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0日发(作者:)
第39卷 第2期 城 市 学 刊 Vol.
39 No.2
2018年3月 JOURNAL OF URBAN STUDIES Mar. 2018
试析《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
李传斌
(湖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长沙 410081)
摘 要:1909年,清政府在政治改革的背景下,针对中国古迹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经验,制定了中国第一部近代性质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该章程包括调查事项与保存事项两个方面,对古迹保护作了具体的规定;该章程虽有不少缺陷,但是却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该章程在清末推行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特殊的内政与外交环境下,该章程并不能得到完全有效的实施。该章程对民国时期的古迹保护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关键词:文化遗产;法规;古迹;保存
中图分类号:C 931.2 文献标识码:A doi: 10.3969/j. issn. 2096-059X.2018.02.002
文章编号:2096-059X(2018)02–0008–07
中国历代重视保护前代古迹。官方、民间往往出于道德教化、尊崇先贤、保存地方史迹等目的,对重要古迹予以保护。因此,明恩溥说:“在各国当中,没有一个国家会像中国人那样尊崇古迹。”[1]就官方而言,朝廷或地方官员下令保存古迹比较常见。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晚清时期。[2-3]然而,国家制定专门的古迹保护法规却显得相当滞后。1909年,民政部奏准颁布《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对于该章程,学术界在相关[4][5-6]研究中仅有非常简单的介绍,或是略有提及。[7-8]新近有学者撰文对之有专门的探讨,但是仍有改革的过程中,专门的民政机构、教育机构相继设立,它们都负有保护古迹的相应职责。1905年设立的学部,就有管理博物馆的职责。[9]相比之下,民政部更值得注意。1906年,清政府在巡警部的基础上改设民政部,并将工部原有的部分职掌划归民政部。民政部下设的营缮司负有保护古迹的职责,该司下设的古迹科具体负责“古建筑物调查、保存、管理博物馆、神祠、佛寺、道观等建置、修缮事”。[9]276就地方政府而言,东北地方官制改革中设立的黑龙江民政司也有保存古迹[10]的职责。显然,保护古迹是民政部门职责所在。1909年初,民政部还提出“各省古昔帝王陵寝、先贤祠墓,应饬各省督抚、都统勤加巡视,于每年底造具防护无误册结咨部,以凭核办汇奏,以昭诚敬。”[11]与此同时,清政府在新政改革的背景下积极进行各项立法活动,有的法规在不同程度上触及到了古迹保护的问题。1908年,清政府颁行《大清违警律》,其第七章“关于风俗之违警罪”第32条就规定,对“污损祠宇及一切公众营造物者”“毁损墓碑者”予以拘留和罚金。据汪有龄的解释,祠宇包括有家祠、昭忠祠、节孝祠等,公共营造物包括坛、庙、寺、观等,墓碑“非仅指坟墓之碑石而言,凡纪念碑、山岭碑、河川碑及不属于祠宇之各项碑石,皆在其中。”[12]1909年初,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其第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本文拟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之作进一步的探讨,以揭示20世纪初中国文物保护的发展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
1909年,民政部在上奏中提出《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该章程的提出并非偶然,可以说是清末新政改革以及古迹保护面临问题的必然产物。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的出台首先得益于清末新政变革的政治大环境。1901年,清政府在特殊的政治背景下开始了新政改革,并应社会变迁的需求对国家的管理职能作了新的划分。在收稿日期:2018-02-16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项目(2014247080)
作者简介:李传斌(1973-),男,湖北老河口人,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政治与对外关系史研究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