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5日发(作者:)
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检查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条 本程序适用于杭州市内新开办和到期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申请药品GSP检查。
第二条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
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3〕2号)等文件“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行政许
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
可”的要求,我市药品零售企业核、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GSP
的现场检查工作合并成一次检查,符合新修订GSP要求的,同时核、换
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
第三条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和监督全市药品零售
企业GSP检查工作;负责制定全市药品零售企业GSP检查细则和工作
程序;负责全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下沙
经济开发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
GSP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
GSP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下沙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负责辖区连锁门店和单体药
店GSP现场检查和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一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
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总
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等规定,向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GSP检查。其中全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和下沙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连锁门店、单体药店向杭州市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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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下沙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以外的
连锁门店、单体药店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一)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完毕,应同时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检
查和药品GSP检查,其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填报《杭州市药品零售连锁
企业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申请书》(附件2),单体药店和
连锁门店填报《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
申请书》(附件3),同时报送相关资料(见附件1);
此前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未通过GSP检查取得GSP证书的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新开办企业要求提出药品GSP检查,申领药品GSP
证书。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两
证中任何一张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药品零售企业应当申请换证
检查和药品GSP检查,其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填报《杭州市药品零售连
锁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申请书》(附件4),单体药店和
连锁门店填报《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申
请书》(附件5),同时报送相关资料(见附件1)。
有违规经销假劣药品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提出药品GSP检查
申请(经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除外)。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
查。审查申请书的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准确、规范,按照药品GSP检查申
请资料项目和要求逐项审查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要求,
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申报要求的,受理其申请。
(二)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
更正。
(三)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
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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