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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操作规范
日期:2014-09-17 浏览次数: 81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一、免税范围界定
1、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
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
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
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
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42号)
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
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税[2013]106
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
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3、免税范围界定原则
(1)自2014年9月1日起,直接及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即“为
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
理相关业务手续”,不论直接或间接提供,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单独的代理报关、代理报检,不属于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二、免税备案要求
1、备案要求
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才能享受免税优惠,已完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服务免征增值税备案的无须重复备案。
未完成备案的纳税人应在2014年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从10月
1日起(申报所属期为9月),纳税人针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进行免税申报。未按规定完成备案手续的,
不得免征增值税。
2、放弃免税
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如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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