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3日发(作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15.12.11
• 【字 号】浙财预〔2015〕50号
• 【施行日期】2015.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财预〔2015〕50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的意见》(浙政发
〔2015〕41号)精神,进一步调动省与市、县(市)积极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
和生态文明更好更快发展,现就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强化主体责任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省与
市县三者之间关系,厘清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
度。
(二)促进财力均衡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转移支付地区分档体系,实
施“因素法”分配,进一步提升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三)推动区域发展
坚持省管县财政体制,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引导设区市在推动区域统筹发展方
面发挥更大作用,促进区域资源共享和经济社会有序均衡发展。
二、推进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逐步推进分行业分领域的事权和支出责
任划分工作。省与市、县(市)收支范围、收入分成(增量分成和总额分成)、所
得税分享改革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基数返还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详见附件1)。按《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15〕10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
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市、县(市)2014年原负担
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中央。省对市、县(市)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
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财政管理体制的收支基数以
2014年市、县(市)财政收入、财力决算数为基础核定。
三、优化转移支付分档体系
优化完善转移支付地区分类分档体系,建立换档激励奖补机制。以各市、县
(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济动员能力、财力状况等因素为依据分为二类六档
(详见附件2)。其中:淳安县等7个县,转移支付系数为1;苍南县等18个市、
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9;三门县等4个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
0.8;金华市等10个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6;海宁市等14个县
(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4;杭州市等6个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2。
四、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增量返还奖励政策
为引导市、县(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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