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2日发(作者:)

组织信息安全威胁情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应对信息安全威胁,提高组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保护相关

方的信息安全,根据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关注自身信息安全的组织。

第三条:组织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威胁情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威

胁情报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威胁情报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

有效衔接。

第四条: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信息安全威胁情报,

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息安全威胁情报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组织机构应当设立信息安全威胁情报管理机构,负责信息安全威胁情

报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安全威胁情报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信息安全威胁情报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二)收集、分析、研判、上报信息安全威胁情报;

(三)组织开展信息安全威胁情报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四)组织开展信息安全威胁情报培训和宣传;

(五)其他有关信息安全威胁情报管理事项。

第七条:组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威胁情报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

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 信息安全威胁情报收集和分析

第八条:组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威胁情报收集机制,及时获取有关信

息安全威胁情报信息。

第九条:组织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威胁情报分析工作,通过数据挖掘、模式

识别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研判信息安全威胁。

第十条:组织机构应当定期开展信息安全威胁情报分析,评估信息安全风险,

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

第四章 信息安全威胁情报共享和通报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威胁情报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和协同应对。

第十二条: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信息安全威胁情报,加强与相关

机构的沟通和协作。

第五章 内部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威胁情报管理制度、技术保

障措施或者未履行相关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

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组织内部惩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信息安全威胁情报或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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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

节严重的,处以组织内部惩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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