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7日发(作者:)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19-201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性质、功能、设立原则、建设标准和经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不适用于我国法律法规和规

章另有规定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

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

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再生资源 renewable re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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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

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

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

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3.2回收站点 collection site

在工矿企业、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居民集中区专门设立的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分类、

存储、中转的回收场所,包括固定回收站点和流动回收站点。

4 设立原则

4.1设立依据

固定回收站点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土地、建筑、环境保护、

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4.2设立前提

固定回收站点的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要与当地经济技术、城建交通、环保市容协

调发展。按照“便于购销,保护环境”的原则,采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和建设统一、规

范的回收站点。

4.3设立要求

固定回收站点的设立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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