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7日发(作者:)
北京大唐智能卡技术有限公司与郑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
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2
【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88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红赵斌刘芳
【审理法官】姚红赵斌刘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大唐智能卡技术有限公司;郑辉
【当事人】北京大唐智能卡技术有限公司郑辉
【当事人-个人】郑辉
【当事人-公司】北京大唐智能卡技术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卢宾北京嘉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卢宾北京嘉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卢宾
【代理律所】北京嘉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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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大唐智能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郑辉
【本院观点】大唐智能卡公司主张其于2017年12月向郑辉作出的解除通知,系用工主体的
变更,故其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大唐智能卡公司并
未就此提交证据,故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大唐智能卡公司主张其于2017年12月向郑辉作出的解除通知,系
用工主体的变更,故其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大唐智
能卡公司并未就此提交证据,故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大唐智能卡公司不能证明系合法解除
与郑辉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向郑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审法院核算的数额并无
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大唐智能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
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大唐智能卡技术有限
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1 13:35:24
北京大唐智能卡技术有限公司与郑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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