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0日发(作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
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
央编办发〔2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
为切实加强矿井关闭监管和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
现就有关职责分工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各类矿山企业是矿井关闭的责任主体,应对按规定予以关闭的矿井关闭到位,并对关
闭后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本地矿井关闭的监管责任主
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矿井关闭的监管,将本区域未彻底关闭的废
弃矿井组织关闭到位,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事故。国务院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是: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
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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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
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
指导。
环保总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
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等相关部门组
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
实工作。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
定》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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