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发(作者:)

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管理制度1

为确保校园环境清洁卫生,培养全校老师和学生的环境保护意

识,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良好习惯,建设文明绿

色校园,特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学校垃圾的分类:

1、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变卖

的垃圾)。

2、食堂垃圾(指: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油指等)。

3、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实验室过期药

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

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和其他清扫垃圾等)。

5、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

二、垃圾分类处理的办法:

1、学校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垃圾箱,全校老师

和学生员工必须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各班各室设置垃圾

袋(纸盒),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

2、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

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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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班各室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学校指

定的垃圾房内,统一由学校安排指定运送到制定的位置。

4、食堂垃圾:剩饭剩菜等废物由总务处指定专人集中处理,废

弃油脂由相关人员集中回收。菜根、菜叶等食品废弃物集中到花圃

填埋处理变废为宝

5、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子垃圾交总务处集中统一处理。

6、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到学校花圃统一填埋做堆肥

处理。

7、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单位妥善处理。

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1、学校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板报、橱窗等形式做好宣传

教育工作,让全校老师和学生员工充分认真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

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2、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后勤人员要按相关要求把好关

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供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物质

保障。

3、对本制度执行良好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每学期给予表彰和奖

励。

生活垃圾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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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系统垃圾分类回收管理制度为保障后勤生活辖区内的环境

清洁卫生,提高全体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达到环境保护法要求,

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良好习惯,建设文明绿色生

活区,特制定垃圾分类回收管理制度。

一、垃圾分类

1、生活垃圾: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XX脂等。

2、不可回收垃圾:瓜皮果壳和其它清扫垃圾等。

3、可回收垃圾: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

4、有毒有害垃圾:包括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废墨盒、

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

二、垃圾分类回收管理制度及要求

1、后勤生活区产生的各类垃圾应按要求分类集中存放,严禁混

放,生活垃圾要装入垃圾袋内封好,含有汤水的食堂垃圾要控净汤

水后方可送入垃圾存放点。

2、严格履行分类生活垃圾制度,不得随意丢弃或乱扔乱放,除

生活垃圾外,其它垃圾严谨倒入生活垃圾专用桶。

3、工程类建筑垃圾实行谁施工谁负责清运,禁止倒入生活垃圾

回收点。

4、各生活矿区分别按区域,设置生活垃圾回收点和危废垃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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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点,垃圾存放处夏季期间,要定期进行消毒,防止细菌、蚊蝇滋

生产生异味。

生活垃圾管理制度3

安全管理在临设、生活、办公区设置若干活动垃圾箱,并分有害

与无害;可回收与不可回收,派专人管理和清理。生活区垃圾集中统

一处理,禁止在工地焚烧残留的废物。

建立卫生包干区,设立临时垃圾堆场,及时清理垃圾和边角余料。

注意临设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竣工后及时拆除,恢复平整状态。

在土建墙面上配合施工时,采用专用切割设备,做到开槽开孔规

范,定位准确,决不乱砸乱打,野蛮施工。同时将产生的土建垃圾即时

清理干净。

施工现场不准乱堆垃圾及余物,应在适当地点设置临时堆放点,

专人管理,做到日集日清,集中堆放,并定期外运。清运渣土垃圾及流

体物品,要采取遮盖防漏措施,运送途中不得撒落。

为防止施工尘灰污染,在施工临时道路地面洒水防尘。

现场材料多,垃圾多,人流大,车辆多。材料要及时卸货,并按规

定堆放整齐,施工车辆运送中如有散落,派专人打扫。凡能夜间运输

的材料,应尽量在夜间运输,天亮前打扫干净。

生活垃圾管理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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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垃圾决不能混入生活垃圾。

二、生活垃圾必须及时清运,不得积压。

三、不允许外来人员到生活垃圾收集处捡垃圾。

四、做好生活垃圾清运车辆登记工作。

五、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地的.卫生,防止蚊、蝇、蟑、鼠的孽生。

六、生活垃圾要纳入正常的管理工作。

生活垃圾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

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

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

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

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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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

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

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

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

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

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

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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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

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

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

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

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

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的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

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

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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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

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

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

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

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

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

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

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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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

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

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

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

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

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

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

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

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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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

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

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

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

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

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

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

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

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

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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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

