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日发(作者:)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构建节约型政府,提高财
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杭政办〔2006〕56号)和《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
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制定本标准。
一、办公用房面积
办公用房面积标准应坚持勤俭节约、朴素实用、统筹兼顾的原则,
严格按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
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等国家
及省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新建、改建、扩建和购置方式的应按国家及
省市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有关手续。
二、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标准
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一般应采
用普通装修,具体标准如下:
(一)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应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计投资〔1999〕2250号)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新建、
改建、扩建方式的,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
市(地)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
超过2500元/平方米。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
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
35%;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二)外部装修标准:外墙装修,150元/平方米;外窗,应按
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220元/
平方米;不锈钢防盗网;200元/平方米。
(三)内部装修标准:大堂、对外服务大厅、卫生间,1500元/
平方米;会议室、接待室,1000元/平方米;办公室、走廊、楼梯,
700元/平方米。(面积指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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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位自有办公用房装修使用10年以上,且已不适应办公
需要的,可申请重新装修;租用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进行大规模装
修,确需装修的,按租赁期的长短确定装修标准,租赁期超过8年(含)
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80%以下,租赁期超过5年(含)但不
到8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60%以下,租赁期不到5年的,
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特殊情况需超过上述标准装修的,需经市政府同意。
三、车辆配置标准
(一)12座及以下车辆一般按以下标准配置:
1、市级领导干部,按1:1配置。
2、市委、市府,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正副秘书长按1:0.8配
置。
3、行政单位:局级领导按2人1辆配置,属非领导职务的按4
人1辆配置,其余人员按定编人数20人1辆配置。属纯执法单位的,
按定编人数1人1座配置。
4、事业单位按定编人数15人1辆配置。
(二)特种用车原则上不计入单位定编数。
(三)12座以上车辆根据需要配置,不计入单位定编数。
实行公车改革的单位,按公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一)台式电脑:根据编制内实际人数(以下简称:实际人数)
在1:1的比例内配置。考虑到市政府公文处理、纪检、保密、财务等
岗位的特殊性,行政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可再增配5台,其他单位可
增配2台。
(二)笔记本式电脑:(1)行政主管部门:局级以上干部、专业
从事电脑网络管理的主管、负责财务报表汇总的主管,根据工作需要
可按人均一台配置,其余按实际人数在1:0.3的比例内配置。(2)
其他单位:根据实际人数在1:0.2的比例内配置;需要使用笔记本
电脑进行执法的基层单位,按实际人数在1:0.3的比例内配置,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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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不能满足执法工作需要的,可再增加,但需相应减少台式电脑数量。
(三)打印机:根据实际人数在1:0.5的比例内配置(或按每
个办公室一台配置),特殊岗位增配台式电脑的,打印机根据需要可
按1:1配套。
(四)传真机:根据实际人数在1:0.2的比例内配置(或按每
个处室、科室一台配置)。
(五)复印机:根据实际人数在1:0.05的比例内配置(100人
以上的单位,超过部分按1:0.03比例计算)。
(六)数码速印一体机:一级预算单位以及50人以上的二级预
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数码速印一体机一台。
(七)扫描仪:一个单位原则上配置二台,特殊情况可增加配置。
扫描仪的类型根据业务需要配置。
(八)数码照相机:50人以下(含)的单位原则上根据需要配
置1至3台,50人以上的单位根据实际人数在1:0.04的比例内配
置。
(九)摄像机:一个单位原则上配置一台。建有视频会议系统、
网站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分别再增配一台。
(十)投影仪: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配置二台,其他单位原则上
配置一台。
(十一)空调:配备中央空调的单位原则上不再配置独立空调,
考虑到加班、值班等因素,中央空调非全天开启的单位,允许对特定
的会议室、值班室、计算机机房等安装独立空调。未配备中央空调的
单位按以下标准执行:使用面积不超过10㎡(含,下同)的办公室
或会议室,配备1P空调1台;使用面积10㎡—15㎡的办公室或会
议室,配备1.5P空调1台;使用面积15㎡—25㎡的办公室或会议
室,配备2P空调1台;使用面积25㎡—35㎡的办公室或会议室,
配备2.5P空调1台;使用面积35㎡以上的办公室、会议室等,配备
3P及以上空调1台;面积特别大的,根据需要配置。
计算机房、服务大厅以及经市编办批准的编外用工人员中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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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岗位人员的台式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配置,根据实际情况
单独核定。因执法、业务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标准的基础
上,对台式电脑、笔记本式电脑、数码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等再
增加配置的,由单位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资产配置
联席会议核定。
五、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一)办公室家具金额控制在以下标准以内:
1、办公桌:市级,3500元;局级,2500元;处级,1500元;
其他,1200元。
2、办公椅:市级,2000元;局级,1500元;处级,800元;其
他,500元。
3、沙发及茶几:市级,6000元;局级,4000元;处级,2500
元。
4、书柜:市级,5000元;局级,3000元;处级,2000元,其
他,1000元。
(二)会议室、接待室家具金额控制在以下标准以内:
1、会议室:按每间使用面积,500元/平方米。
2、接待室:按每间使用面积,800元/平方米。
(三)其他公共区域家具档次控制在处级标准以内。
六、本标准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学校除外)、
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医院除外)。学校、医院及经费自理事业单
位可参照执行。
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如遇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财
政部门将对本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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