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5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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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国有企业改革划转单位
员工诉求焦点问题分析和对策
夏波云 扬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丁鼎 扬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摘 要
随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推向纵深,一些国有企业面临剥离划转、市场化经营、合并重组、混改
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国有企业 深化改革 诉求焦点 对策建议
等改革,文章结合国有企业整建制划转的工作案例,梳理分析改革过程中员工诉求的焦点问题,依照法律法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2)05-143-03
为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各地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推向纵
深,在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推进中,有的将会充分走向市
场化竞争、有的将整建制划转、有的将实行混合所有制
改革、有的将合并重组等。然而,国有企业无论采取何
种形式深化改革,都与国有企业员工个人利益息息相关。
文章结合某国有企业整建制划转的工作案例,梳理和分
析划转过程中员工诉求焦点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焦点问题分析和对策
案例:某国有检测有限公司是某事业单位以国有资
产投资建立,主要承担事业单位指派或直接委托的项目
质量检测业务,同时也参与一定的市场化检测投标业务。
该企业从成立之初到划转之前,随着事业单位业务检测
任务逐年增加,加上市场中标业务,企业质态良好,经
营产值业绩逐年增长。企业员工的收入标准,按照该事
业单位研究制定的《某国有检测有限公司工资管理办法
(试行)》执行。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国有企业深化
改革过程中,按照经营业务相似原则,需要整建制划转
国资委下属的具有该项业务职能的某集团公司。在划转
筹备工作中,该国有企业员工提出相关焦点诉求。
(一)焦点问题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要求调整
该国有企业试行的工资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全员实
行合同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
和生育保险,并按照管理层、中层和普通员工设置三档
社保缴费基数(最低档为所在市最低缴纳基数);2019
年该市人社部门印发了《关于发布2019年度社会保险有
关基数的通知》,将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为员工2019年度
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员工诉求要求按照
2019年人社部门发布的缴费基数,将员工进入公司以来
企业应缴少缴部分的社保费用,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补发
给员工。
1.法律依据。①《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
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社保缴纳问题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关于社保缴
纳的焦点问题,不是企业没有缴纳社保,而是企业自行
设置三档缴费基数,虽然最低档等于本地社保部门制定
的最低标准,员工认为未按照上一年度工资总额/12来
确定月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数。那么双方矛盾关键点是
社保缴纳基数是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12,还是企业自
行确定的缴费基数。
按照规定,年度工资总额是员工全年所取得的全部
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类津补贴、
各类奖金和单位代缴的“五险一金”等全部收入。从法
律上看,依法缴纳社保是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不能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企业无权
自行确定缴费基数。但在实际工作中,除了效益特别好
的企业外,一般企业不按照年度工作总额计算社保基数,
而是自行设置社保缴费基数,或者只按照社保部门发布
的最低档缴纳社保,主要目的还是为了降低企业人力资
源成本。但是职工开始往往为了进单位,主观上会同意
接受企业薪酬管理办法,但是职工面临离开单位时,社
保缴纳基数问题会成为劳动纠纷的主要矛盾。
2022.2(中)第5期 总第584期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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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保缴纳问题应对举措。依法缴纳社保是单位
和个人应尽的法律职责和义务。员工如果投诉至社保
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企业一般会败诉。但就单位而言,
如果效益很好,尚有实力补足少缴社保;如果效益不
好甚至入不敷出,补缴难度就很大。而且补缴社保一
般会牵一发而动全身,不仅一个单位甚至是整个行业
的诉求会连根拔起,造成行业不稳定。企业应加大对
员工的沟通和协调力度,毕竟是整建制划转至新的国
有企业,而不是单位破产员工下岗,动之以情、晓之
以理做好安抚。
如果员工直接投诉相关部门,那么企业应按照规定,
在经费允许的基础上予以补缴到位;但不能按照员工诉
求的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补发,如果一次性补发现金将会
造成社会统筹部分的社保资金流失,侵犯国家利益,企
业应按照规定补缴至个人社保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
如果员工通过其他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
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单位规章制度予以辞退,依法
补偿,但取消划转资格。
通过这样的案例,对后续划转企业应该要起到警示
作用,提前考虑如何优化收入支付方式,减少货币形式
支出的收入,合理合规降低缴费基数。比如交通补贴不
以工资造册支付,可以采取实报实销、上限封顶的做法,
都值得借鉴参考。
(二)焦点问题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要求调整
该国有企业试行的工资管理办法,对公积金缴纳同
样是按照管理层、中层和普通员工设置三档公积金缴纳
基数,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统一规定为10%。2020年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印发了《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
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明确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
金缴存比例范围,为单位和职工各5%~12%;机关事业
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2%;缴
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
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员工诉求要求按照月平
均工资收入为缴纳基数,缴存比例参照事业单位调整为
12%,将员工自入职以来企业应缴少缴部分的公积金费
用一次性补发给个人公积金账户。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法律依据。《住房公积
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
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
比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
