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7日发(作者:)
民事裁定书(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撤……号
起诉人:×××,……。
……
(以上写明起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起诉人×
××对×××、×××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称,……(概述起诉的诉
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
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第
二百九十七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起诉
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不予受理用。
2. 案号类型代字为“民撤”。
3. 首部中不列被起诉人。
4.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
的案件;(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
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
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法律依据同时引用《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
十七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