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9日发(作者:)

检察风云

PROSECUTORIAL VIEW2023年第7期15

COVER“云端”财产的权属问题法律视角04文/郝灿本刊策划越来越多的数据存储和业务处理,由固定的硬件系统移到“云端”。云数据也是一种财产。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云端”财产的权属问题日益受到关注。2015年,图灵奖获得者、著名密码技术与安全技术专家惠特菲尔德·迪菲表示:“数据量越大,安全保障越重要。”中国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发布的信息显示,2020年捕获恶意程序样本超4200万个,日均传播次数为482万次。我国境内受恶意程序攻击的IP地址达5541万个,占IP地址总数的14.2%。发生未脱敏展示公民个人信息事件107起,涉及未脱敏个人信息近10万条,累计发现个人信息非法售卖事件203起。的。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数据的权属,但是其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我们期待国家尽快出台关于数据权属的法律。数据要素形态与传统要素的差别,决定了数据产权两个方面的特殊性:一是非排他性,二是可再生性。而且在数据权利中,如果涉及个人信息,需要妥善处理好数据与个人信息的关系,其本质上是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关系。同时,还需要妥当协调好数据权利归属与利用的关系。正是因为数据权利的复杂性,需要民法的多个部门对其进行综合保护,而不是将其简单归属于某项具体制度。“云端”财产的“疑难杂症”广大网络用户上传至“云端”的财产难以得到保护的根源,首先在于产权不明晰。休谟认为,所有权不明晰是社会纷争的源头,因此,需要找寻一种补救方法,来改变财产所有权不确定的状态。在他看来,这种补救方法就是由社会全体成员缔结协议,确立经济正义法则,维护财物稳定占有。我国2017年《网络安全法》、2021年《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三部法律出台后,互联网领域基础性的法律框架体系已经形成,再加上相关法规,一个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组成,覆盖互联网、个人信息和数据活动方方面面的网络和数据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建成。从数字经济的角度讲,安全立法的框架基本搭建完成,但数据权属基础体系的界定滞后。数据权属如果不明晰,就不利于进一步规范数据行为,不利于进一步维护数据市场秩序,也不利于数据的开发和应用。兰盖提出的“法的精神就是所有权”被马克思认为见解深刻。数据权益本身就是一种民事权益类型。我国《民法典》第127条对数据权益的民法保护进行了宣示性的规定。数据权益作为民事权益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我国《民法典》关于权益保护规则的调整。数据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它从产生之际,就对应多个主体,所谓的所有权就会从“绝对拥有”到“相对拥有”,从“排他性”到“容他性”,这是对传统物权的一种颠覆。应当看到,数据权是综合性的权利,很难将其归属于哪一种具体的权利类型。数据中既可能包含个人信息,也可能有知识产权等。对于数据权利的概念须整体性、全方位地考察,而不是仅仅将其限定为某一种权利,否则就会过于片面。一切理论的发展都不是静止数据的权属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数据产权归属进行规定。我们可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将数据分为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两部分,分别梳理权属。一是个人数据。首先是人格权,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也对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由此可知我国目前立法认可个人数据具有人格属性。其次为隐私权。隐私权说主张个人数据权应当划入隐私权范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对敏感个人信息进行进一步规定。我国对于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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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界定,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对于隐私权的理解。结合《民法典》对隐隐私、个人信息损害后果的无限扩大。数据权私权的理解,我们不难看出对个人数据中的隐私权进行保护的立法倾益保护需要加强立法,构建一套专门的、行向。在实务过程中,通常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之有效的针对数据的民法保护机制,这是十个人权益的影响,在征得同意后,进而收集加以使用。还有财产权益。在分必要的。中国,个人数据尚未获得如财产权一样的绝对权保护,但是数据的财产云数据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无形财产,与利益在实践中得到了承认。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利益,个人数据权还既有的无形财产在保护上呈现出一些共性特承载着人格权衍生的财产利益。征。单纯依靠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于云数据权财产权学说亦有很多反对意见。该观点主张个人数据之上承载着益保护虽然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尚不财产利益,但是这种财产利益往往不会配置给个人,因此其权利主体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往往不容易确定。目前,个人还无法获得完整的个人数据财产权。定单行法等方式,对云数据权益的私法保护二是企业数据。进行明确规定。首先是知识产权。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若对不构成作品数据权属界定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的数据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一定的独创性,则可被认定为汇编作但国家层面对解决数据权属问题的立场越来品,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据此,由于数据独创性的限制,有观点越明确和坚定。《数据安全法》首次在法律层主张可通过著作权的衍生权利——邻接权加以保护。数据的属性与数面提出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建立数据权利在理论上与邻接权具有契合性,若在现有知识产权框架中探索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等要求,为推动解决数数据权益保护规则,邻接权不失为一条可行的探索路径。据权属界定问题奠定了基础。其次是商业秘密。大数据时代,数据资产是许多企业赖以生存和从国际上来看,欧盟提出了《数据法》提发展的基础,对于企业非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数据,企业往往会案,这一法律赋予了数据用户对于数据企业的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防止数据外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访问权与利用权,进一步完善了欧盟的数据法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与经营活动律体系。在我国,通过单行立法保护各类数据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权益,确有必要。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的经营信息”,明确将数据列入经营信息的一种,故企业经营数据的商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建业秘密保护路径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合理性。但是商业立健全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秘密保护规则的适用过于依赖数据的秘密性及保密性,有必要通过制定单保护制度。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合对于大量的公开数据,或企业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数据,行法等方式,对云数据法权益,推动基于知情同意或存在无法进行全面的涵盖保护。权益的私法保护进行明法定事由的数据流通使用模式,保最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现有的司法观点来看,确规定。障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复制转移大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企业数据资产的兜底保护路由其促成产生的数据的权益。合理径。但现有裁判观点基本上都回避了数据权益属性这一保护数据处理者对依法依规持有的问题。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仍存在着规则不明确、无法数据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因此,普遍适用的局限性。未来我国有必要通过立法,对“云端”数据权益提供全方位保护,既包括公法保应单独规定云数据权益护,也包括民法保护。在民法保护中,应当综笔者认为,应该对云数据权益进行单独规定。合侵权责任、人格权请求权、违约责任等多种数字时代,一旦造成侵权损害的后果,就可能导致损害后果迅速方式,对数据权益提供全方位保护。

