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5日发(作者:)

专栏“避风港”原则何去何从论欧盟及美国对在线内容分享服务商侵权责任的

立法改革及趋势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正是网络服务兴起之

可享受的避风港条款,并对其提出了

更高的义务责任要求。同时、美国版

权局在历时五年的调查研究之后,也

时。如何界定网络服—

■务提供商因其用户的于2020年5月发布了

一篇名为《“避

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成为当

时版权界讨论最激烈的话题之一”最

风港”第512条款飾研究报告》,同

样对在线内容分李服务商是否仍应按

终.各国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

□宋海燕照原有的“避风港”条款享受免责情

形提出了质疑及相应的立法建议。条约》(WCT)第八条规定为共识、认

为网络服务提供商若不知晓或无法控

本文仅就欧盟及美国对在线内容

分享服务商所涉及的“避风港”条款

规定与美国“避风港”条款的第512

制其用户的侵权行为,则属于“仅仅

为促成或进行传播提供实物设施.不

的立法改革及趋势做一简单介绍,力

图为业界如何考量平衡网络服务提供

构成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意义下

的传播”。随后.美国于1998年制定《千

条款遥相呼应。2006年中国制定并公

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

规定了类似的“避风港”原则。商与版权人在新数字技术环境下所承

担的权利与义务.提供些许参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其第512

二十年瞬息即过,一部上世纪末

制定的数字版权法是否依然适用于今

条款详细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满

足一定条件下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的

一、欧盟《版权指令》

第17条在2019年欧盟通过的《版权指

令》中,其第17条规定推舖了之前

天的数字技术及商业模式,再次引起

各国关注。此次立法改革中.欧盟走

情形.故该条款又被称为“避风港”

条款。其中第512(c)款规定,为用户

上传内容(UGC)提供存储服务的网络

到了前列。2019年4月,欧盟通过

的《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以下

《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14条第(!)

款中关于在线内容分享服务商所享受

服务提供商在不知晓或无法控制用户

侵权行为的前提下.若及时展行了

“通

知一删除”规则,可免于承担侵权责

简称《版权指令》)中的第17条基本

推翻了之前《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

14条“在线内容分享服务商”

(OCSSPs)

的“避风港”原则,对那些"以盈利

为目的”、为“大量用户上传内容”

提供“存储、组织和推广”服务的"在

任。欧盟也于2001年6月相继出台

T《欧盟电子商务指令》(Directive

on

线内容分享服务商”提出了更为严格

i.

*£«:a

«版«I?*(1).(4).E—Commerce),其中的第12条到14条的免责情形要求<。同时,在互联网

26

COLUMN平台及欧洲学者的强烈要求下®.欧

未授权的版权内容)的流量所带来的

认为实施“版权过滤”技术费用高昂,

间接提高了中小型在线内容分享网站

盟也在第17条款规定中增加了儿种

巨额利益时.版权人却并未从中受益.

故将此差距称之为“价值差距”。因

例外情形

——

即不受此规定限制的在

线内容分享平台,包括:向公众传播

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利于在线内容分

享平台的公平竞争.®第三种观点则

竝,第一种免责情形实际上是在鼓励

社会丈明的非盈利性的百科全书(如

维基百科);在线教育或科学知识库;

开源软件开发平台;电子通讯服务提

供商;提供在线家舊服务的电子商务

美国的在线内容分享平台通过向欧洲

的版权人(如音乐人、作词作曲家、

认为第17条规定所要求的"自动版

权过滤”及“通知一屏蔽”技术会导

作家)支付许可费的形式,分享其用

户流量带来的经济利益。第二种免贲

情形,则是要求在线内容分享服务商

致在线分享网站“监督”用户的各种

信息,故有侵害用户隐朽数据的嫌疑。平台:仅供个人使用的云服务平台;

以及"创业少于三年且年运营收入少

履行“版权过滤”义务,无论是通过

人工过滤或是安装过滤技术等手段”

于一千万欧元”的初创型在线内容分

李平台。®根据第17条规定,受其制约的

在线内容分享服务商只有在满足以下

二、美国《“避风港”

第512条款研究报告》2015年,美国版权局应众议院司

第三种免责情形,则是要求在线内容

分李服务商在收到权利人的"删除通

知"之后.以"通知—屏蔽(notice—stay

down)措施防止用户再次上传侵权内容

法委员会的要求,开始了一项长达数

年的调查研究,以评估1998年所制定

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适用免责条款,

否则将承担直接侵权责任:(1)已获

得权利人授权或为了获得授权尽最大

的“避风港”条款是否仍适用于新数

字时代版权保护的需求。美国版权局

的情形,从而取代之前的"通知一删

除"(notice-take

down)措施。在征集了近十万份意见书、组织了九

份实证研究报告、举办了数场听证会

后,于2020年5月推出了一份长达两

努力;(2)收到权利人提供的必要且

《欧盟版权指令》第17条通过时

爭议很大,批评的观点主要包括几方

面:第一种观点认为,第17条规定

中要求在线内容分享网站采用的“自

相关的具体版权作話信息后,尽最大

努力保护具体版权作品不受侵犯;(3)

百页的报告书——《“避风港”第512

收到权利人发出的删除通知后.迅速

删除或断开侵权链接,并尽最大努力

确保侵权内容不再被用户上传。条款研究报告》(下称《报告》)。®《报

告》认为,“避风港条款”发展至今

已无法充分保护版权人的利益,故最

动版权过滤”技术会影响到互联网用

户对版权作品的正常使用——如对版

上述的“免责情形”若用白话来

解释.主要涵义如下:首先,第17

权作品的评、评论、摘录等合理使

用的情形,因此批评称第17条规定

终向国会提出十二条相关立法修改建

议。其中的若干建议与欧盟《版权指

令》第17条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处。首先,《报告》认为、“避风港

条规定的第一种免责情形,旨在鼓励

在线内容分李服务商与版权人达成内

容许可协议.使得版权方能分享到用

只考虑到了版权人的利益,却未充分

考虑广大网络用户的公众利益。第二

种反对意见聚焦在“竞争门槛”上,

条款”中矛盾最集中、最亟需改革的

户流量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目前.全

球最主要的几家在线内容分享服务

商都是以美国为主的科技公司,<

2.

