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4日发(作者:)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

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 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

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

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

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 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

(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

(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

(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

(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

(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

(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

(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级法官。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

大法官、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庭长为一级高级

法官;副庭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

(二)高级人民法院设置二级大法官至三级法官。院长为二级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