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发(作者:)

不止是微信、支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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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潮电子》2020年第11期

一个关于身后事的讨论

“人死了之后,支付宝、微信、微博、游戏账号、数字货币等组成数字遗产怎么办?”数字

化时代,技术重构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给人们带来了新的困惑。

2004年,20岁的美国海军陆战队队员贾斯汀·埃尔斯沃思在伊拉克遇难。其家人请求雅虎

公司提供贾斯汀的电子邮箱账号和密码,但遭到雅虎公司的拒绝,直到第二年迫于压力才勉强

同意;2012年,一名15岁的女孩在柏林遭地铁碾轧身亡。她的父母怀疑女儿受到欺凌,申请进

入逝者的Facebook账号查看信息,但账号已经被锁定,于是他们将Facebook告上了法庭,案

件直到5年以后才终于尘埃落定。

2018年,德国一起数字遗产官司引发各界广泛关注,一名15岁的女孩被列车撞倒身亡,

过世女孩的父母有了密码却不能登录孩子的社交账户,法院最终继承者有权继承过世亲属的社

交账户。2019年,“90后”电竞主播若风将自己的支付宝、游戏账号等数字财产写入遗嘱,在

网上再次引起讨论。

多年来,一系列“真实”与“虚拟”纠葛的案件让越来越多的人注意到数字遗产。畅销书《世

界是平的》的作者托马斯·弗里德曼曾经指出"如今越来越多的交流以字节形式储存在服务器

上,却没有一个政府可以控制整个网络王国。当一个人死后,他的'字节'该由谁掌管?在后工

业时代,我们必须扩展相关所有权的观念。"

关系你我的数字资产

根据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2020年4月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

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数量庞大,达9.04亿人,较2018年年底增长7508万

人,互联网普及率达64.5%。再考虑政府公众数据、与互联网形成间接联系的老年与幼儿群

体,可能每个人都会在自觉与不自觉中形成自己的数据资产。

这其中包括网上金融资产、线上付费虚拟产品等易于明确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实体财富,也

包括聊天信息、个人照片、浏览与购物记录等难以归属的数字资产。如后者这些财产不仅涉及

人们自身,还涉及其与网络平台的财产关系,被称为具有人身性质的数字财产。

这类资产的所有权到底归谁,如何确立数据资产的所有权问题和产权制度,便成为数据产

业能否良性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

数字遗产并不新鲜

早在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存数字遗产宪章》中就明确提出,数字遗产是人

类特有的知识及表达方式,个人在网络上的信息包括文本、数据库、照片、软件、网页等,都

是数字遗产。

数字遗产是对数据的占有和处置,其中一类可以和财产直接挂钩,如支付宝余额等虚拟货

币,具有和实物财产等同的使用效用;另一类则属于精神范畴。如个人的社交媒体账号、博

客、播客等。这类数据的形成,不仅会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带有鲜明的个人印记,也往往能

通过继承使亲属得到精神抚慰。故而,就数字遗产的定义和功用而言,以遗产的形式对之保

存,十分必要。这也是互联网时代,数据的现实功用日益增强的具体表现。

然而,由于形式的信息化、数字化、虚拟化,数字遗产的继承和管理,也遇到了许多待解

难题。比如归属方面,很多个人账号、档案数据散布在各运营商的服务器中,其权责划分很难

界定。同样在管理方面,若用户长时间内未能实际使用,那平台对其数据的回收、处置,也需

要相应的法规或协议作为依据。

饱含情感的数字遗产

“玩家Bill Coberly的父亲Thomas在2016年5月因心脏病突发去世,Bill在整理父亲遗物

时,发现父亲电脑上Steam账号显示:父亲玩《文明4》资料片《超越刀锋》的时长达到了

4638个小时。根据Kotaku报道,Bill称父亲很喜欢游戏,虽然比不上儿子,但已经超过同龄

人太多。父亲最喜欢的类型是策略和角色扮演,在自己小时候,就和他一起玩《星际争霸》

《最终幻想策略版》《博得之门》和《精灵宝可梦:红》,痴迷程度更甚于他。

在父亲过世后,Bill决定关闭他的网上社交账号,并删除其曾发过的那些帖子,但不知道

要怎么处理那几千小时的游戏存档。留着并没有什么用处,但那些存档却是父亲曾经在这个世

界上存在过的证明,删掉就意味着,父亲真的离开了,再也不会回来读档了。Bill 写了一篇长

文将自己父亲的情况发到网上,文章感动了很多人。”

