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7日发(作者:)

市场论坛 

MARKET F0RUM 

营销市场 2011年第10期 

(总第91期) 

网络音乐下载行为的侵权责任分析 

陈吉斌 

(中共三明市委党校福建三明 365000) 

【摘要】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网民人数的大幅增加,通过互联网下载音乐已成为网络用户上网的一项重要内 

容并引发出一系列的侵权问题。文章根据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状况、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和现有法律法规,对网络音乐下栽行为 

相关参与人的侵权责任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网络音乐下栽侵权责任分析 

【中图分类】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777(2011)1O—O092一O3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网民人数的大幅增 

加,通过互联网下载音乐已成为网络用户上网的一项重要内 

容。网络用户只要登录某个音乐网站或音乐论坛,点击相应 

的下载链接即可免费下载到自己所需要的音乐作品。在很多 

情况下,网络用户的下载行为还需要借助网络服务商所提供 

的服务来完成,如搜索引擎和p2p软件服务商。网络用户通 

常先在搜索引擎中进行搜索,根据搜索结果所提供的链接列 

表选择相应的下载站点进行下载。为提升下载速度,网络用 

户还可能利用迅雷等p2p下载软件进行快速下载。有时,网 

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 

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普通下载用户的基本特征决 

定了其下载行为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 

不承担侵权责任。尽管有些国家的立法也已出现了一些修正 

的趋向,如在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著作权法中,为个人娱乐 

目的(包括欣赏)而使用作品已不再视为合理。德国在1985 

年颁布的法规中也规定:只有当作品的正式复制品在市场上 

销售满两年,才容许为个人使用目的复制一份该作品。美国、 

台湾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也已经出现了追究普通下载用户侵权 

络用户还可通过某些p2p软件服务商的网站直接搜索并下载 责任的趋势。但就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相关法律 

自己所需的音乐作品。无论采用何种下载方式,网络用户下 

载的大多是未经授权的侵权音乐作品。互联网上侵权音乐作 

品的泛滥和网民的免费下载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 

权益,也使唱片发行业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近年来,因网络音 

乐下载而引发的纠纷和诉讼屡见不鲜,由此带来了一系列引 

人深思的法律问题。文章将根据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状况、知 

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和现有法律法规,对网络音乐下载行为相 

法规而言,普通下载用户的下载行为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 

畴,追究其侵权责任不仅于法无据,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伴随上传行为的下载用户 

伴随上传行为的下载用户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有些 

音乐网站要求用户进行注册并成为其会员后才能下载,同时 

要求会员上传一定数量的音乐作品以换取积分并获得相应的 

下载权限。在这种情况下,该用户的下载行为尽管仍属于“合 

理使用”的范畴,并不构成侵权,但其上传他人享有著作权的 

音乐作品的行为却不属于“合理使用”,侵犯了音乐著作权人 

的使用权、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二、通过p2p软件下载音乐 

作品。p2p是一种点对点通信技术,可以不通过中心服务器把 

互联网内的电脑终端联系起来,实现点对点的通信。因为它 

关参与人的侵权责任进行分析和探讨。 

网络用户 

网络用户是网络音乐下载行为的最直接参与者,根据是 

否在下载的同时上传他人的音乐作品可将其分为两类: 

