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8日发(作者:)
2020
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
谭海华谢保明
2020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5284件,其中,一审案件527件,
二审案件4757件;审结各类著作权纠纷案件6378件,其中
,一
审案件397件,二审
案件5981件。审结案件中调撤案件1049件,调撤率为16,45%。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较
好地完成全年著作权案件审判工作,有力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现选取其中具有
典型意义的案例向大家介绍。
2020著作杈典型案例及评析| +国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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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盈丰舜彩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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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海花边有限公司、广东天海花边有限公司、
TIANHAI
LACE
USA
.
INC
.
与广州铠琪有限公司、广州禾顺脈饰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大井城娱乐有限公司与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南京飞扬吊装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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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带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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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害作品帛,顏離獅卿案
广州知识产杈法院
2020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
案例一
广州市天海花边有限公司、广东天海花边有限公
司、TIANHAI LACE .与广州铠琪有限公司、广
州禾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盈丰舜彩贸易有限公司
著作杈侵权纠纷案
I
—审:(2017)粵0104 民初23435号
二审:(2019)弯73民终3588号
(一) 基本案情
原告广州市天海花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天海公
司)、广东天海花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天海公司)、
TIANHAI LACE .(以下简称美国天海公司)系美
术作品A0342花型图案的著作权人,其诉称广州铠琪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铠琪公司)、广州禾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禾顺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连衣裙产品使用了涉案
美术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铠琪公司、禾顺公司等辩称,
其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且铠琪公司、禾顺公司是连衣裙产
品上使用的被诉侵权蕾丝花边布料的购买者、使用者,不负
有审查所购布料有无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并
无过错。
(三)典型意义
1. 依据“复■又”准确界定“复制行为”的内涵
我国著作权法按照对作品利用行为的具体类型分别规定著作
财产权的权利内容。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核心的权利,是指
权利人享有将作品制作一^或者多份的权利,属于著作权人享有
的复制作品的专有权利。樹居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的基本原则,
要准确把握复制权,必须正确理解受sy复制权控制的复制行为。
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具有以下构成要件:一是该行为应当在有
形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复制行为必须是将作品通过印刷、复印
等方式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二是该行为应当使得作品被
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形成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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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或者
多份复制件。具体而言,在布料上再现被诉侵权作品的行为属于
复制行为,但是利用布料加工生产涉案连衣裙Ps属于对侵权复制
(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1.铠琪公司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曰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天海公司、广东天海公司、
美国天海公司支付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
12638元;2.驳回广州天海公司、广东天海公司、美国天
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品的使用行为。因为被诉侵权人利用布'料这一客体可以生产出各
种不同类型的服饰,但利用复制件本身并非二次或者再次复制行
为,而是对于复制件的使用行为,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
2. 复制行为与利用复制品的行为在法律评价上具有本质不同
如前所述,在布料上复制作品的行为侵害了作品复制权,
而对于同一复制件的再次利用并不是复制行为,除非在再次利
用过程中实施了新的复制行为,否则不构成侵害复制权。本案
涉案蕾丝布料与涉案连衣裙是同一复制件,不存在既在生产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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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杈法院
料时实施复制行为,又在制作成品连衣裙时实施复制行为。当
然,铠琪公司在对外销售过程中,让公众购买连衣裙时获取了
涉案作品的复制件,这属于发行权所控制的发行行为,就构成
侵害发行权。本案因该发行行为已经停止且错琪公司布料有合
法来源,故仅判令铠琪公司承担合理维权费用。
案例二
广州市大井城娱乐有限公司与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
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杈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杈许可使用
合同纠纷案
—审:(2019)粵0115民初255号
二审:(2019)粵73民终3882号
(一) 基本案情
广州市大井城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井城公司)
诉称,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
以自己名义参与大井城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
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两份涉案著作权许可合同的签订及
履行,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
认定为无效条款。天合公司、音集协辩称,天合公司只是
对音集协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提供服务,并未以自己
名义行使集体管理的有关权利,涉案著作权许可合同并未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判决;2.驳回大井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1.准确认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许可主体
根据《葡乍雛体節翻列》第六条的规定,只有依法设立
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能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即以自
己的名义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也即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
管王廳只经权利人授丰距,可以作为啦的民事主姑棚新丁
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
行涉著作权的诉讼、仲裁等活动。本案中,尽管涉案著作权许可
