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8日发(作者:)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

“空气站”)的运行管理,确保空气站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实时报和日报,为全省空气质量预测预警

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更好地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服务, 根据《浙

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按照统一领导、分工

协作的原则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空气站运行管理的职责与分工、日常

管理与质控、数据传输与公布、持证上岗、运维考核及结果通报等方

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全省范围内的空气站的运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空气站实行统一监督与管理,空气

站点位变动、运维考核通报及奖惩。

第五条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空气站实

行监督与管理。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空气站运

行日常管理,落实空气站稳定运行必要的资金、人员、交通、办公等

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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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环境监测中心对空气站实行统一技术指导与业务管

理。

(一)负责组织对空气站运行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二)将空气站运维管理纳入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体系,负责制定浙江省空气站运行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细则,组织实

施空气站的运维考核工作。

(三)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网络的运行,承担自

动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持证上岗考核、业务指导和浙江省大气复合

污染立体监测网络管理。

(四)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收集、有效性最终审

核及评价结果并报送省环保厅。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各市、

县站”)负责辖区内空气站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仪器设备维修及

安全工作,对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保证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

(一)设区市监测站负责对下级监测站的业务指导、运行检查。

(二)建立日常管理制度,落实专职人员,及时解决系统故障,

确保空气站正常运行。

(三)负责空气站监测数据处理和上报,在年度环境监测质量管

理总结中应包括自动监测内容。

(四)市、县站应将自动站的日常运维纳入监测站质控体系,负

责落实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相关措施,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

完整性。

(五)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的,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建

立对第三方运行维护的日常监督和考核,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应

用于合同费用的支付及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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