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4日发(作者:)

诊所基本标准及诊所审批工作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

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

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

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

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

以下要求:

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

要依据。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

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

得予以登记和校验。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

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

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

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诊所基本标准

二○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

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

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

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

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

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

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

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一、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

二、受理范围

个人和单位申请开办诊所。

三、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程序

1、个人和单位申请开办诊所,到拟开办地的区卫生局提交设置申请书。

2、区卫生局受理后,30日内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核发《医疗机构设置批

准书》,并交一份申报材料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报备市卫生局(医政处

,中医类交中医处,基层卫生类交基妇处)。

3、市卫生局有权在30日内纠正或撤消区卫生局作出的不符合相应条件和程序

的《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四、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注: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

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本市身份证明;所在地周围人口概况;所在地

医疗机构(诊所)分布情况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拟设诊所名称、选址、功能、

任务、服务半径;拟设诊所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拟设诊所的

人员、仪器、设备配备;拟设诊所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

响;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申请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

信证明。

选址报告应包括选址的依据;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占地和建筑

面积。

附:医务人员的聘用意向书、原执业注册机构拟同意意见

及相关资格证书。合法的房屋或用地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及平面图。

五、取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者,应根据《医疗机构(诊所)准入标准》进

行筹建,筹建工作完成后,向区卫生局申请执业登记。

(一)、区卫生局应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天内,对筹建

情况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并对相关执业人员进行有关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

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对验收合格的机构,由区卫生局发给《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验

收合格的机构同时报市卫生局(医政处)备案,市卫生局将组织不定期抽查,对

抽查不合格的机构及时通知区卫生局责令该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

由区卫生局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申请执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3、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4、科室布局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7、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各科室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

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其他卫技工作

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医师已注册的需提交原注

册机构所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未注册的提交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其中未注册的外地医师需提供对方卫生行政部门开

具的未注册证明;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后二年未注册的需提交培训并考核合格证

明。执业护士未在厦门注册的需提供执业护士变更注册申请书,外省的还需经

对方省卫生厅同意意见。其他医技人员已在其他医疗机构工作的需提供原机构

同意意见。

8、附设药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9、退休人员的原单位回执。

注:所提交的材料须用A4纸电脑打印按以上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附封面、材

料目录),一式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