合同系由音集协、大井城公司、天合公司三方签署,但是音集协
(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1.大井城公司与天合公司、音集协
签订的两份涉案著作权许可合同中有关天合公司的条款无
效;2.天合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大
井城公司已支付的著作权使用费共计56685元。天合公
司、音集协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一审
才是雜权许可主獅收费主体,始公司健受音集协的委托
代为收取大井城公司应缴纳的著作权使用费并出具发票,大井城
公司也清楚知道其授权许可来自音集协。此外,从司法裁判的社
会效果看,如果认定天合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集
体管理活动,从而判定涉案许可合同中有关天合公司的条款无效,
并要求天合公司返还使用费,有损合同的交易安全,不利于稳定
市场预期。而且从节约资源角度看.若判决天合公司返还使用费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0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
给大井城公司,大井城公司仍需将相同使用费另行支付给^协,
不仅没有艘而遍率低下,有趟獅测。
2. 件审理腿綱應体職彌乍酿规范化
中体现在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的标准及程序、使用费转付机制、
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权利信息公示等方面。尽管两审法院裁判思
路和裁判结果不同,但是通过该案的审理,引起行业内对著作权
集体管理制度的强烈关注和反响,起sy 了定分止争的作用,在维
系和稳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细只运作程序和方式基础上,对其进一
步改善月晓窗里水平也有所禅益。
著作權体ttim堤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法人,醒一段时
间以来,包括著作权权利人、著作权使用者等多方群体都对其有
一定垢病,根源在于该组织的运作程序规范化和透明度不高,集
案例三
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
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杈纠纷案
I
一审:(2017)粵 0106 民初25288 号
二审:(2019)尊73民终3881号
(一) 基本案情
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翡翠广
州分公司)诉称,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
公司)通过其开发运营维护的百度网盘,以分享、秒传、离线
下载、在线播放等各种信息网络传播形式传播涉案作品《食为
奴》,侵害了翡翠广州分公司享有的著作权。百度公司辩称,
百度公司没有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直接侵权行为,用户在百
度网盘中的存储行为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网盘也不构
成间接侵权,翡翠广州分公司在诉前发出的告知函不具有法律
效力,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百度公司在收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告知函后,没有义务主动联系翡翠广州分公司或进行自查。
审判决;2.百度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赔偿翡翠
广州分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50万元;3.驳回翡
翠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1.对网结技术的正确iA®是作出准确法律判断的前提
网络技术的深度发展,给法院在具体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
中正确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带来极大挑战和深刻影
响。因此,准确理解网络技术对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行
为发生时的作用、地位至关重要。本案二审法院在深入理解和
分析“网盘技术”基础上,认为只要用户提供相应的下载链接
并使用百度网盘的离线下载功能,百度公司便将存储于百度网
(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翡翠广州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翡翠广州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一
盘并由其控制的涉案影视作品提供给用户,使用户可以在其个
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视作品,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
已经超出存储服务的范畴,进而应当认定百度公司提供的百度
网盘离线下载功能属于内容提供行为。同时,百度公司在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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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的情况下仍为涉案影视作品提供分享技术支持并为获得涉案影
视作品分享链接的用户提供该作品,构成帮助侵权。本案裁判
不仅有利于促进网盘行业规范发展,而且对涉网络著作权保护
也具郁'极作用。
2.因®支术发展,在具体案件中正确评价“技术中立原则”
和'‘臟港原则”
一般而言,“技术中立原则”是指产品能够具有实质性
的非侵权用途,即使产品提供者知道其产品可能被用于侵权,
也不能推定其故意帮助他人侵权并构成帮助侵权;“避风港
原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
务时,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按照法律规定断开与侵权
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技术中立原则”和‘‘避风港原则”的定性,解决了技术
创新创造者对可能承担“技术毒果”责任的担忧,为促进网
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技术创新发展
不仅挑战和超越现有技术,也可能挑战为现有技术所设定的
监管规则。因此,法院应立足本意,在具体个案中防止网络
技术提供者滥用’’技术中立原则“和”避风港原则“。
案例四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南京飞扬吊装设备安
装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杈纠纷案
I
-审:(2019)粵0192 民初23408号
二审:(2020)粵73民终2741号
(一)基本案情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
公司)诉称,其经受让取得美术作品"动画片《喜羊羊与
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一懒羊羊"的著作权。“应用宝”平
台上有一款名称为“喜羊羊快跑拼图板'’的手机拼图游戏
使用涉案美术作品,且资料显示该拼图游戏由南京飞扬吊
装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扬公司)幵发,故原创
动力公司认为飞扬公司侵害了其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
息网络传播权。飞扬公司辩称,飞扬公司并非涉案拼图游
戏的开发者,在收到应诉材料后即采取了就公司名称被盗
用的情况报警并向腾讯平台投诉维权、因企业名称被盗用
提起诉讼等措施,飞扬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1.飞扬公司立即删除手机应用软件“喜
羊羊快跑拼图版”小游戏上含有“懒羊羊"美术作品形象的
侵权内容;2.飞扬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创动
力公司3500元;3.驳回原创动力文化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飞扬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
2.驳回原创动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 典型意义
1.举证配应符雜辑并具萌碰
从举证责任看,“駐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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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己制度的基石。在涉互联网纠纷中,由于网络信息的开放、易篡
改特性,即使被诉侵权作品或使用被诉侵权作品的软件中具有被
诉侵权人的名称或其他具有iR别主体身份的标识,法院也应要求
权利人进1举证证明该网络信息本身的真实性,而不宜直接要
2. —般民事主体合理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
一般而言,注意义务是指为避免造成损害而加以合理注
意的法定责任,注意义务的合理确定需在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和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一审法院以二次涉
诉为由认定飞扬公司对企业名称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但是,
飞扬公司作为正常经营的一般市场主体,在未将企业名称转
