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发(作者:)
附件1
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我市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或“平台”)良性退出网贷业务,切实
维护出借人、借款人、网贷机构和其他网贷业务参与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
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因主动申请退出、被引导
退出或被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退出网贷业务且业务数据真实、完
整、有效的网贷机构。不在上述退出范围内的网贷机构或已被
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网贷机构不适用于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网贷机构退出过程中的
良性退出比例,规范退出程序,使退出过程更加合理合法合规,
提高退出效率,减少退出过程中的资产贬损,切实提高清偿率,
维护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借款人与网贷机构、
出借人等网络借贷相关方签订合同的,并不因为平台的良性退
出而影响其在原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条 网贷机构的良性退出应以公开、公正、公平、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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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和市场化平等协商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市网贷机构良性退出过程中,由网贷机构设置的
清退组来执行业务退出具体工作,出借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机制
包括出借人大会、出借人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和
知情人举报制度。
出借人大会由全体出借人组成,代表全体出借人利益的最
高决策机构,通过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行使决策权。
监委会是代表出借人大会监督清退过程的常设机构,监委
会委员由出借人大会选举产生。
知情人举报制度是指出借人、借款人、监委会、网贷机构员
工、专业中介机构代表及其他知情人士对网贷机构及利益相关
方存在的销毁、隐匿、伪造数据资料,隐匿、转移财产、利益输
送等违法违规、侵占或损害出借人或网贷机构利益的事实向区
金融工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的一项制度。
第六条 本市网贷机构的良性退出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
易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存量规模在五千万元以上(不含)或逾期
90天以上(不含)未偿还本金占总待偿本金在百分之十以上(不
含)的网贷机构。其中,存量规模是指网贷机构尚未清偿的所有
借贷总余额。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启动报备及接
受指导;(二)清退组成立;(三)退出通知及债权申报;(四)
对退出程序、相关组织设立及授权等重大事项投票表决(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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