蔓延和发酵,这种损害后果甚至是无法估量的。及时化解纠纷和解决纠纷,是数字时代对数据权益保护提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挑战。数据权属保护的思考在隐私、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的保护方面,损害后果的扩大也会导致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不能完全解决数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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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ECUTORIAL VIEW2023年第7期17

云服务渗透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益保护问题。数据是一种无形财产,其与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财产貌似具有同等的性质,但是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具有独创性,而数据如果没有独创性,则难以受到知识产权规则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并不足以解决数据权益的保护问题。数据产品虽然其中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但经过加工、脱敏的数据产品的权益,从整体上应当归属于数据处理者。另外,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能从公法层面对其进行调整。完全以公法代替私法的保护是不妥当的。在制定和修改数据权属相关法律的过程中,应进一步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明确数据在数字经济条件下的资源属性、财产属性和生产资料属性。探索设立“基础数据”或“必要数据”管理制度,强化国家数据治理能力。按照主体分类探索数据权属划分规则,推动解决企业无序竞争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从法律上进一步明晰数据权属与公民基本权利、国家主权和权力、企业的开发和使用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其边界。明确数据产生的财富如何在国家、企业、公民之间进行分配。结合已有实践经验和各界共识,可以按照主体将数据划分为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政务公共数据,在明确其概念范围的基础上,尝试对数据权属做出规定。赋予用户更多的数据控制权利。另外,注意完善针对数据的侵权规则。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在侵害数据权益的情形下,对于损害赔偿中的损害数额如何确定,以及获利返还责任应否承担、如何承担。完善基于合同约定流转数据相关财产性权益的机制。对于数据的转让、许可适用等问题,可以参照许可合同的相关规定,提炼出数据许可合同的规则,以引导当事人正确订约,防止纠纷的发生。对平台制定的格式条款进行必要的规范。完善数据中的人格权益保护规则。人格权作为一项保护人格利益的绝对权,也须成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因为人格权具有特殊性,在其遭受侵害以后,要恢复其圆满状态,就必然要采取与救济财产权不同的方式。针对人格权益的侵害所提供的特殊保护方法,应当可以适用或者参照适用于对数据的保护。目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要切实保护好数据安全,还需要从理论上、法律上进一步解决数据权属问题。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生产资料,是战略资源。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数据安全,还关系到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安全,公民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乃至前途命运。建议我国尽快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数据产权认定、转让、使用、保护等规则,明确数据产权归属及其使用者的行为规范,为数据安全提供产权制度保障。编辑:姚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