(一)普通下载用户 

可以大大提高数据的传输速度和效率,因此被广泛应用于网 

络在线直播、共享文件下载和即时通讯等领域。因我国互联 

网的带宽较低,为提高下载速度,p2p已成为我国用户下载软 

件、音视频文件的必备工具。因此,绝大多数用户都是通过 

p2p软件来下载自己所需要的音乐作品的。而P2P软件的特 

普通下载用户是指仅仅为了满足个人学习或欣赏的需要 

而从网络上下载音乐作品的用户。普通下载用户具有以下几 

个特征:一、下载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自己学习或欣赏音乐的需 

要,不具有任何营利动机。二、使用的范围仅限于个人或家庭 

成员的学习或欣赏,不在营业场所进行使用。三、不将下载作 

品上传到网络供他人下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 

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 

点是,每个用户的电脑既是下载客户端同时又是下载服务器, 

用户在从其他用户下载文件的同时又向网络内的其他用户上 

传自己电脑共享文件夹内的文件。因此,用户通过P2P下载 

音乐文件的行为并非单纯的下载行为,还伴随着上传行为,显 

【收稿日期】2O11—09—1O 

【作者简介】陈吉斌,男,福建大田人,中共三明市委党校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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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构成了侵权。 的效率,并不必然用于侵权行为,用户可以用它来传输侵权作 

品,也可以将它用于合法的文件传输。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审 

理索尼公司案所确立的“非实质性侵权用途”原则,p2p软件的 

提供者不应因其单纯地向用户提供p2p软件而承担侵权责 

任。其次,如果p2p软件服务商在提供软件的同时经营了相 

关网站作为p2p软件终端用户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平台, 

并在网站上提供了分类整理、信息排名、内容简介等内容,为 

终端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和帮助,符合帮助侵权责任 

的构成要件,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通过分析国内外现有的 

案例,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基本的观点,即当事人之所以被课以 

二、音乐网站 

音乐网站是指将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存放在自己的服务 

器中,并为用户提供试听或下载服务的网站。音乐网站按其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非商业性音乐网站 

非商业性音乐网站大多是一些个人网站,其目的在于音 

乐欣赏、探讨交流音乐问题,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服务器内 

存有大量音乐作品供用户试听或下载,同时也允许或鼓励用 

户上传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以丰富网站的下载资源。 

网站并不对用户收取任何费用,用户可免费试听或下载站内 

侵权责任,不是因为其单纯地提供了p2p软件,而是因为其提 

供了p2p软件使用的网络平台,并在此平台上为p2p软件终 

的所有作品。网站也不通过发布广告获取收入。非商业性音 

乐网站尽管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其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 