相对于传统遗产,数字遗产的传承更多时候饱含着一份情感,无论是游戏账号还是社交账

号,亲人在互联网上的行为轨迹本身可以通过数字化保存甚至还原,这样饱含情感的数据本身

就很容易打动人,并引发人们情感上的重视,而在越来越多90后、00后走入社会后,数字遗

产受到的关注越来越多。

中华遗嘱库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8月底,90后立遗嘱人数已达236人。在立遗嘱的

年轻人中,年龄最小的只有18岁。同时,90后遗嘱订立者的财产继承主要以现金存款和虚拟

财产为主,虚拟财产包括支付宝、虚拟货币、游戏账号等,财产的继承人绝大多数都是父母。

远超想象的数字遗产边际

当你去世后,你知道自己的数字遗产有多少吗?当然,在你还在阅读本文时,或许改成

“你知道自己的数字资产有哪些”这样的表达更靠谱一些。

大多数人对于数字资产的第一反应就是虚拟货币、支付宝、微信、微博账号等熟悉的事

物,深想一下,所有的电子邮件账户、航空公司或其他旅行里程、酒店奖励计划、不同零售商

的忠诚度计划、网盘、游戏账号等等,都属于你所拥有的数字资产,而个人在网络上撰写发表

的文章、上传的图片甚至评论,从某种意义上講,也是可以纳入数字遗产范畴的。

从法律概念上思考,数据资产的本质应该包括两种权益,分别是“人格权”和“财产权”。互

联网时代,以个人信息为代表的人格权能给主体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财产权更是直接与数据

资产相关,因此,相对应的权利如何继承摆在人们面前。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也表现出了一些新特征,体现为“个人弱控制”与“产业强需求”。

2019年8月公布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

律保护。个人信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被定位为人格权益本质,并且个人享有弱支配程度的人

格权益。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个人信息行为规制模式可为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提供支撑。

人格权相较于财产权表现出较强的个人支配权能,表现为人格权益属性的个人信息,与大

数据时代的“个人弱控制”与“产业强需求”的个人信息现实需求之间产生诸多龃龉。人格权是民

法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结果,反之,被民法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会对人格权产生影响。个人对

其信息的不易控制性使个人信息人格权益的支配程度由强支配转向弱支配,如此,在葆有个人

信息人格权益属性实现可能性的同时,也顺应了时代发展需求。“人格权编草案”对此也有认

识,从第八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可知,为保护个人隐私权,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的

五种行为,个人对其隐私权的保护表现出了人格权的强支配权能。相较而言,第八百一十四条

对于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规定,为他人实施关涉个

人信息的行为留有一定弹性空间,表现为人格权益的弱支配程度。

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制模式从“人格权编草案”第八百一十四条、第八百一十七条等规定可以

看出,具体言之,个人信息的收集者、控制者因其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符合“合

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而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却不可逾越“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

个人信息”的行为边界。即便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仅享有弱支配程度的人格权益,但个人信息的

人格权益却因法律对他人关涉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制而获得有效保护。与此同时,侧重于事后规

制的个人信息行为规制模式保护为数据企业划定了红线,预留出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容易被忽略的隐私问题

俗话说"成仁不念身后事",由于涉及到个人隐私、伦理法律等问题,处理"数字身后事"绝

非易事。在不少网友的认知里,微信和支付宝的钱均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将来有一天离开这个

世界,那么网上账户里的资产理应由家人来继承。除此之外,也有不少人在游戏账号里付出了

较多精力,购买虚拟武器装备、游戏币等来升级,这些有价值的商品也是个人资产。

然而,不少人在网络上的信息并不愿意公开,其网络浏览痕迹、个人偏好等数据信心并不

希望被他人知晓,即使是在自己去世之后。数字遗产中可能含有大量的隐私信息,其拥有者未

必都希望这些信息为其继承人所见。在未得到数字财产拥有者明确表态的情况下,就向其继承

者提供相关信息,肯定会遭到部分网民反对。

尽管很多人希望通过数字遗产的继承获得一份珍贵的记忆宝藏,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却一

