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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

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对

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2015年12月30日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

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

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

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

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委托地方实施而相应设立

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将应分担部分

委托地方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鼓励和引导地方按照中

央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因自然灾

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应急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和处理影

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财政部是专项转移支付的归口管理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分工

共同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拟定专项转移支付总体管理制度,制定或者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专项

转移支付的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转移支付设立、调整事项;组织实施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编制及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

展专项转移支付有关预算监管工作。

中央主管部门协同财政部制定具体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管理办法;协同财政部具体管理

专项转移支付。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和调整

第六条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作为依据;

(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三)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且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拟长期实施的委托类和共担类

专项除外;

(四)不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