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日发(作者:)

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

颁布时间:1962年6月1日

为了顺利地进行国民经济调整工作和完满地完成精减职工任务,各级政府对于一切精

减下来的职工,都应当以负责到底的精神,采取多种办法,积极地妥善地予以安置,务使

他们各得其所。为此,国务院现对精减职工的安置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精减下来的职工,主要地应当安置到农村。

凡是来自农村、能够回乡的,都应当说服他们回到本乡的生产队中去参加农业生产;

如果本乡是灾区或者因为回乡职工过多而无法安置的时候,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专、县三级统筹,将他们安置到非灾区和回乡职工较少的生产队中去。一些原来就生长在

城里的职工,凡是愿下乡落户的,可以安置到有亲朋照顾的生产队去,或者有组织地安置

一批到条件较好的生产队去,或者由干部带头率领一批到缺乏劳动力的公社(地多人少地

区、需要劳动力的市郊蔬菜区等)去安家落户,参加农业生产。

对上述回乡、下乡的职工,给予以下的待遇:

(一)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职工,除了发给他们精减的当月的工资以外(当月工资

的发法:工作不满半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工作超过半个月的,发给全月的工资),

另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生产补助费:

临时工和合同工:工作在半年以上不满二年,发给半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二

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三年以上不满四年,发给一个半

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四年以上的,发给两年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不满半年的不

享受生产补助费的待遇。

长期工和学徒:工作(或学习,下同)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学徒为生

活补贴,下同);工作在一年以上不满二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二年以

上不满三年的,发给两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发给两个半月

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四年以上的,发给三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二)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按照一九五八年三月

公布试行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的规定发给退职补助费。

退职职工应领的退职补助费不超过三百元的,在精减的时候一次发给;超过三百元的,分

为二年或者三年发给,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一九六二年一月

一日以来精减的这类职工所领的补助费少于应领的退职补助费的,其差额部分一律补发。

(三)对于那些因本乡是灾区,或者回乡职工过多,无法安置,而安置到外乡地职工,

原来就生长在城里现在自愿下乡落户的职工,和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来享受因工残废

补助费待遇的回乡、回家职工,为了便于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可以由原单位或者单位的

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的原则,在他们回乡、下乡的时候,于他们应得的生产补助或者退职补

助费之外,另酌情一次加发一个月至三月的本人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四)职工本人及其随行的供养亲属回乡、下乡时所需的车旅费及途中伙食补助费,由

原工作单位按照现行规定的标准发给。

(五)回乡、下乡的职工及其随行的供养亲属前往安置地点的时候,由原工作单位发给

旅途需用的粮票和到达安置地点后第一个月所需的粮票。一个月的粮票的发法:原定量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