作品提供给用户试听或下载的行为仍然构成了侵权。首先, 

网站侵犯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权,根据《著作权法》第22 

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享有音乐著作权的作品只有在“为个人学 

习、研究或者欣赏”的情形下,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 

向其支付报酬”,而在网站上向用户提供音乐试听和下载的行 

为显然超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需要,并不属于 

“合理使用”,侵犯了著作权人对音乐作品的使用权。其次,根 

据我国2010年2月26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九条“信息网 

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 

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和第四十二 

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 

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 

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 

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 

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 

并支付报酬。”的规定,网站向用户提供音乐试听和下载的行 

为还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商业性音乐网站 

商业性音乐网站是指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放在 

网站服务器内供用户试听或下载并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站。商 

业性音乐网站的营利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付费下载业务,用 

户必须支付一定费用才能从网站下载音乐作品,常见于各种 

手机铃声下载业务;二是免费下载业务,网站通过对用户提供 

免费下载业务以提升网站的访问量和点击率,从而获取广告 

收入。商业性音乐网站无论采取何种营利模式,只要他没有 

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其行为均构成了对著作权人使 

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根据《著作 

权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三、p2p软件服务商 

p2p软件和相关下载服务是许多网络用户下载自己所需 

音乐的重要途径。而p2p软件的特点决定了用户在下载音乐 

的同时必然伴随着上传行为,这就导致了大量对他人音乐作 

品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是借助p2p软件 

来实现的,因此有人认为p2p软件服务商应该为此承担共同 

侵权或帮助侵权的相应责任。笔者认为,p2p软件服务商是否 

侵权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p2p软件服务商提供p2p软 

件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p2p软件的目的在于提高网络传输 

端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因此,通常所谓的p2p软件 

侵权,其严格的表述应为“p2p软件使用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 

任”。网络服务提供商为终端用户提供p2p软件和相关网络 

服务,就有可能被认为是对用户的上传、下载音乐文件的直接 

侵权行为提供帮助,从而构成间接侵权。以被称为我国内地 

“p2p侵权第一案”的“步升诉飞行网案”为例,正是由于被告飞 

行网公司及其维护商北京舶盛舫安公司为终端用户提供了 

Kuro软件下载,尤其是提供了相关网络服务,如对音乐文件 

进行了多层次、体系化的分类,提供多种搜索下载方法,提供 

歌曲试听和光碟烧录的功能等,并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众多 

网络用户才会为之吸引,并能轻而易举地上传、搜索、下载受 

版权保护的音乐文件。也就是说,两被告的行为为终端用户 

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实质性帮助,因此被判侵权。第三,如 

果p2p软件采用的是第二代或第三代技术,即采用完全分布 

式的模式,不需要中央服务器支持。p2p软件开发商或提供商 

在提供软件之后,不再提供任何具有帮助、诱导性质的行为, 

而且也不具有监督他人行为的能力和权利,那么,根据我国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不能认为服务提供 

者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实质性帮助,因此不构成侵权。综 

上所述,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应当 

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必须有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即用户通过 

p2p软件下载并上传的是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没有直接侵权 

行为就不能认定服务提供者的帮助侵权责任;二是服务提供 

者必须知道或应当知道直接侵权人利用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 

务正在从事直接侵权行为;三是当服务提供者知悉其产品或 

服务被用于侵权行为时,必须有能力或权利采取措施停止该 

行为,否则不构成帮助侵权责任;四是服务提供者是否从中直 

接获利并不影响其帮助侵权行为的成立。 

四、搜索引擎服务商 

搜索引擎服务商是指在互联网上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搜 

索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已成为广大网 

络用户上网搜索信息、查询资料所不可或缺的工具。当用户 

在查询客户端输入关键字并提交系统查询后,系统将自动在 

索引数据库中检索并进行必要的逻辑运算,然后以链接列表 

的方式给出搜索结果。用户可以通过点击搜索结果链接到第 

三方网页从而获取所需信息。需要着重指出的是,链接列表 

是对搜索结果的自然罗列,搜索引擎提供者没有也无法对搜 

索结果进行人工的选择、控制或编辑。因此,搜索引擎所提供 

的搜索结果既可能是合法信息,也可能是侵权(下转第67页) 

惩戒等都需要作出明确规定。二要加强政府自身的诚信建 

设。使政府成为全社会诚信建设的表率,以此推动社会诚信 

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三要加强对征信业的行业管理。要有相 

关部门统一具体负责信用交易市场环境的培育和发展,促进 

征信业稳健发展。四要提高征信资料的广泛性、权威性、系统 

性。征信系统的广泛推广应用,是信用担保机构防范信用风 

险、降低担保成本的重要工具。我国目前与信用有关的大量 

信息分散在不同的行业部门,工商、税务、质监、海关、金融等 

行业部门都掌握了大量的企业信息和数据,但各行业部门之 

间信息和数据流动不畅通,信息资源没有得到有效的整合和 

利用,影响了征信资料的权威性。五要加强征信队伍建设。 

征信业是一个新型的行业,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管 

是对担保机构发生的中小企业代偿损失案件,相关职能部门 

要建立“绿色通道”快速处结,尽可能减轻担保机构的实际损 

失;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有关部门要 

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4.健全体系——推动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的尽快完善 

要建立多层次担保机构类型。即以政府担保为主,商 

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民间中介担保机构并存的信贷担保体 

系。二要建立担保机构多层次风险补偿机制。首先要建立再 

担保体系。依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立地方担保、省级和全国性 

的再担保多层信用补偿机制。这既放大了担保机构的倍数, 

有利于担保规模的扩大,又规避了担保公司的部分风险损失。 

其次要构建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由于目前的担保机构实力 

相对较弱、与银行合作时往往被迫接受100 代偿的要求,这 

不仅会增加银行自身的道德风险,也不利于担保体系的建设 

发展。根据国际惯例,对于担保和贷款的风险,担保机构和银 

行应共同分担,分担比例以担保机构承担7O 一8O ,银行承 

理和业务人才。而我国大学的征信专业教育刚刚起步,征信 

人才培养赶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要大力开展职业经理人资 

格认证工作,设立担保师资格认证制度。 

3.充分扶持——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稳健发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在财 

