发展的外在动力,欧洲和之前提过的南美洲所表现出的区域同步性都是很好的例子。同时,通过在教育法和课程标准中落实环境教育是可行并且被普遍采用的做法。我国教育部2003年颁布了《中小学环境教育专题大纲》,相关学科的课程标准中也都渗透了环境教育的理念,但在执行过程中仍面临着很多的问题。如何保证学校环境教育的质量,怎样去监督和评价,这些与我们同样通过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来规范环境教育的欧洲国家的经验值得进一步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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