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发(作者:)

广东对外贸易单证公示平台使用须知

为加强广东对外贸易单证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的管理,保障公示平台正常、

高效、安全运行,推动广东对外贸易单证公示服务工作,制定本须知。

1、 公示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以下简称“省分局”)承

担。

2、 公示平台部署在广东省金融业网间互联综合前置系统,访问地址为

11.36.1.61。如金融机构由于内部网络设置问题无法访问的,可提请本机构技术部门协

助解决。

3、 公示平台使用范围为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外汇局及各金融机构,公示对象为省内

企业报关单信息。

4、 登录公示平台需使用IE9或IE9以上版本的浏览器、360安全浏览器(8.1正式版)

极速模式、360极速浏览器(8.5正式版)极速模式。

5、 新设的金融机构如需加入公示平台,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或在开通外

汇局其他系统时一并申请。外汇局负责所辖金融机构的新增、修改、停用和删除,以及金融机

构管理员的设置和管理。

6、 公示平台用户分别为外汇局管理员、外汇局操作员、金融机构管理员、金融机构操

作员。

外汇局管理员负责机构管理和用户管理。机构管理包括负责所辖金融机构的新增、修改、

停用和删除。用户管理包括设置外汇局操作员、金融机构管理员。

外汇局操作员负责公示平台的业务管理,包括报关单数据库管理(经授权)、公示信息维护。

金融机构管理员负责设置辖内金融机构操作员。

金融机构操作员负责单证查询、单证公示等操作。

7、 用户调离工作岗位,管理员须立刻停用该用户。

8、 金融机构在办理贸易融资发放、大额贸易付汇业务时可使用公示平台将涉及的报关

单信息进行公示。

本须知所述贸易融资指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进口和出口贸易项下以报关单为业务审核资料

之一的贸易融资业务,不含外汇贷款。

本须知所述大额贸易付汇指单笔等值100万美元(含) 以上的进口付汇业务,包含向境

外机构境内账户、离岸账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付汇以及深加工结转付汇业务。以信用证、托

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可以不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