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发(作者:)

致同解读:《CAS 14—收入》2006 VS 2017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建造合同》,规范了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

发展、交易事项的日趋复杂,实务中收入确认和计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例如,如何

划分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的边界,如何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如何判

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如何区分总额法和净额法,对于包含多重交易

安排或可变对价的复杂合同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等。

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

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采用美

国财务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7年12月15日起实施)。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

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计因交

付该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并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

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

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2006版收入准则和建

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

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修订后的收入准则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

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

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2006版收入准则

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修订后的收入准则打破商品

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

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2006版收入准则对

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

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实务需要。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

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按照各项履约义务

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

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1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收入准

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

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

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等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版与2017修订版对比如下:

2006《CAS 14—收入》及《CAS 15—建造合同》

第一章 总则

2017《CAS 14—收入》

第一章 总则

新旧差异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

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新旧一致

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

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

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

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

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

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

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代第三方

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

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

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

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

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

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

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第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

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

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

2

收入的定义一

致;

不再划分收入

的类型来确认

收入

将原收入和建

造合同两项准

则纳入统一的

收入确认模型;

排除范围增加

金融工具(股利

收入不属于

CAS 14的适用

范围);

明确定义“客

户”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