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3日发(作者:)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

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

• 【公布日期】2001.07.10

• 【文 号】财库[2001]53号

• 【施行日期】2001.07.10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

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10日 财库〔2001〕53号)

水利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改革试点方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

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馈。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

户和特设专户,用于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未纳入改革试点的

财政性资金或改革试点实施前财政已拨付的资金,仍通过原有账户支付和核算,根

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各单位可自主选择银行开设账户。

附件: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附件: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

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

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试点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国家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

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

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

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开设的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小额现金

账户(简称小额现金账户);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的特

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第五条 财政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部门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