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7日发(作者:)

北京供销大数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顾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

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1

【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85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妮

【审理法官】李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供销大数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顾妍

【当事人】北京供销大数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顾妍

【当事人-个人】顾妍

【当事人-公司】北京供销大数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和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和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和义

【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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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供销大数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顾妍

【本院观点】1.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1.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

本案中,供销大数据公司与顾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

系双方自愿签订,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4.供销大数据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

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起诉请求、仲裁请求、仲裁书等双方当事

人的证据及陈述作出判决并无不妥,供销大数据公司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

上所述,供销大数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

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供销大数据集团股份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6:54:4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入职时间:2016年1月4日。

者工作岗位:行政主管。 三、离职时间:2018年12月24日。

二、劳动

四、劳动关系解除情

况:2018年12月24日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由供销大数据公司支付顾妍

补偿金52000元。 五、仲裁请求:顾妍以要求供销大数据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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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仲裁结果: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