政、税收、政务服务等方面的大力扶持。一要加大财政扶持力 

度。在本金补充、保费补贴、业务补助、损失补偿和再担保激 

励等方面继续加大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扶持力度。二要落实 

担2O 一3O 风险责任为宜。建议政府以立法形式规定担保 

机构与协作银行的风险分摊比例,以强化银行在考察评价中 

小企业贷款项目中的责任。第三要建立再保险体系。担保机 

构在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将已经承担的风险按一定比例进行 

时,由再保险机构按与担保机构约定的方式和承担责任的比 

例赔付。这样对保险公司来说可以创新品种,而担保机构又 

可以解除后顾之忧,分散风险。 

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国办发[20081 126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 

再保险,由再保险机构承担部分风险,当担保机构发生代偿 

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收入给予三年营业税减免和 

所得税税前提取准备金政策。对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 

失,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三要优化政务服务。要 

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为担保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尤其 

(上接第93页) 

权作品,不应承担“共同侵权”或“帮助侵权”责任。为防范法 

律风险,世界各国普遍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了豁免责任的 

“避风港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链接指向的特定对 

信息。就音乐下载而言,用户利用搜索引擎搜索出来的音乐 

作品既可能是合法的经过授权的音乐作品,也可能是非法的 

侵权作品。也正因为如此,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巨头近年来 

象是侵犯版权的内容,并且在得知链接内容侵权后,或在收到 

权利人的通知后迅速断开链接,就可以免于承担帮助侵权责 

不断遭受“共同侵权”或“帮助侵权”的指控和诉讼。笔者认 

为,从搜索引擎的技术特性、我国互联网的发展水平以及我国 

任。”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和《侵权责任 

法》第36条也有类似规定。面对浩如烟海网络信息,要求搜 

索引擎服务商对搜索结果逐一进行筛选和甄别以判定是否侵 

权,这不仅在技术上不可行,在经济上也不合理。因此,搜索 

引擎服务商无法“明知”或“应知”搜索结果为侵权作品,不应 

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拒不采取删 

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时,才与直接侵权人共同承担 

侵权责任。 

现行法律法规来看,搜索引擎服务商所提供的信息搜索服务 

并不构成侵权。 

(一)搜索引擎服务商没有直接侵权行为。搜索引擎根据 

用户的指令得出搜索结果,用户再从搜索引擎提供的链接列 

表中选择下载自己所需的音乐作品,而该作品并不是存储于 

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服务器中,而是第三方下载站点的服务器 

中。即使有的搜索引擎服务商在其网站上以“歌曲列表”、“歌 

手列表”、“新歌排行”等方式对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进行了选 

择、编排、整理,其目的也仅在于方便用户浏览和查找所需要 

【参考文献】 

的信息,以逐层递进的方式引导用户下载,并不是对作品本身 

的加工和编辑。被链接网站的资源依然不由搜索引擎提供者 

控制,被链接的作品也并未复制在其服务器上。因此,搜索引 

[1]陈冬冬.p2p软件终端用户侵权问题浅析.中外企业 

家,2009,(10). 

[2]刘家瑞.论版权间接责任中的帮助侵权.知识产权, 

2008,(O6). 

擎服务商并没有在网络上直接上传和发布侵权音乐作品,不 

构成直接侵权。 

[3]洪祖运.p2p的困局与出路——“上海步升诉北京飞行 

网”案引发的思考.知识产权,2007,(O2). 

(二)搜索引擎服务商无法“明知”或“应知”搜索结果为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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