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7日发(作者:)

民事裁定书(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撤……号

起诉人:×××,……。

……

(以上写明起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起诉人×

××对×××、×××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称,……(概述起诉的诉

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

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第

二百九十七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起诉

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不予受理用。

2. 案号类型代字为“民撤”。

3. 首部中不列被起诉人。

4.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

的案件;(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

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

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法律依据同时引用《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

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