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日发(作者:)

河北省国税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规范税务机

关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

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

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

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

收管理。

第三条 《定额管理办法》第二条中“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四条 对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

以查帐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完善和落实微机定税制度,做好个体定额管理软件的管理和

应用。

第六条 定期定额户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

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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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典型调查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地的区域类别或行业经营特点,将定期定额户进行

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状况进

行全面调查分析,作为调整和核定定额以及确定相关参数的参考依据。典型调查户数应当

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10%。

第八条 典型调查要结合行业经营特点,经营地段,通过实地调查业户生产经营收入、

生产经营成本、相关费用、毛利率、利润率、盈利额等情况,测算能够保障相关成本费用

开支和一定盈利水平的生产经营额。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典型调查的方法: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个体工商户的

收入额和利润率推算;

(二)根据耗能总量、单位产品耗能量、销售单价来测算其应纳税销售额;

(三)根据对其设备数量、单位设备生产能力、销售单价来测算其应纳税销售额;

(四)根据工资奖金、房屋租金、水电费、各种税费等经营费用和毛利率来测算其应

纳税销售额;

(五)根据其取得、填开的发票所反映的进销货情况,测算其应纳税销售额;

(六)采取实地坐摊观察、随机抽查等方式,调查业户一定时期的经营情况,测算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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