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被诉侵权领域亦不在企业经营范围等情
况下,其无合理理由预见企业名称会被他人以何种形式在何
领域非法使用,更何况其在本案发生后采取了报案、提起侵
权诉讼等“自证其清”的法律行动。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严
格来说,按照一般过错理论,除非两者之间因特定关联性而
互负法定义务,任何人均不得因他人之过错而归责于第三人,
任何人亦不得因他人之过错而需承担额外之法律责任。
求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毕竟,“自证其无”
中的‘‘无”就是,除无限可能”,这不仅不符合诉讼逻辑也没
有可行tt。本案中,尽管原创动力公司公证保全的网结信息显示
飞扬公司是涉案游戏的开发者,但是原创动力公司并无提交iB居
证明该网络信息本身的真实性。相反地,飞扬公司不仅明确否认,
而且根据法院向腾讯公司调取涉案游戏备案登记资料,除了一份
未加盖公章并可从公开渠道获得的营业执照副本外,本案并无其
他证据指向飞扬公司。因此,原创动力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
明飞扬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五
广州带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
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杈纠纷案
I
—审:(2018)粵0115 民初3706号
二审:(2019)粵73民终2625号
(一)基本案情
广州带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带风公司)诉
称,微博用户“两色同学”在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创科公司)经营的微博网站上传播了带
风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文章,但微梦创科公司没有提供
该微博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认定微梦创科公司为涉案侵
权文章的提供者并承担侵权责任。微梦创科公司辩称,其
井非涉案侵权文章的提供者,不能因没有披露微博用户信
息就认定为网络内容发布者。同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微梦创科公司在接到带风公司投诉后对涉案侵权链接进行
了删除处理,履行了事后注意义务,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1.微梦创科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曰起三日内赔偿带风公司8000元(包括经济损失和合理
费用2.驳回带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微梦创科公司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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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带风公
司的诉讼请求。
担举证责任。至于披露网络用户个人信息则不属于网络服
务提供者对权利人负有的法律义务,没有直接向权利人披
露网络用户个人信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更不能据此将网络
(三)典型意义
1.准确把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并厘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有初
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
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
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从上述规定
可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免除侵权责任有两个要件:一是能
够证明仅提供网络服务,即行为上的技术中立立场;二是
主观上无过错,即主观上不具有可责难性。本案中,带风
公司主张微梦创科公司是信息内容的提供者,就应为此承
服务提供者认定为网络内容提供者。如有需要,权利人可
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披
露网络用户个人信息,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而
决定是否责令披露。
2.公平合理地协调好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和保障公众权益之
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诉讼涉及大量需要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
的情形。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尊重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应当维
护网络的秩序与安全,负有对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本案终审结果反映了法院在网络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与著作权个
体权利保护之间冲突时的价值取向,对解决类似权利冲突问题
具有参考意义。
案例六
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
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审:(2018)粵73民初3877号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族公司)
诉称,其与被告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智汇互娱公司)签订联合运营框架协议,约定就游族公
司享有知识产权或经合法授权的计算机软件移动游戏产品,
由游族公司与智汇互娱公司通过指定的智汇互娱公司平台
运营,并约定营业收入的结算及违约金事项。随后双方分
别签署了关于"少年三国志”和“少年西游记”的信息服
务单,明确了双方框架协议涉及的计算机软件内容为‘‘少
年三国志’’和“少年西游记"。但智汇互娱公司经游族公
司多次以各种形式催讨,仍拖欠游戏合作分成款,构成根
本违约。故游族公司诉请解除与智汇互娱公司签订的联合
运营框架协议及信息服务单。智汇互娱公司支付合作分成
款以及就“少年三国志'’游戏的违约金等。智汇互娱公司
未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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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1.游族公司与智汇互娱公司于2018
年1月1日及201 8年4月1日签订的信息服务单于
判决作出之曰起解除;2.智汇互娱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
曰起十日内向游族公司支付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费共约
6655703.8元;3.智汇互娱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曰
内向游族公司支付就“少年三国志”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
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驳回游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
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 典型意义
1. 被告缺席审理时,对原告证据仍应全面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
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了在法庭上进行答辩、
举证、质证以及辩论的权利,可以依法缺席判决。但是,
在证据的审查认定上,我们认为缺席审理和对席审理一样,
法官都应对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全面进行审查判断。
进而,对于没有原件又无其他证据加以辅助证明的联合运
营框架协议,法院没有采纳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对于
原告提交的分成计算表和财务管理系统数据表存在数值不
同的问题,直接采纳对原告不利部分的数据。
2. 电子数据的采信规则
一般来说,对于电子数据需要按照“真实性、合法性、
关联性”的标准,综合考虑具体电子数据证据类型、生成
方式、伪造和篡改可能性以及网络服务器保存的期限性等
各方面特点,准确分配各方举证责任,在各方证据的佐证
或反证过程中予以辨识及决定是否采用。然而,因被告缺
席无法质证,法院综合考虑游戏行业运营的通常做法、由
原告先提起对账、数据采集过程可信度等方面,认为原告
提供的财务系统电子数据属于当事人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
成并以当事人约定方式传输保存,最终予以采信,符合证
据规则。
(作者单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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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著作杈典型案例及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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