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0日发(作者:)

地图审核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地图审核岗位责任,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陕西省地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程序规定所称地图审核,是指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地图送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公开地图进行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 地图审核的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地图出版物样本备案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处负责承办地图审核的受理、审批、备案等工作,并对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单位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陕西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受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承担地图内容的技术审查、保密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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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 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

(一)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

(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

(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第七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下列公开地图的审核:

(一)全省地图;

(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三)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的地图。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一式两份;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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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图;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

(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线、行政区界限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编制调整。

第九条 需要审核试制样图按下列形式提供:

(一)公开出版的地图(集、册),需提交完整的样图或样本;

(二)出版物插附地图,需提交试制样图和出版物信息(封面、版权页、目录等);样图占全书页数(版面)三分之一以上的,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本;

(三)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需提供地图内容审核软硬件条件;

(四)其他用于公开登载、展示的地图,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图。

第十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地图上表达的其他专业内容、信息、数据等,国家对其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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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地图审核申请表》等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地图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材料后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地图审核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申请;

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地图审核受理通知书》;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地图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以邮寄或互联网等方式送审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过传真、电话或网络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后,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地图内容技术审查通知书》,并注明审查期限,连同试制样图一并交付质检站。

第十三条 质检站收到《地图内容技术审查通知书》和试制样图后,应当依据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和保密技术审查有关标准和— 4 —

要求,对《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报刊等插附地图地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即送即审当日完成审查。

审查后,应当出具《地图内容技术审查意见书》;需要修改的,还应当在试制样图上作出相应的批注意见。同时将《地图内容技术审查意见书》、标有意见的试制样图报地理信息与地图处。

第十四条 涉及专业部门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地图,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应当及时发协审函,并连同有关材料送有关部门。并在在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收到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至局质检站,局质检站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

第十五条 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对质检站出具的《地图内容技术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方式提出。质检站收到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立即重新进行技术审查。

意见分歧较大的,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作出地图内容技术审查结论。

第十六条 地理信息与地图处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即送即审的— 5 —

地图,应当即时作出审批决定;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报主管局领导,主管局领导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七条 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对准予批准的,应当填写地图审核批准书,核发审图号,并加盖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批专用章;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填写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并加盖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批专用章。

第十八条 审图号的具体内容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 自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承办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挂号邮寄下列材料并登记:

(一)已审查的样图;

(二)《地图内容技术审查意见书》;

(三)《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或《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

第二十条 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应当留存一份十八条所列材料,连同其他的送审材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受理地图审核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以保证时效为原则。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地图审核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准予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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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有异议的,承办人应当告之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应当及时公布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申请人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并向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免费送交样本一式两份。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没有版权页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审图号。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在地图页面左下角标注审图号。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为两年。审图号到期,应当重新送审。

审核通过的互联网地图服务,申请人应当每六个月将新增标注内容及核查校对情况向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地图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其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尚不够行政处分的,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一)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三)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工作和保密技术审查中出现失误的;

(四)未定期公布审核批准的地图基本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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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妥善保管送审材料、试制样图和备案样本的;

(六)其他未按本规定程序和期限完成地图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和样本备案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此前发布的有关地图审核程序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8 —

附件1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核申请表

编号:

单位名称

送审

单位

地址

电话

图名

规格(开本、比例尺)

样式(格式)

送审

图件

版次

用途

形式

所用基本资料名称

初版()再版()

邮编

经办人

传真

书号

图幅数(幅)

原审图号

公开出版()公开发行()公开登载()公开展示()

书刊插图()对外加工()境外引进()工艺礼品()其他()

纸质图()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地球仪()其他产品()

地理

底图原编制者或出版者

资料地图合法授权使用证说明

明文件、地图来源说有()无()

明文件等材料

地图编制单位及测绘

相关资质等级证书证号

材料是否有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有()无()

提供是否有专业保密部门审查的证明文件 有()无()

情况

是否有其他书面说明材料 有()无()

申请单位签章

我们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人签字:(申请单位盖章)

证号:

文号:

文号:

文号:

年 月 日

收件日期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为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

受理情况是否未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地图

(由受送审样图及材料是否齐全

理部受理意见 经办人签字

门填写)

受理日期 送交审查机构日期

备注

— 9 —

填表说明:

1、送审单位必须加盖公章,并对所填资料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送审单位情况”栏应当如实填写,以便及时联系。

3、“规格”是指地图的开本或比例尺、地球仪的直径、地图产品的尺寸、电子地图的数据格式等。

4、“图幅数量”的单位为“幅”。若是地球仪或者电子地图等不便折算为“幅”的,此栏可以填“无”。

5、地图出版物应当选择“版次”,其他类型的地图可以不选择。“版次”为再版的,应当填写“原审图号”。

6、“用途”栏选择不超过两项。如没有符合条件或者需要特别说明的,应当在“其他”括号中注明。

7、“所用基本资料名称”和“原编制者或出版者”栏必须填写。除送审单位与“原编制者或出版者”为同一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免费使用的地图以及对外加工的地图外,“使用许可证明”栏必须选择“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相关材料提供情况”栏填写相应单位或者进行相应的选择。选择“有”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文号的,还应当填写文号。

9、()“”符号属于选择项目,请在适当的项目括号内打“√”。

10、本表除“受理情况”栏之外的所有栏目都必须填写。无内容可填的,请填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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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地图审核受理通知书

陕测图受字( )第 号

你单位关于地图审批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和《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你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现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审查机关各存一份。)

— 11 —

附件3

地图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

陕测图受补字( )第 号

你单位关于地图审核的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和《地图审核管理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审查机关各存一份。)

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补正下列材料:

— 12 —

附件4

地图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陕测图受退字( )第 号

你单位关于地图审核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和《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你单位的申请事项属于下列情况:

□ 依法不需要审核;

□不属于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范围;

□其他情况(需附说明):

现决定不予受理,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审查机关各存一份。)

— 13 —

附件5

地图内容技术审查通知书

陕测图技审函( )第 号

陕西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现有单位地图审核的申请,省局已于 年

(陕测图受字( )第 号)。请你单位于

前完成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工作。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日受理 月 日— 14 — 月 年

附件6

地图内容技术审查意见书

陕测图技审字( ) 号

送审单位名称

送审样图名称

地图内容技术

审查通知书

送审时间

退改时间

地图内容技术

审查意见

审核人员(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地图审核内容:地图上的省、市、县级行政区划及界线;地图上的国家秘密事项;重要地理要素及名称和地名等内容;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法律法规禁止表示的其他内容,除此以外的其他地图质量问题由申请单位自行负责。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审查机关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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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

陕测图审字( ) 号

送审单位名称

编制单位名称

送审样图名称

规格及样式

用 途

受理时间

地图内容技术

审查意见书

审核意见

审图号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证书编号

审核批准机关

(签章)

备注:

1.审核批准后,在适当位置载明审图号;

2.地图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3.涉及地图著作权事项,由你单位自行负责;

4.请按规定在出版发行(公开展示)前将样品图一式两份报我局备案。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审查机关各存一份。)

— 16 —

附件8

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

陕测图退字( ) 号

根据《地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送审的地图进行了审核。因存在的问题较多(详见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现将该样图退回,请修改后重新送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

2、批注样图一份

(加盖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审查机关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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