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

(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

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

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

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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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

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

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

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

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

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

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

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

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

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

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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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

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

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

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

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

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

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

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

备运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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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

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

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

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

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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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

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

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

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

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延续手续。

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权利、玩忽职守作

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

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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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

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

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

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

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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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

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

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

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

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

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

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

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

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

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

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

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

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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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

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

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

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

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

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

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

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

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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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

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

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

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

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

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

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权利、徇私及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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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

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

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五十条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

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省、自

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组织印制。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

设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

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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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

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下不改

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

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

超过1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上30

天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二倍以

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天以上不改

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二倍以上三倍以

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二倍

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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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

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

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

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

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

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应建设施标准上,少建城市生活

垃圾收集设施3座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

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应建设施标准上,少建城市生活

垃圾收集设施3座以上5座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

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应建设施标准上,少建城市生活

垃圾收集设施5座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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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三、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

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

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

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

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入使用30日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入使用30以上60日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入使用60日以上;造成重大社

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第 23 页 共 41 页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

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环境卫生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

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环境卫生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

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 24 页 共 41 页

五、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

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

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

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

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

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

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

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第 25 页 共 41 页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

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

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

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

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危

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

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

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

(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

第 26 页 共 41 页

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

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3立方米

以上的;或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

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

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

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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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

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

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

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

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

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

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

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

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

备运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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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

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

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

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日内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超过5日仍未整改完

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第 29 页 共 41 页

款。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日内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

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超过5日仍未整改完

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

八、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

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

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

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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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

擅自停业、歇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上3日以

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

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上3日以

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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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管理制度6

为规范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

老师和学生身体健康,特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帮厨废弃物处置管理

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采购合格的食用油脂,严禁采购散装食用

油和非正规来源的食用油。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

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时

产生的垃圾按生活垃圾入桶加盖,由环卫工人转送处置。潲水类垃

圾,按规定倒入专用的潲水桶,按相关规定回收、登记。

五、学校要与潲水类垃圾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确保潲水类垃

圾不流入“地沟油”加工坊。

六、废弃油脂类垃圾禁止销售给个人用于废油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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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餐厨废弃物处置要安排专人建立台账。

八、学校要加强对食堂食用油索证索票和食堂餐厨垃圾废弃物

处置工作的`检查督促,对不按规定处置餐厨垃圾的食堂工作人员,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

生活垃圾管理制度7

电池有限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

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一般工业废物类别

本企业主要是指在生产中包装材料产生的废纸箱、废木箱、废

塑料、废纸等。属于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

3、生活垃圾

办公楼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

等。

4、职责

公司环保组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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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存放和外售回收利用。负责生

活垃圾的收集、协调外运环卫部门转运处置。

按所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及处置方式做

好记录,及时有效无害的清除和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存放、处置

5.1各车间、库房应按照废弃物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并分别

设置明显标识。

5.2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存

放场所。临时的存放场所,应具备防雨、泄漏、防飞扬等设施或措施。

5.3一般固体废弃物存放

产生的废纸箱、废木箱、废塑料、废纸等放入一般工业固体废

物临时存放场所。已经报废不能使用的设备放入报废设备区。

一般固体废弃物储存间设置标识。

5.4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

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废弃物由各单位安排人员整理,再转卖给物资回

收部门。

5.5委托处理

环保组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回收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协议,

明确双方职责和在运输、利用及处置过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 34 页 共 41 页

5.6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记录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中。

环保组应每月检查一次固体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置情况,并记录检查结

果。

6、生活垃圾

各生活垃圾产生点设置垃圾箱收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位统一

运送到垃圾场处理。

建议定期的收集处置协议。确保生活垃圾全部清理外运。不产

生恶臭、蚊虫等环境卫生问题。

生活垃圾管理制度8

为搞好建筑工地环境卫生,为全体员工创造一个清洁,优美的工

作生活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现将在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核制

度作如下规定:

1、项目部成立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核工作小组,并设有专兼

职的管理考核人员。

2、为方便生活垃圾的集中存放,在xxx位置采用加气块砌筑二

个4m×1.5m的生活垃圾存放池,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垃圾应分开设置。

工地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密闭式垃圾箱桶。

3、各施工队应严格按要求分类倾倒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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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扔乱放,除生活垃圾外,其它施工垃圾严禁倒入生活垃圾池或专用

