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发(作者:)

庄毅雄律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接受董杰的委托,指派庄毅雄律师

担任董杰、陈珠非法经营罪一案中被告人董杰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阅读了卷宗材料、查阅了法律法规,并

且浏览了大量资料,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深入了解。辩护人

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董杰犯有非法经营罪的事实认定不

清和法律适用不当。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原

则,辩护人依法为其作无罪辩护。

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为:

1、技术保护措施不属于著作权利,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不

构成侵权;

2、破坏技术保护措施后修改数据的,因数据不具有著作

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3、侵犯著作权罪只适用于侵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破

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必须使得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非法

经营罪适用于违反国家经营许可制度,从事国家禁止或限

制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现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辩护人围绕以上辩论观点发

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第一章 外挂的法律性质

一、外挂的性质

外挂在英文里为plug-in,中文插件。在网络游戏中,外

挂是指故意编制的,以对网络游戏或包含网络游戏在内的

一系列程序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并非网络游戏本身客

户端程序的程序。

外挂有很多种类,例如,(1)根据根据与客户端的关系,

外挂可分为:依附于游戏客户端的外挂和独立于游戏客户

端运行的外挂。(2)以功能为标准,可将外挂分为:作弊

类外挂、辅助操作类外挂、机器人外挂。(3)根据外挂与

游戏程序的关系,外挂可分为:复制服务器端程序的外挂

和未复制服务器端程序的外挂。

二、与外挂有关的法律法规

1、《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

"私服"、"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

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

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

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

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