欧盟《版权指令》初稿中的第13条(即修改后的第17条)刚宣布时,受到来自各方的强烈反对,包括来自

145个民间团体的反对书、超过500万个人签名的抗议书以及代表超过240家欧盟中小互联网公司的联合请愿书。

如网络视频平台YouTube及社交平台

Facebook、Twitter、Instagram

等。欧洲版

修改后的第17条基本考虑到了上述反对的声音,但依然充满争议。3.

参见欧盟《版权指令》第2条(6),第17条(6).4.

譬如谷歌公司开发的Content

ID

H滤技术耗资近一亿美金,且只用于自己旗下公司(如YouTube),并不将

这项过滤技术许可给笫三方使用,参见美国版权局发布的关于《避风港第512条款研究报告》脚注第221条。权方普遍认为.当这些美国科技巨头

公司在享受用户上传版权内容(包括

5.2020年5月美国版权局发布的关于《避风港第512条款研究报告》全文见:/policy/

section512/27

专栏是第512条(c)款定义的为用户上

传内容提供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

商。®

1998年美国国会在制定“避风

港”条款时,并未料想到“为用户上

传内容提供存储服务”已成为当今

互联网平台的必备功能。无论是类

似YouTube、抖音的视频分享平台,还

Facebook、Twitter、Instagram、微信之

类的社交平台,或是亚马逊、淘宝、

E-Bay之类的电子商务平台,都在某

种程度上为用户的上传内容(包括侵

权的版权内容)提供了

“存储空间”。

而诸多在线内容分享平台的盈利模式

也都建立在用户上传内容(包括未经

授权的版权内容)所吸引的流量基础

上。随着过去二十年间互联网的普及

以及网速的提高,网络上出现的侵权

内容更为普遍。以谷歌为例,1998年

到2010年期间、谷歌收到的权利人“删

除通知”不过300万件;2013年一年,

谷歌收到的删除通知已超过300万件;

而201

7年,谷歌一年内收到的删除

通知已超过8亿8千万件<

"据统计.

谷歌至今为止处理的删除通知已超过

46亿件,网络盗版之猖獗由此可见一

斑。因此,第512条(c)款所定义的“为

用户上传内容提供存储服务"的界限

在哪里,其是否仍应享受避风港保护,

6•参见《报告》第87-88页。7.

参见《报告》第31-32页。8.

参见《报告》第81页。9.

参见《报告》第178页。10.2020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全文见:/2020-09/29/

c_28都值得进一步探讨。有可能采纳与欧盟第17条类似飾规

美国版权局提出的第二点建议,

定,即要求在线内容分享服务商必须

则是针对如何防止"反复侵权人”再

履行“版权过滤”义务.才能享受避

次上传侵权内容的情形。《报告》指出:

风港的保护。目前的“通知一删除”措施缺乏效果.

形容维权人犹如“打鍍鼠”

一般,刚

三,结语发现并删除一个侵权链接.又发现新

我国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

的侵权內容被同一用户再次上传,从

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所规定的"避风

而进入无止尽的维权战中.。对此.

港”原则与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

美国版权局在《报告》中虽未直接建

十分近似。十几年间,中国互联网的

议国会采取与欧盟第17条规定类似

发展更是日新月异。据今年最新颁布

的措施——即以“通知一屏蔽”替代

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

目前的"通知一删除”,却敦促国会

告》显示,截止2020年6月,我国

寻求针对反复侵权人的更有效措施.

网民规模达9.4亿,互联网普及率高

警如要求网路服务提供商"以书面形

达67%。®但无论是视频分享网站(如

式、公开清楚地宣布其针对反复侵权

爱奇艺、腾讯、哗哩哗哩)、方兴未

人的措施.如断网等”,并真实有效

艾的社交直播平台(如抖音、斗鱼)

地执行这类措施“乃至新闻聚合平台的兴起(如头条),

关于版权过滤义务及内容过滤技

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版权侵权隐患。

术,美国版权局在《报告》中虽未强

因此,十数年之前所制定的"避风港”

制要求在线内容分享服务商必须履行

原则是否仍适用于今天互联网的技术

“版权过滤”义务才能享受“避风港”

发展、商业模式乃至版权发展的需求.

的保护,但却表示出一种明显的立法

都值得重新探讨。同时.在促进版

倾向----"随着数据及过滤技术的发权产业发展的同时.如何保障公众

展及完善,我们认为指纹过滤技术会

的言论信息自由、保护公众的隐私

成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一种可行性解

数据、保持互联网生态詢活力,也

决方案.无论其规模如何”。。这在某

是我们在未来法律完.善上所需要兼

种程度上也表明美国在时机成熟时.

顾的。宋海燕简介博士,美国洛杉矶洛约拉大学法学院亚太研究中心创始人、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讲

座教授、美国亚洲协会中美电影高峰论坛联席主席。研究及业务领域为中美知识产权法及娱乐

法。代表作包括:中文专著《娱乐法》《中国版权新问题一网络侵权责任、Google图书馆案、

比赛转播权》;英文合著"Trans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跨国知识产权法》;

英文译著“Selected

Chinese

Patent

Cases"《中国专利案例精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