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发(作者:)

倒卖视频网站会员账号行为的法律认定

陈禹衡

【摘 要】伴随着互联网视频网站的发展,有偿会员服务成为行业趋势,但倒卖账号的

违法行为也随之蔓延.倒卖账号行为可以拆解为收集行为和贩卖行为,收集行为具体

包括盗窃账号、盗刷积分、线下收购、电话注册等四种方式,其违法程度各不相同;

贩卖账号的行为,由于严重侵害视频网站的版权运营利益,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

成要件;对于收集和贩卖账号行为的结合,现阶段应该数罪并罚,暂不构成牵连犯.

【期刊名称】《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8(033)004

【总页数】6页(P46-51)

【关键词】互联网视频网站;倒卖会员账号;版权运营利益;非法经营罪

【作 者】陈禹衡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4

随着互联网视频网站的高速发展,业界对互联网视频版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现

阶段的主流视频网站也基本建立了相应的会员制度,通过会员制度来限制不同观众

观看的视频数量,甚至包括去广告、提前看等附加服务,会员模式在作为视频网站

新的盈利点的同时也保护了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目前,占据市场份额较大的三大

视频网站分别是爱奇艺PPS、腾讯视频和优酷土豆,月活跃用户都达到了3亿数

量级。伴随着极高的用户黏度,互联网视频网站对其所拥有的数量巨大的会员账号

及其会员权利,也负有相应的保护义务。网站视频会员账号虽然是虚拟的,但也是

持有者通过金钱购买,其性质目前虽无定论,但不可否认其价值的存在并且值得保

护。现阶段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对视频网站会员账号的保护则显得较为薄弱。在法律

监管的层面上,现有的类似案例是迅雷联合公安部门开展“打击淘宝市场非法会员”

的专项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销售他人作品数量在500件以上的、

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的等都构成犯罪,以侵犯著作权罪加以规制。但需要区

分的是,其性质与“迅雷”案并不完全相同。倒卖视频网站会员账号的行为主要侵

害了会员所有人的财产性利益和网站的版权运营利益而非网站上视频的知识产权,

网站中的视频是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播放的。在网络平台管理的层面上,淘宝网主要

是通过关键词屏蔽的手段来对倒卖视频网站账号的行为进行预防,原有的“优酷”

等关键词已经搜索不到非法账号。如果发现此类店铺,淘宝网会没收保证金并关闭

店铺。但是,地下倒卖视频网站账号的产业链仍旧如火如荼。搜索“影视会员VIP”

等字样,仍会出现非法账号的倒卖,交易平台也从淘宝网扩展到了百度贴吧与微信

公众号,倒卖行为变得更加隐秘。

倒卖非法账号的行为,可以细分为收集和贩卖两个部分。这样划分的依据,在于倒

卖行为自身的特殊性。倒卖基本上分为两个流程:一是通过收集各种方式来获取足

够数量的非法账号,这种行为在多数情况下已经构成犯罪;二是通过非法获取的账

号以各种方式进行贩卖牟利。倒卖账号者通过控制这两种行为来非法获取利益。但

由于这两个行为之间不具有牵连性,其间也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其收集行为不必然

构成犯罪,不宜统一评价。现有的司法判例多重贩卖行为而轻收集行为,对收集行

为的方式及侵害法益研究较少。将两者分开评价,有助于加强对收集非法账号行为

的法律规制。

一、收集视频网站会员账号行为的法律认定

倒卖者手上拥有大量的视频网站的会员账号,其来源渠道多种多样,既有擦边球式

的合法手段,也有大量的违法行为。分析倒卖视频网站会员账号行为的违法性,首

先要从其获取途径入手进行分析。笔者结合实际分析发现,倒卖账号的获取途径大

体上有四种,包括盗窃账号、盗刷积分、线下收购、电话注册等,各种途径的合法

性值得深入讨论。

(一)黑客盗取他人账号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黑客盗取他人账号的一般方式是通过黑客的“撞库”手段潜入付费账号,私自开通