垃圾桶内。

4、现场管理人员食堂门口适当位置应摆放用于倾倒剩菜、剩饭

的专用生活垃圾桶,其它生活垃圾直接倒入生活垃圾池内。

5、严禁乱丢垃圾,工地要教育员工不在道路上乱丢纸屑和生活

垃圾。

6、生活垃圾根据季节可每周集中清运一次,如高温季节为防止

出现苍蝇或其它蚊虫,可采用喷洒药物或每隔两天便进行外运。也可

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生活垃圾。

7、对各施工队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其认识到:保护环境、人

人有责。

8、项目部明确各施工队生活环境责任区,要求各责任人搞好各

自的责任区卫生,每天按时清理打扫。

9、各食堂对于变质腐烂的蔬菜或食品应做生活垃圾处理,严禁

食用,防止出现食物中毒事件。

10、对垃圾容器要定时进行清洗。

11、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核工作小组每月定期组织检查和考

核,对违反本制度的班组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和屡教不

改的一并予以处罚30~50元。对考核优秀的'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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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严禁在楼内或直接从楼上往下随意丢弃生活垃圾,每发现一

次罚款50元,并要求对丢弃的垃圾及时进行清理。

13、对在现场内随意丢弃或不按要求分类倾倒生活垃圾的,视情

节或认识态度每次给予30-50元的罚款。

生活垃圾管理制度9

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

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

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

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将生

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

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

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各地气候特征、发展水平、

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

进生活垃圾分类。

四、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技术

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五、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

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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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六、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

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

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

的类别。

七、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

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

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

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八、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

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

建立台账制度。

九、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

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

十、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

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可回收物产生

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

资源化处理。

十一、动员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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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管理制度10

在当今社会,环保意识越来越浓厚,合理的处理垃圾和促进环

保对每个人都是十分重要的,学校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让老师和

学生充分了解其重要性。

一、按照卫生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每日日常卫生保洁,同时做好

垃圾分类,建立分类方法。

二、各班、各办公室设置收集箱,标明“回收”、“不可回收”

标志。校园内设置分类回收垃圾箱。

三、各班、各办公室垃圾分类回收,并有明显标志。

四、各班各办公室每天放学前将不可回收垃圾统一放入不可回

收垃圾桶箱。

五、各班将收集的`可回收废品卖给废品回收站,作为班级绿色

环保行动基金使用。

六、学校与环卫部门签订协议,定时来校清理不可回收垃圾。

七、学校实验室垃圾另作处理,并按照相应处理制度执行,保

证垃圾处理安全、环保。

生活垃圾管理制度11

为明确办公区及生活区的环境清洁卫生,培养全体干部职工的

环境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良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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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文明绿色工程,特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

1、可回收物(指:废弃纸张、报纸、清理后的易拉罐、塑料瓶、

玻璃容器、利乐包、快递包装纸箱等)

2、厨余垃圾(指:食堂产生的`残羹剩饭、菜叶等)。

3、有害垃圾(指:墨盒、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医务室过期

药品等电子垃圾)。

4、其他垃圾(指: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生活用品及其它

物品如烟蒂、尘土等)

二、垃圾分类的定点设置及存放制度:

1、在办公区域设置三种垃圾桶,分别标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

和其他垃圾,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按分类标准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

圾箱内。

2、因本单位无厨房,暂未设置厨余垃圾桶。

3、对日常产生的可回收垃圾进行分拣,其中可以回收的设置专

门区域集中存放,存放一定量之后由废品回收企业回收,其余集中

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每日由专人送至固定投放点。

4、因本单位有害垃圾产生量极少,设置专门封闭区域放置有害

垃圾,存放一定量之后由专人集中送至固定投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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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1、安排专干负责垃圾分类的整体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做

好垃圾分类设施及标识的物质保障,并按照垃圾的分类标准、处理

流程等要求在每个环节设置固定人员进行整理、投放。

2、设置垃圾分类台账,严格按照分类标准统计每日的垃圾投放

量,并做好记录。

3、利用LED、标语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定期组织垃圾分类的

学习和培训,保证工作人员熟知垃圾分类的标准、处理流程及操作

规范。

xx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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