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7日发(作者:)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鞍山车务段、李雨峰劳动争议
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0
【案件字号】(2021)辽03民终22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安王瑶秦长虹
【审理法官】朱安王瑶秦长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鞍山车务段;李雨峰
【当事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鞍山车务段李雨峰
【当事人-个人】李雨峰
【当事人-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鞍山车务段
【代理律师/律所】石忠余辽宁石忠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石忠余辽宁石忠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石忠余
【代理律所】辽宁石忠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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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鞍山车务段
【被告】李雨峰
【本院观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是司法机关基于其犯罪行为而作出的刑罚处罚,刑罚之目的除惩戒外还兼有教育、警
示并挽救之意。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
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被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司法机关基于其犯罪行为而作出的刑罚处罚,刑罚之目的除惩戒外还兼
有教育、警示并挽救之意。《劳动合同法》虽赋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合
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但该权利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一方面促使用人单位及时、合理
行使权利,另一方面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宽宥与保护,促进其就业与社会稳定。用人单位对
于解除权的随意适用亦不符《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本案中,李雨峰于2010年因刑事犯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满释放后,经辽阳市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退伍转业军
人安置工作介绍信》,由铁路局鞍山车务段负责李雨峰接收工作,并与李雨峰签订了劳动合
同。2019年10月,铁路局鞍山车务段接到上级部门对党员职工违法情况进行清查的反馈意
见,发现了李雨峰2010年的犯罪问题,并据此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解除与李雨峰劳动合
同的决定。虽铁路局鞍山车务段在一、二审审理中主张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审查及政审均在
地方安置办,单位属被动性、政策性地接收退伍军人,不具有审查的义务。且李雨峰未如实
向单位汇报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亦具有一定过错。但铁路局鞍山车务段的上述主张并不具有
法定的不受时间限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铁路局鞍山车务段在接收安置李雨峰工作
时,未发现李雨峰受过刑事处罚,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李雨峰工作十余年后却以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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