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发(作者:)
2016・9(下)
◆理论新探
两岸专利法对电脑程序和手机
app
图标保护比较研究
程晓羽
摘要互联网+时代,电脑程序和手机app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功能和服务都以制作和发布app
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受众和影响力。作为其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图标和图形用户界面的法律保护也应当得到应有的
重视。本文从两岸专利法出发,介绍和讨论程序和app图标被假冒时,是否能通过现行两岸专利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得到救济。
关键词计算机图像图形用户界面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审查基准
DOI:10.19387/.1009-0592.2016.09.420
(一)台湾地区“专利法”授予专利保护的可能性
1.基本规定和释义:
台湾地区“专利法”(2014年版)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将设
计专利中的“设计”定义为:“对物品之全部或部份之形状、花纹、
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诉求之创作”。这一规定之内容是针对
传统设计专利的。而与此同时,在该条第二项中专门规定——
作者简介:程晓羽,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一、案例引入
一则新闻消息——苹果AppStore强制图标类似app下架:
2012年9月2日,有国外媒体报导苹果AppStore对存在抄
袭行为的任务管理器应用“Clear”的抄袭作品“ClearTodo”以“图
标疑似相像”为理由拒绝其通过上线审核,在此事件中,“Clear
Todo”对“Clear”的抄袭被苹果称为是“非常明显”。但大多数情
苹果AppStore已有大量抄袭类应用出现。这些仿制品大多采用
与出名应用相似的名字、外观、描述、图标,诱导用户下载。
文献标识码:A
。况下,有的应用会部分借用其他产品的图标设计或者基本概念。“应用于物品之计算机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界面亦可申请专利”
应用于物品的计算机图像(ComputerGeneratedIcons,简称
Icons)及图形化使用者界面(GraphicalUserInterface,简称GUI)
是指显示于屏幕等装置纸上、暂时存在的平面图形,通称为“图像
设计”。
,是指
在显示屏幕上用以指示用户执行各种操作功能的单元,如拨号功
能的对话气泡及其背景构成的图标、显示手机信号的扇形图标、
通话键图标或电量状态图标等可提供点击操作或指示状态讯息
的图标。它们具有识别性、引导性、指示性、象征性、装饰性,能够
十分直观的让用户领会到它们各自的含义及操作功能,是配合文
字显示的重要视觉化辅助工具
,如Google搜索引擎的首页与搜索结果页面。此类设计的最
初目标是使用户操作更加便捷和吸引消费者。而诸如功能选单、
。权利人对此类图标的仿冒行为可以直接主张
商标侵权之诉,本文在此不作赘述。
(二)基于其他在先权利
这一类的图标设计可能是以在先未注册商标、在先著作权、
在先肖像权、在先形象权或者商品化权等为基础的。
三、基于设计专利的图标保护
本文接下来将主要运用比较法的方法,来研究台湾和大陆专
利法及其相关规定,探讨在电脑程序或者app图标被仿冒情境
下,图标所有权人用设计专利或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自身权利的
可能性。
。
(1)物品性。物品性指的是该设计必须依附于占有一定空间
的有体物,且该有体物是动产,具有特定功能、用途和量产可能
性、能够为消费者所独立交易
。台湾地区学者一般认为,计算
通知窗口、网页画面或游戏画面等就包含了数个图像,其背景又
构成了图形化使用者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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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程序或app为无体物,不是物品
。也就是说,如果
一项设计必须借助于特定仪器才可以被确认,则其并不具有台湾
专利法意义上之视觉性。但是,由于在法条正文内容中,立法者
已经直接规定这种新类别设计之称谓为“应用于物品之计算机图
像及图形化使用者界面”,因此相关认定就不应当对前述既定规
则生搬硬套。从汉语文法角度来看,“图标”及“界面”为该称谓之
核心名词,“应用于物品”、“计算机”和“图形化使用者”三者皆为
名词的修饰词。其中,“应用于物品”与“计算机”同时修饰“图标”
和“界面”,所以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计算机既已被法定为这类新
设计必不可少的载体,就不应被认定包含在前述“特定仪器”范围
内,用以否定设计视觉性。陈文吟教授也认为,计算机图像和图
形化使用者界面与计算机之间的关系是法律认可的。
。依据大陆专利法理论,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对工业
产品装饰美感作出的创新
的外
观设计专利申请,施行时间始于当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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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使
用的部分”为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这一点与台湾作
法不同。台湾申请人在申请有关设计专利时,需要指明该计算机
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界面设计所应用的物品,可以同时明确该具
体应用物品整体外观上不为专利申请所涉及的部份。换言之,此
类设计专利申请与其所应用物品外观设计是分开的。用前文提
及之实例来说明,比如苹果公司在申请其iOS界面设计专利时,
一方面需要指明所有应用该界面设计的设备,另一方面也需声明
该设备显示此界面时的设备如iphone6机体外观并不包括在该
专利申请所涉及的设计内容之中。
根据大陆的新规定,一项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专利申请应当
,并且申请人应当提交“整
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也就是说,在大陆申请iOS界面设计专
利时,应当把诸如iphone6等的设计应用产品外观包括在申请中
的整体设计视图里。这与台湾地区的作法相区别。
。然而在实践中,这类外观设计专利权在无效或侵权
(
下转第292页
)