其子账户功能并批量出租,并利用后台监控账号的运行情况,一旦账号原持有人申

请密码保护便另寻其他账号。这种获取账号的方式本身便严重侵害了计算机信息系

统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85条的规定,非

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

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的行为。 在犯罪客体上,黑客窃取视频网站账号的行为扰乱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安全,侵入行为本身造成了计算机系统出现紊乱,破坏了账号数据的安全性,损害

了账号拥有者对于其存储数据的财产所有权。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侵入他人的计算

机系统盗取他人的视频网站账号并私自开通其子账号的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

的“获取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情节。互联网视频网站的账

号属于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有效数据,当黑客以复制、埋设病毒等方式获得会员账

号时,犯罪行为便已经成立。以黑客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盗窃视频网站账

号的行为,在犯罪构成及保护法益上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要求,

在倒卖互联网视频网站账号的前置行为中就已经构成犯罪,如果后续的行为构成犯

罪,则需要结合起来讨论。

(二)盗刷积分获取会员账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刷积分获取会员账号的方式表现为收集者通过盗刷拥有可供兑换的信用积分的个

人账户来获得视频网站的账号。作为会员福利的一部分,很多会员账号拥有一定数

量的信用积分,该积分可以用于兑换会员使用权限。例如,移动公司的会员可以用

580积分兑换爱奇艺网站的会员月卡等,淘宝网会员可以用999积分兑换优酷网

站的会员月卡。这些福利的初衷是增强用户黏度,但由于很多用户并不清楚自己所

享有的积分及其使用,所以存在着大量积分被盗刷的情况。

盗刷用户积分的行为所侵害的法益,首先需要判断的是会员积分能否归类为虚拟财

产,学界对此尚有争议。林旭霞认为,“判断其是否具有现实财产的意义,就必须

考察虚拟财产在与现实世界的交流中,是否反映了现实社会的利益关系,其是否存

在着法律必须调整的权利义务和关系,以及虚拟财产是否具有民事权利客体的基本

特征”[1]。 如果对于一般的虚拟货币,因为凝聚了权利所有人的金钱或者所付出

的精力,凝结了价值因素,无论是从功利主义理论角度,还是从财产权人格理论或

者财产劳动理论角度,都可以验证网络虚拟财产的正当性[2]。但是,会员积分作

为一种会员在某平台使用和消费而获得的奖励,并没有凝结劳动因素,反而更类似

于一种利息。会员积分可以被视为一种虚拟的财产性利益,因为会员积分大多数情

况下属于行为人消费的积累所得,可以视其为资本的利息或者商家的返利,少数情

况下可以视其为消费者在付出个人的线上劳动或者推广之后获得的报酬。但不管会

员积分是以何种方式获得,现阶段下定义为虚拟财产都符合会员积分的价值属性。

有鉴于此,对于盗刷会员积分侵害的法益,应该认定为侵犯了原所有人的财产性利

益。

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关于侵犯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并无定论,涉及虚拟财产的同

案不同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通过统计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关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例

可知,截至2018年2月24日,涉及虚拟财产类的刑事判例共39例。其中,定

盗窃罪的17例,定诈骗罪的6例,定职务侵占罪的5例,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

系统数据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各4例,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2例,

定开设赌场罪的1例。现阶段,司法实务的主流是以盗窃罪来对侵犯虚拟财产的

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以盗窃罪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来定罪量刑的占到虚拟财产犯罪

的将近一半,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4倍。支持以非法获取计算机

信息系统数据罪来定罪的法官秉持的观点是:鉴于盗窃罪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的保

护对象是公私财产,而《刑法》条文中并未将虚拟财产纳入公私财产的范畴,即使

是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也应该和《刑法》的保护相区分。所以,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该将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纳入到传统侵犯财产型犯罪的客体中。

传统的侵犯财产型犯罪受到责难的根源在于其行为侵犯了实际的财产利益,考虑到

虚拟财产是网络环境下的金融衍生物,对社会财富的实际增减并无影响,所以虚拟

财产不具备财产属性①。与之相反,支持将虚拟财产通过盗窃罪加以规制的法官认

为,即使是虚拟财产,考虑到行为人通过付出劳动和精力最终支付了对价,虽然单

纯地看虚拟财产的价值是隐性的,但一旦和现实的金融体系挂钩,其经济价值就体

现了出来[3]。笔者倾向于以盗窃罪规制盗刷会员积分的行为,认为盗刷行为在犯

罪客体上侵犯了原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在犯罪的客观方面,盗刷积分的行为主要

是以隐蔽性手段偷偷潜入他人账户来获得积分,并且在他人不知晓的情况下将积分

予以兑换,将兑换的账号据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线下收购积分和中奖兑换码获取账号行为不构成犯罪

