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3日发(作者:)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
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
• 【公布日期】2001.07.10
• 【文 号】财库[2001]53号
• 【施行日期】2001.07.10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
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
止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10日 财库〔2001〕53号)
水利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改革试点方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
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馈。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
户和特设专户,用于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未纳入改革试点的
财政性资金或改革试点实施前财政已拨付的资金,仍通过原有账户支付和核算,根
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各单位可自主选择银行开设账户。
附件: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附件: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
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
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试点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国家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
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
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
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开设的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小额现金
账户(简称小额现金账户);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的特
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第五条 财政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部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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