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2日发(作者:)
关于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问题的处理办法
为了规范教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提高证书信息的准确性,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教资字〔2016〕2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
本办法所指的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情况包括持证人个人信息错误、资格种类、任教学科错误、证书编码错误等。
(一)处理原则
1.由原发证机构处理的原则。信息更正须由持证人或所在单位集体提出申请,由原发证机构(区县撤销或合并的由现机构)进行处理。
2.重庆市直辖前办理的公章为“四川省教育委员会”的证书,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代为处理。
3.原发证机构有误的,如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加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章的,则按照认定权限到正确的发证机构进
行处理,即高中、中职、实习指导的证书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处理,初中、小学、幼儿园的证书由各区县教委(教育局)处理。
4.通过信息系统处理的原则。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须在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更正后,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持证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信息更正后,认定机构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重新打印和发放教师资格证书(简称“重发”),在新教师资格证书备注页上注明“更正重发”和日期,并加盖公章,原错误证书由重发机构收缴、归档、备查;二是不重发证书,但必须在原教师资格证书最后一页备注上注明证书更正内容和日期,并加盖公章。
未使用“信息系统”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一般为2008年以前认定的教师资格,下同),凡进行信息更正的,其证书号码无论是否正确或规范,都将由信息系统重新生成新的17位证书号码。
(二)处理办法
1.持证人身份信息错误的处理办法
凡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证件信息项中任何一项有错误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持证人身份证、户口本或相关证明信息为准进行修改。重发的
证书上的身份证号码以现有的身份证号码为准。如身份证号码自动由15位升为18位的不属于处理范围。
2.教师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错误的处理办法
教师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错误的,以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信息为准进行修改。
如果档案材料中的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信息也不正确,由原认定机构据实修改。
3.教师资格证书号码错误的处理办法
凡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没有按照认定时规定的编号方法进行编号的,包括认定机构代码为拼音的、无证书号码的、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认定的证书号码不是正确的15位的、首次认定及以后的证书号码不是正确的17位的,以及证书号码正确但需要更改证书其他错误信息的,一律按现行教师资格证书编号方法在“信息系统”中新生成的证书号码为准进行修改。
(三)证书重发办理流程
以下所指的“表”即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证”是指教师资格证书。
1.“有表无证”但表中信息有误(如表中信息无误则按照证书补发换发流程进行)的情况。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进行重发。
(1)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每一页均须加盖档案保管机构公章,复印件的首页上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现工作单位的证明材料(样表见附件2)
(4)电子照片一份,建议照片宽度为114像素,高度为156像素。小二寸纸质照片一张,与电子照片同一底版。
2. “有证无表”且证书信息有误的情况,则需要重新换发证书,并补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现工作单位的证明材料,须校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证明材料中须有申请人基本信息、何时到本校参加工作、任教层次、任教学科情况等内容。
(2)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电子照片一份,建议照片宽度为114像素,高度为156像素。小二寸纸质照片一张,与电子照片同一底版。
3. “无证无表”的情况。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进行重发。
(1)对于1996年办理的人员,需提交当年所在学校出具的在编在岗的证明材料(见附件1),如原学校撤销或调整的,由原学校的接收学校出具;对于2001-2007年办理的人员,需提交现任工作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
(2)由2个相关证明人共同出具的证明材料(见附件3),证明人可以是申请证书时的同事、学校校长、区县教委经办人等相关人员。须提供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亲笔签名的证明材料。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一式两份,表中内容均须打印(包括照片),手写签名除外。(附件4)
(4)电子照片一份,建议照片宽度为114像素,高度为156像素。小二寸纸质照片一张,与电子照片同一底版。
(5)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1.过渡时期办理教师资格工作单位证明材料
2.现任职工作单位证明材料
3.证明人证明材料
4.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
重庆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016年9月13日
附件1:
过渡时期办理教师资格
工作单位证明材料
____________教育委员会(原发证机构名称):
兹有我单位职工_________,性别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同志于______年办理教师资格证书时,属于我单位的在编在岗教师,符合过渡时期教师资格认定的政策,当时由我单位为其申请了教师资格,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为:□幼儿园 □小学 □初中 □高中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任教学科为_____________。
校长签字:
(单位公章)
日期:
附件2:
现任职工作单位证明材料
____________教育委员会(原发证机构名称):
兹有我单位职工______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同志于_____年_____月起到我单位工作,该同志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目前的任教层次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任教学科为__________。
校长签字:
(单位公章)
日期:
附件3:
证明人证明材料
____________教育委员会(原发证机构名称):
兹证明_________同志,性别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同志于_____年____月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当时的工作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当时的任教层次为:□幼儿园 □小学 □初中 □高中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当时的任教学科为_____________ 。
证明人1签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现工作单位: 日期:
证明人2签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现工作单位: 日期:
附件4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资格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人简历”栏目从本人小学毕业后填起。
二、“所学专业”名称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所使用的毕业证书专业填写。
三、“申请任教学科”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教学计划规定填写。
四、“户籍所在地”填写至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
五、“从事职业栏”按国家规范要求填写(如公务员、医生、工人、农民、军人等)。
六、“姓名”栏填写补制本表时的姓名,如果与教师资格证书上的姓名不同,须同时注明证书上的姓名(用“曾用名”表示)。
七、本表中加“*”的信息按补制本表时的情况填写,其他信息(除“姓名”外)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的情况填写。
八、申请人有下列情况,认定机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1、取得过某种教师资格
2、被撤销过教师资格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九、本表一式二份,封面及表格第三页由申请人填写,第四页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填写。
承诺书
本人保证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及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如果所提交的信息及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本人愿意随时接受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出的相应处理并承担全部后果。
本人签名:________
年 月 日
姓名
民族
出生日期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最高学位
从事职业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任教学科(课程)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出生地
性别
小2寸近期
正面免冠
照片
最高学历
专业技术职务
电子邮箱地址*
本人简历*
邮编*
时间
单位
职务
证明人
思想品德
鉴定意见
身体和
健康状况
修学教育学(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情况
普通话
水平
面试
教育教学能力
测试结果
试讲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组长(签名)(免签)
合格
组长(签名)(免签)
教师资格认定
专家评议委员会
评议意见
合格
公章(免盖)
年 月 日
经审核,此人依法认定过该种教师资格,特补此表。
教师资格
认定机构
意见
年 月 日
教师资格证书
号码
公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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