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5日发(作者:)
宁可放过十个有罪的人,也不让一个无辜的人获罪
1、1>10引用者对宁可放过十个有罪的人,也不让一个无辜的人获罪
这句话的理解是,刑事审判的立足点是保护无辜者不被错误惩罚,为了保护一个可能的无辜
者,即使放纵十个真正的罪犯也在所不惜。2、1>100俄国思想家赫尔岑说,如果坚持合法
办案会让一百个贼跑掉,那就让他跑掉好了,让一百个贼跑掉,也比大家都像贼一样躲在家
里瑟瑟发抖要好得多3、1>1000,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友坤说,“其实在一个民主、
法制的社会里,‘宁可错杀一千,不能放过一个’已经不再适用,当人权的概念推广之后,
‘宁可放过一千个坏人,绝不冤枉一个好人’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4、1>10000陈忠林
先生说,“如果是‘一比一’,甚至‘一比五’、‘一比十’,我都选前者;但是,如果是
‘1比1千’,‘1比1万’,这个事情恐怕就得慎重考虑了。5、1>100,000,000 面对
陈忠林教授,一个北京律师写道:“别说一比一万,就算是一比一亿!也不可以!!!绝对
的不可以!!!你放纵了一千个坏人一万个坏人,是你没有本事,抓不到坏人!但你绝对不
能冤枉一个好人,一个也不可以!!!你有什么权利拿一个人的生命和自由来做所谓的价值
衡量???”从以上的5种情况中我们可以看出,主流观点都认为1>X,即是保护一个无辜
的人远比X个人逃脱要重要的多。无论X是小是大,都体现的是对人权的保护。事情永远不
是表面上1和X之间的不等式那么简单,1和X也不是简单的数字,它还有其他的含义。1
代表一个无辜者,X仅仅是代表X个罪犯吗?显然不是如此。如果不放纵这10个可能的罪
犯,你将冤枉不止一个好人,可能是十个,但影响远远不仅如此,冤枉十个好人意味着还有
十个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这种选择还可能造成更坏的影响,无辜的公民整天战战兢兢,因
为不知道什么时候就可能被认为犯罪,这是暴政,是对人权的漠视。相反的,如果在1和X
中选择了1,那么影响远远要小得多,至少没有一个清白的人被冤枉,也没有20个人逍遥
法外,无辜的公民也不用提心吊胆。况且这十个逃脱的罪犯也不一定会再次犯罪。依此类推,
当数字扩大到1亿时,选择1的好处也成比例扩大了,同时选择X的弊端也成比例扩大了。
布莱克斯顿的这句话应当理解为:宁可让10个可能的坏人逃脱,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因为
在没有确切证据之前,谁也不能认定他是一个有罪的人。或者更简单说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如
果不能证明一个人确实犯罪,那么宁愿让其逃脱法律的惩罚,也不冤枉他。其实1>10可以
分解为1>1,1>1„„1>1(10个),1>100可以分解为100个1>1,依此类推。无论大于号后面
的数字如何扩大,它始终体现的是1>1的问题,即换一种说法就是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
此人有罪,宁可放过他也不要使他获罪。之所以要1比10,只是做了一个强调的效果,1
比100、1比1000甚至更大的比例所起到的表达效果和1比10是一样的,不必要拘泥于数
字的表达。
2、
如果那个无罪的人落入这十个逍遥法外的罪犯手中,他必定会受尽折磨。这句话是有问题的。
首先,无罪的人一定会落入这些罪犯之中吗,而且还是十个?其次,就算发生了,这十个罪
犯就一定会再次犯罪吗?说不定是与无罪的人把酒言欢,促膝长谈。再次,就算又一次犯罪,
他会再次逍遥法外吗?答案是否定的。就算世界上真有那么神奇的事情,那个无罪的人落入
了这十个逍遥法外的罪犯当中,他也受尽了折磨,发生的概率有多小啊,小得可以忽略不计。
为了这几乎不可能发生的事情而对人权进行无谓的践踏,这是多么不值得啊!更深层次分析,
这一个无罪的人不可能和这十个逍遥法外的人相遇。正如上面分析的一样,1>X的本质就是
1>1,布莱克斯顿这句话的实质含义是如果不能证明一个人确实犯罪,那么宁愿让其逃脱法
律的惩罚,也不冤枉他。既然大于号前面的1,就是大于号后面的1,可能无辜的人就是那
个可能犯罪的人,又怎么会出现题目中的假设呢?这本就是一个假问题。
3、无罪推定导源于契约论的清白公理,对于所有公民, 没有方法能够判定人人是否清白, 如
果勉强为之必然陷入裁判悖论, 即人人需要裁判, 则人人得不到裁判。如果拒绝确定公民的
清白身份, 那么权利的承载与权力的授予又都得不到法理解释, 则更无从论证司法者和司
法程序的正当性。只有一种合理的方案, 就是承认所有人的清白是不证自明的( 清白公理) ,
这是平等契约能够缔结的前提, 也是契约内人人平等的初始化条件。诉讼上的无罪推定是清
白公理的体现, 所以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被推定为清白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
犯了给与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所谓“公共契约保护”就是,
所有人都是清白的,包括那些实际的坏人。当“所有人都是清白的”法律确定给所有真正清
白者以最好保护时,最大的风险就是有罪者逃脱。所以布莱克斯顿这句话的真正含义是,在
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一个人有罪时,宁愿让其逃脱也不让其无辜获罪。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
者一定会逃脱,我们每一次都要在1和X之间做选择。首先,犯罪者的智商不一定极高,不一
定能够躲过专业的侦查团队的侦查与警察的追捕,事实上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的情况很少,
而极少数逍遥法外的原因有一部分是因为有人做了替死鬼。其次,在国家机关的设置上,通
过加强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力,垄断刑事司法。刑事司法权具有中立性和国家统一性的特征。
司法权的国家统一性特征决定了它必须作为一项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权力被行使,刑事司法
权只能由公检法来行使,任何其他权力或者机关对刑事司法权的行使都不得干预。在目前的
权力框架下,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受到了其他权力和国家机关的干预,究其原因是国家机关设
置地不合理。我国地方公检法无独立的用人权,财权受制于与之同级的地方政府,这直接导
致公检法院听命于地方政府,丧失中立公正的品格,迫于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压力的,迅
速破案很可能导致张冠李戴,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如果保证刑事司法权不受干涉,没有外
界力量的干扰,冤案错案的发生率会大大减少,抓住真正罪犯的可能性就大得多。再次,优
秀的警察与检察官也可以降低罪犯逃脱法律惩罚的几率。第四,公民有强制作证的义务。根
据契约论的原理,公民将一部分权利交给国家行使,国家有要求证人强制作证的权力,证人
就丧失了拒绝作证的权利,这是公民履行契约的义务。在公共利益的考量下,每个人把自己
放在受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位置上而不是站在证人的角度上,就会发现在惩罚罪犯、洗刷
冤屈和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枉顾公共利益拒绝作证之间,法律的天平会倾向前者。一个人他可
能是证人,也可能是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当作为一个证人时,你有强制作证的义务,而作
为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时,别人承担者为你强制作证的义务,你在容忍别人的同时别人也在
容忍你,所以强制作证义务在本质上是公平的。如此,为了防止真正的罪犯逃脱,证人强制
作证有利于搞清案件事实,不冤枉好人,降低真正的罪犯逃脱的风险。最后,加强在刑事犯
罪上科学技术的研究,也有利于抓住真正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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