《专利审查指南》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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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银行业的支持和配合,有利于债券的发售。在整个证券融资
的路径上能解决信用和销售两大核心问题,可谓是奠定了良好的
基础。同时政府参与也有明显的弊端,即风险转嫁到政府身上,无
疑相当于全社会纳税人买单,并不合理。因此建议政府组建特殊
目的机构以有限责任为宜,即便政府担保也并非无限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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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的案例不在少数,使得可证券化的范围十分宽泛。产权的优
劣直接影响可产生现金流的稳定性,对证券融资的成功具有决定
性影响,从而要求对产权的筛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可纳入资产
池的基本标准为可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产权,初期对创新型企业采
取较为严格标准。对未来收益权的评估价格只能获得一定比例,
而应把责任控在有限金额内。在我国证券融资的基本思路为政府
组建机构,并提供担保,筛选合适知识产权打包评估,发行债券。
(二)参与主体及法律关系
根据以上思路知识产权证券融资的过程中参与方主要有政
府、创新型企业、银行为主,中介等辅助机构在此不做讨论。虽政
府主导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但政府并不能以管理者身份出
现,一旦机构设立仍以自己独立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SPV是知
识产权证券化的中心,其组织形式的选择直接关系破产隔离的效
果及证券的发行,对融资效果产生实质影响。目前国际上已有的
三种组织形式即公司型、信托型、有限合伙型,建议采取公司型较
为合适,原因在于可将政府的风险控制在有限范围内,避免因市
场风险给政府增加额外的负担。创新型企业出售的实质是知识
产权未来的收益权,并未丧失所有权人地位,可通过协议确保未
来一定时间的收益权不受其所有权人改变的影响。由于我国还
未有知识产权统一登记制度的情形下,必须将创新型企业收益权
出售公开披露,同时在可考虑给创新型企业更为严格的限制以缓
解SPV的压力。银行的主要是配合债券的销售,在初期尝试时,
如债券销售不畅可以考虑以资产池的总资产向银行质押借贷,尽
可能保证资金的获取。
(三)资产池的组建标准
知识产权概念原本涵盖广泛,且国外各类无形资产成功证券
诉讼中可能因优先权无效继而导致其因为丧失新颖性而无效。
例如,日本对外观设计申请给予六个月的国际优先权期间,同时
规定,如果在其他国家的在先申请与在日本的申
请不同,JPO将不认可其优先权申请
这也说明部分外观设计专利还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究其本质,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开放与否涉及的一大争议点就
在于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到底是产品还是设计?
因此,笔者认为外观设计保护的
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客体是外观设计,无论产品整体还是部分都
只是载体。因此,为鼓励技术和设计创新,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的
开放在理论上没有问题,实践中也有此需要。
四、结论
随着2014版《专利审查指南》的颁布,我国对于电脑程序图
标的保护已经取得了进步,但是仍旧有待改进。笔者希望通过比
较和介绍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有关立法,为我国大陆相关立法
和实践提供积极参考。
注释:
而不能获得全额价款,出售价款的发放可采用分期给付的方式。
建议与其它可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无形资产混合,例如:预期债权、
商标权等,以提升整体产权现金流的稳定性。
(四)风险防范机制
证券销售获得融资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最后步骤也是最终
目的,而投资者对证券的取舍决定于项目的收益状况和风险强
弱。知识产权基于自身无形资产的特性,风险远大于有形资产证
券化,必须采取信用增级的方式降低风险,强化投资者信心,实现
成功融资。尝试多元化信用增级模式并用:其一,政府提供固定
数额信用担保,其二,鼓励其它企业和机构提供担保,可分享收
益,其三,参与的创新型企业提供资产担保,可提高收益比例。
四、综述
本文基于近年知识产权证券化在融资上所表现出来的非凡
效果所引起的广泛关注,尝试借鉴他国成功案例并结合我国现
状,以创新型企业融资为视角,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要点予以分
析。着重于创新型企业的现状和融资面临的困境,试图通过证券
化融资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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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GUI
使用于计算机之外,更广泛应用于手持式行动装置,如智能型手机
(
Smartp
hone
)
、平板计算机
(
TabletPC
)
、手机应用程序或行动应用程序
(
App
)
、行动影音播放器、携带
型多媒体播放器与游戏机,以及家用电器产品与办公室配备等。此外,针对
GUI
概念也延
伸出各种装置与操作系统,包括:自动提款机、大众交通指引系统、导览机与贩卖系统等,足
见为了因应新时代发明推陈出新,专利制度有必要修正以达到周全保护功效。出自石生莹.
两岸设计专利「图形化使用者界面
GUI
」简介.
/?
id=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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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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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匠审查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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