直是数字遗产继承难以绕开的难题,数字遗产继承权与隐私权的平衡,将是数字遗产继承需要

解决的问题。

国内主流平台的处置办法

随着越来越多人表示对“数字”遗产处置权的关注,国内主流互联网平台早已就该问题发表

过相关看法。

支付宝相关负责人表示,客户在支付宝里的钱归客户所有,即便用户身亡,平台会严格遵

守相关规定,一直为用户代为保管这笔钱及产生的收益,直到继承人来提取。通过支付宝购买

的余额宝、基金、保险等产品,继承者都能赎回。相应地,若有花呗、借呗等债务,也需一并

承担。

新浪微博则发布过“关于保护‘逝者账号’的公告”,表示为保护逝者隐私,防止逝者账号被

盗,微博将对逝者账号设置保护状态,即不能登录、发布或删除内容。逝者亲属在获取逝者微

博账号信息后,可以进行登录,但发布、转发、评论、点赞、关注等行为会受到限制。

而QQ和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

卖,而所有权属于腾讯公司所有,若用户注册的账号长期没有登录或使用,腾讯有权将账号进

行回收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当下许多平台执行的都是暂行的社区规定,未来国家法律法规对网络账号

和数字财产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还需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而在全球范围内,英、美、瑞

士等国家,已有专门的公司帮助人们处理死后的数字資产。而在中国,这方面的尝试刚刚起

步。比如淘宝网,宣布将于今年下半年正式推出“离婚过户”、“继承过户”细则,以解决因夫妻

离婚、店主去世等情况带来的“皇冠店铺”等店铺分割和继承难以解决问题,首次开始尝试虚拟

网店转让。

运营商责权也需明确

“数字遗产”往往涉及到第三方即虚拟空间的提供者,用户对虚拟空间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

权,这就涉及到现有法律与网络运营商的衔接问题。从实践来看,将“数字遗产”继承权明确写

入国家法律尚未成为全球性行为,而各网络运营商有关“数字遗产”继承的规定也各不相同。例

如,脸书现在提供“数字遗产代理人”功能,用户指定的代理人可以在用户去世或无能力运营后

代为管理其页面,但仍不能获得该页面的登录密码。而很多网络运营商目前只允许在证明用户

去世后销毁账户和删除账户中的内容。

对于网络运营商来说,完全接受“数字遗产”继承权的最大难处可能在于其赖以获得用户信

赖的保护隐私原则。毕竟,用户的个人账户不仅可能包括用户不愿让包括亲人在内的其他人所

知的私密内容,还牵涉到与用户关联的其他用户的隐私。虽然现在有些国家出现了所谓的“数

字遗产”管理公司,即用户可以将自己的一些“数字遗产”交给管理公司保存,由公司在其去世

后交由继承人,但这些措施相当于将继承人的继承权做了转移。

只要对国内外各大互联网公司的用户协议略加梳理,便不难发现,虽然它们并未直接涉及

虚拟财产继承,但无论是电邮网站还是网游网站,均通过声称享有虚拟财产所有权、禁止用户

转让虚拟财产以及将用户真实身份与服务绑定的方式,间接限制了虚拟财产的继承权。鉴于用

户协议实为“点击合同”(Click-wrap Contract),属于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格式合

同的一种,针对因用户协议所生的争议,必须逐一检讨:1.影响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是否订入

用户协议?2.影响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是否具有解释余地?(3)影响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是

否因法定事由而无效?

只有通过苛刻的合同解释,那些排除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才能被最终认定有效,这也

是数字遗产落地需要克服的困难。

有待完善的法律依据

人格权相较于财产权表现出较强的个人支配权能,表现为人格权益属性的个人信息,与大

数据时代的“个人弱控制”与“产业强需求”的个人信息现实需求之间产生诸多龃龉。人格权是民

法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结果,反之,被民法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会对人格权产生影响。个人对

其信息的不易控制性使个人信息人格权益的支配程度由强支配转向弱支配,如此,在葆有个人

信息人格权益属性实现可能性的同时,也顺应了时代发展需求。“人格权编草案”对此也有认

识,从第八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可知,为保护个人隐私权,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的

五种行为,个人对其隐私权的保护表现出了人格权的强支配权能。相较而言,第八百一十四条

对于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规定,为他人实施关涉个

人信息的行为留有一定弹性空间,表现为人格权益的弱支配程度。

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制模式从“人格权编草案”第八百一十四条、第八百一十七条等规定可以

看出,具体言之,个人信息的收集者、控制者因其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符合“合

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而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却不可逾越“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

个人信息”的行为边界。即便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仅享有弱支配程度的人格权益,但个人信息的

人格权益却因法律对他人关涉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制而获得有效保护。与此同时,侧重于事后规

制的个人信息行为规制模式保护为数据企业划定了红线,预留出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容易被忽略的隐私问题

