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2日发(作者:)
组织信息安全威胁情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应对信息安全威胁,提高组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保护相关
方的信息安全,根据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关注自身信息安全的组织。
第三条:组织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威胁情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威
胁情报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威胁情报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
有效衔接。
第四条: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信息安全威胁情报,
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息安全威胁情报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组织机构应当设立信息安全威胁情报管理机构,负责信息安全威胁情
报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安全威胁情报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信息安全威胁情报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二)收集、分析、研判、上报信息安全威胁情报;
(三)组织开展信息安全威胁情报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四)组织开展信息安全威胁情报培训和宣传;
(五)其他有关信息安全威胁情报管理事项。
第七条:组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威胁情报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
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 信息安全威胁情报收集和分析
第八条:组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威胁情报收集机制,及时获取有关信
息安全威胁情报信息。
第九条:组织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威胁情报分析工作,通过数据挖掘、模式
识别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研判信息安全威胁。
第十条:组织机构应当定期开展信息安全威胁情报分析,评估信息安全风险,
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
第四章 信息安全威胁情报共享和通报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威胁情报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和协同应对。
第十二条: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信息安全威胁情报,加强与相关
机构的沟通和协作。
第五章 内部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威胁情报管理制度、技术保
障措施或者未履行相关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
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组织内部惩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信息安全威胁情报或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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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
节严重的,处以组织内部惩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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