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2.住房公积金缴费问题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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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纳问题跟社保缴纳问题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
之处。矛盾的焦点同样为不是企业没有缴纳公积金,而
是企业未按照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缴纳基数,自行设置
三档缴费基数,缴存比例未按照上限执行。
3.住房公积金缴费问题应对举措。在资金允许的情
况下,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作为缴存基数测算补缴金额。
关于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10%在本地公积金管理
部门规定的5%~12%区间,符合行政规定,企业可以不
予采纳。
在与员工沟通时,应明确单位性质,虽然上级管理
部门是事业单位,但不代表该国有企业必须参照事业单
位管理,也不代表该国有企业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按
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三)焦点问题三:节假日加班工资补助
由于该国有企业属于技术咨询服务类企业,服务
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需要适应项目的建设工序和进度序
时,因此,员工节假日加班不可避免。在节假日加班时,
该企业的工资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员工周末加班每天100
元、法定节假日每天200元的补助。员工诉求应按照《劳
动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并计算加班费。
1.法律依据。①《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
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企业违反法
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②《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
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
酬。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
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
加班。
2.节假日加班工资补助案例分析。本案例中,企业
为了服务项目建设不可避免需要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上班,这是企业性质所决定的。如果企业都只在工作日
进行检测服务,一方面无法完成服务项目的协议约定,
另一方面也无法为企业创造效益,直接影响员工自身的
绩效考核收入。这种情况在员工当初入职时应该知晓和
认可,主观上是同意的,不存在企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
员工加班。
3.节假日加班工资补助问题应对举措。①关于双休
日加班。在员工知晓这种企业需要加班的情况,双休日
加班可以视作自愿,单位可以不给予货币补助。但在项
目施工淡季,企业应首先选择安排在休息日加班的员工
轮流补休。②关于法定休假日加班。企业不应以补休为
由拒绝支付加班报酬,应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测算
加班报酬。③关于加班费计算基准。如劳动合同明确约
定工资数额的,应以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准;如合同未
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以实际工资
为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
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组成部分为准。但
应当注意的是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
费、伙食补助、劳保补贴等费用应扣除不列入计算范围。
④鉴于该企业即将划转新的国企,接管的国有企业应关
注加班值班费用的矛盾问题,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加班申请审批手续,作为员工是否加班和测算加班
时间的统计依据,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
(四)焦点问题四:带薪年休假经济补偿
该企业鼓励员工按照规定享受带薪休假,但员工提
出由于企业服务项目检测的工作实际情况,未能完全享
受带薪休假,要求按照员工日工资基数的300%为基准,
将入职以来未能享受带薪年休假,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补
发。
1.《劳动法》法律依据。①《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②《国务院关
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
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
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
2.带薪年休假经济补偿案例分析。该案例中,企业
已经执行带薪休假制度,部分员工未能完全享受相应的
天数,要求给予货币补偿。该问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取
证,由于按照以前的做法,单位对未休年假的员工按照
应休天数会给予相应的补贴,很少有员工会主动书面申
请息年休假,单位和员工都无法确认之前应休而未休年
假的天数,容易造成口头上的争论。
3.带薪年休假经济补偿问题应对举措。①根据有补
助的时候大家都不息年假、无不补助的时候很少有人不
息年假的惯性思维,尤其是目前已取消年休假补助做法
的背景下,该问题应由企业通过思想沟通协调处理,可
以不予货币补偿。②此类问题本身具有社会普遍性,划
转接管的新国企应适当关注,通过建章立制,规范年休
假审批制度,鼓励员工按规定享受年假。如有员工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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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享受,视为主动放弃权利,不应给予货币补偿。
(五)焦点问题六:年终绩效经费补发
按照该国有企业试行的工资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年
度绩效经费总额为公司上年度税后利润的16%,加上本
年度增收产值(公司完成总产值减去合同目标产值)的
15%。员工提出每年的绩效均为打折发放,未能足额发放,
要求按照企业试行办法予以足额补发到每位员工。
1.《公司法》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某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上
述年度绩效。
2.年终绩效经费补发案例分析。该案例中,上级
单位未允许该企业每年足额发放年度绩效资金,存在
客观的原因:一是该企业目前约有70%左右的业务均
来自上级事业单位的直接委托,尤其是建立之初该企
业不存在任何的市场开拓业务;二是上级管理单位年
初与企业签订的目标产值,已经充分评估过年度的业
务委托量,实现目标产值的难度不大;三是近三年该
企业业务量增长迅速,主要是管理单位近几年的业务
量增长,同时将该企业资质由丙级升为乙级,具备了
参与市场竞标的资质,市场业务较成立初有所增长。
上述原因必然导致该企业的年度绩效总盘子变大,员
工认为应享受制度确定的绩效分配资金。但就主管单
位而言,该企业是国有资本投资建立,业务主要来源
也是来自国有资本,如果按照试行制度执行绩效分配,
存在隐形的国有资金流失风险,因此,实际执行绩效
分配时,充分评估相关业务增值,采取了总绩效资金
打折发放的过渡做法。
3.年终绩效经费补发问题应对举措。辩证看待绩效
分配,对该企业的年度绩效进行拆分计算。其中直接委
托业务产值产生的绩效,并不是依靠企业自身发展出来
的,不作为企业创收,依然按折计算;企业市场化中标
项目产值产生的绩效,按照试行办法计算方式计算,最
终按照拆分计算结果予以绩效考核分配。
二、结语
此案例虽然是国企改革中的个案,但焦点问题具有
社会普遍性,建议国有企业在制定员工工资分配方案制
度时,应坚持依法合规、统筹企业发展、兼顾员工需求
原则,在控制工资总量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工资
收入组成,优先考虑政策性强、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社保
和公积金的依法缴纳,其次考虑年终绩效考核,同步完
善加班等补助制度,尽量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
2022.2(中)第5期 总第584期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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