俗话说"成仁不念身后事",由于涉及到个人隐私、伦理法律等问题,处理"数字身后事"绝

非易事。在不少网友的认知里,微信和支付宝的钱均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将来有一天离开这个

世界,那么网上账户里的资产理应由家人来继承。除此之外,也有不少人在游戏账号里付出了

较多精力,购买虚拟武器装备、游戏币等来升级,这些有价值的商品也是个人资产。

然而,不少人在网络上的信息并不愿意公开,其网络浏览痕迹、个人偏好等数据信心并不

希望被他人知晓,即使是在自己去世之后。数字遗产中可能含有大量的隐私信息,其拥有者未

必都希望这些信息为其继承人所见。在未得到数字财产拥有者明确表态的情况下,就向其继承

者提供相关信息,肯定会遭到部分网民反对。

尽管很多人希望通过数字遗产的继承获得一份珍贵的记忆宝藏,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却一

直是数字遗产继承难以绕开的难题,数字遗产继承权与隐私权的平衡,将是数字遗产继承需要

解决的问题。

国内主流平台的处置办法

随着越来越多人表示对“数字”遗产处置权的关注,国内主流互联网平台早已就该问题发表

过相关看法。

支付宝相关负责人表示,客户在支付宝里的钱归客户所有,即便用户身亡,平台会严格遵

守相关规定,一直为用户代为保管这笔钱及产生的收益,直到继承人来提取。通过支付宝购买

的余额宝、基金、保险等产品,继承者都能赎回。相应地,若有花呗、借呗等债务,也需一并

承担。

新浪微博则发布过“关于保护‘逝者账号’的公告”,表示为保护逝者隐私,防止逝者账号被

盗,微博将对逝者账号设置保护状态,即不能登录、发布或删除内容。逝者亲属在获取逝者微

博账号信息后,可以进行登录,但发布、转发、评论、点贊、关注等行为会受到限制。

而QQ和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

卖,而所有权属于腾讯公司所有,若用户注册的账号长期没有登录或使用,腾讯有权将账号进

行回收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当下许多平台执行的都是暂行的社区规定,未来国家法律法规对网络账号

和数字财产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还需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而在全球范围内,英、美、瑞

士等国家,已有专门的公司帮助人们处理死后的数字资产。而在中国,这方面的尝试刚刚起

步。比如淘宝网,宣布将于今年下半年正式推出“离婚过户”、“继承过户”细则,以解决因夫妻

离婚、店主去世等情况带来的“皇冠店铺”等店铺分割和继承难以解决问题,首次开始尝试虚拟

网店转让。

运营商责权也需明确

“数字遗产”往往涉及到第三方即虚拟空间的提供者,用户对虚拟空间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

权,这就涉及到现有法律与网络运营商的衔接问题。从实践来看,将“数字遗产”继承权明确写

入国家法律尚未成为全球性行为,而各网络运营商有关“数字遗产”继承的规定也各不相同。例

如,脸书现在提供“数字遗产代理人”功能,用户指定的代理人可以在用户去世或无能力运营后

代为管理其页面,但仍不能获得该页面的登录密码。而很多网络运营商目前只允许在证明用户

去世后销毁账户和删除账户中的内容。

对于网络运营商来说,完全接受“数字遗产”继承权的最大难处可能在于其赖以获得用户信

赖的保护隐私原则。毕竟,用户的个人账户不仅可能包括用户不愿让包括亲人在内的其他人所

知的私密内容,还牵涉到与用户关联的其他用户的隐私。虽然现在有些国家出现了所谓的“数

字遗产”管理公司,即用户可以将自己的一些“数字遗产”交给管理公司保存,由公司在其去世

后交由继承人,但这些措施相当于将继承人的继承权做了转移。

只要对国内外各大互联网公司的用户协议略加梳理,便不难发现,虽然它们并未直接涉及

虚拟财产继承,但无论是电邮网站还是网游网站,均通过声称享有虚拟财产所有权、禁止用户

转让虚拟财产以及将用户真实身份与服务绑定的方式,间接限制了虚拟财产的继承权。鉴于用

户协议实为“点击合同”(Click-wrap Contract),属于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格式合

同的一种,针对因用户协议所生的争议,必须逐一检讨:1.影响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是否订入

用户协议?2.影响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是否具有解释余地?(3)影响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是

否因法定事由而无效?

只有通过苛刻的合同解释,那些排除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才能被最终认定有效,这也

是数字遗产落地需要克服的困难。

有待完善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