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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

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

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

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

2017年7月31日

附件一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

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

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

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

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

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 禁止性规则

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

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