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发(作者:)

建筑企业视频监控安装要求及办理程序

一、视频监控安装要求

(一)视频监控点安装数量

1.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不少于3个;

2.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少于4个;建筑面积每增加5万

平方米,需再增加1个监控点;

3.周边环境复杂或规模特大的工程项目,视频监控点安装数量应根据工程实际需

要相应增加,其中施工现场有多个出入口的每增加1个出入口相应增加1个监控点。

(二)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

1.视频监控点布置安装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主要安装位置如下:

工地进出口大门处、工地最高点(塔机顶端)、生活区、加工区、重大危险源等部位。安装

位置应选取能反映项目施工情况的最合理有利位置。确保能显示整个项目出入口处的人员、

重大危险源和工程主体的施工状况。安装高度应考虑满足施工全过程需要,最大可能地反

映主要场所的施工状况。

2.监控点应尽量安装在施工过程中无需迁移的地点,以避免多次拆除和重新安装。

(三)视频监控系统技术标准

1.摄像机要求:全部摄像机清晰度均应达到540TVL以上。塔吊等重点部位应安

装720P摄像头;每个项目至少安装1个高速球型摄像机,光学变焦能力达18倍以上,并

具备防雷、防水、防尘以及防强震功能。大门口、重大危险源、钢筋加工场等重点区域摄

像机的有效像素应达130万像素以上,其它摄像机的有效像素应达44万像素以上。

2.存储要求:系统对建筑工地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及录像,全市所有工地监控点的

数据存储在专门配套的数据存储服务器中,存储7天信息。

二、视频监控办理程序

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拆除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选择网络运行服务商。施工单位自行选择网络运行服务商进行安装,并提供

经监理单位审查的施工场地的总平面图和施工现场联系人及电话给网络运行服务商。

(二)确定安装方案。网络运行服务商到施工现场查勘,和施工、监理、建设单位

共同确定视频监控点的数量、安装位置、安装计划等;施工单位完成建筑工地视频监控方

案和视频监控点平面布置图的制作,并填写《台州市建筑工程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告知

表》(附件1),报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施工单位与网络服

务商应在3日内签订视频监控服务合同。

(三)系统审批。按本通知规定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

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措施的资料:

1.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网络运行服务商、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机构审核的视频监控方案,同时提交《台州市建筑工程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告知

表》1份、视频监控点平面布置图1份;

2.施工单位与网络服务商签订的视频监控服务合同;

(四)安装与使用。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配合下,网络运行服务商安

装视频监控系统,经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视频监控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在办理施工许可

证前,必须安装至少1处视频监控点,其它视频监控点根据施工进度、视频监控服务合同

及时安装。

(五)系统方案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的视频监控方案和视频

监控点平面布置图,如确需修改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网络运行服务商、监理单

位、建设单位审核,报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

涉及修改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合同的,还需同时提供修改后的合同。

(六)拆除与移机。未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同意,施工单位不得拆除或移

动视频监控设备。需要拆除或移动视频监控设备的,施工单位须提前3个工作日到项目所

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手续,填写《台州市建筑工程在线视频监控系统拆除

(移机)告知表》(附件2)。凭《台州市建筑工程在线视频监控系统拆除(移机)告知表》

由网络运行服务商拆除或移动视频监控设备,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视频监控设

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