线下收购积分是指收集者在线下大量收购与视频网站有合作关系的合作商所赠送的

视频会员账号激活码的行为。合作商提供赠品的初衷是推销自己的产品,而实际上,

会员账号激活码却大量流向了线下的倒卖者,使海量的激活码账号成为货源。除此

以外,收集者还会有组织地收购会员的积分,也有会员在自身不需要的情况下将会

员积分“卖出去”。综合来看,此种收购行为并不侵害合作商和视频网站的利益。

对于商品的中奖激活码,考虑到中奖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射幸行为②,因此,中奖的

行为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财产,即便是虚拟财产,行为人也可以随意支配,卖给收集

者对自身的法益并无损害[4]。往往以射幸合同为执行依据,对于发行商品激活码

的商家而言,其作为射幸合同的另一方,在发行时属于已经签订了合同,当用户得

到激活码时,发行的商家就没有了支配的权力,他人的任意性支配对其利益并不构

成损害。对于与发行者合伙的视频网站来说,发行者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来获得

潜在的账号,即使在价格上存在差异,也是合理范围内的,视频网站并无实质性的

利益损失。由于不存在侵害法益,倒卖激活码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对于收购积分的行为,会员积分虽然是其自身的虚拟财产,但是积分的来源是商家

的一种奖励性措施,会员对其是否只能拥有使用权而没有转卖权?笔者认为,虽然

积分本身所含的价值较低,但在本质上,积分仍是会员的财产。商家既然做出了允

诺使用的许可,即使提出了“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考虑到公平正义的原则,

为保障会员的权利,应该支持会员对积分的使用权和自由支配权。此时,倒卖者的

收购,因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也不能一味地予以否定。除非商家自身做出前置性的

声明,阻止积分的转卖,否则,不能对消费者买卖积分的行为进行阻止甚至惩罚。

因为不存在侵害法益,收购积分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四)利用手机号批量注册获取账号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现有类似的司法判例中,非法账号的最大来源是利用囤积的手机账号注册会员。

收集者会采用批发电话卡或者虚拟电话号码的方式,批量注册会员账号,以极低的

价格开通账号之后再以出租的方式牟利。淘宝网上存在着的大量短期会员账号就来

源于此。这种通过批量注册的方式获得视频网站账号的行为,行为本身并不违法。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种大量囤积电话号码的行为扰乱了电信市场秩序,侵害了电信

市场秩序稳定发展的法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8条规定:“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二)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

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者码号……(四)以虚假、冒

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批量囤积电话号码的行为不仅扰乱

了电信市场的秩序,同时也违反了工信部关于电话号码实名制的相关要求。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此种行为涉及数额巨大时,符合《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中第4项

“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犯罪构成。以批量收集电话号码开通视频

网站账号的方式构成非法经营罪。

收集账号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当收集者线下收购积分和中奖兑换码获取账号的时候,

不够成犯罪;但当行为人采用黑客入侵盗取用户的会员账号、盗刷用户的会员积分、

利用手机号批量注册等方式获得视频网站会员账号,其收集行为本身就已经违法。

其中,盗取用户会员账号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盗刷用户的会员积

分由于会员积分具有的财产性利益而适用盗窃罪加以规制,利用手机号批量注册则

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二、贩卖视频网站会员账号行为的法律认定

倒卖者收集足够的货源之后,其目的往往是通过贩卖获利。贩卖行为主要是通过线

上的交易方式来进行。现阶段的主要出售渠道有三种:一是在淘宝网上进行出售。

在淘宝网上设置关键字进行搜索,就会显示欲出售的会员账号。买家在淘宝客户端

下单之后,卖家就会以游戏账号交易的形式进行交易,将此次买卖伪装成合法的游

戏账号交易以掩盖交易内容,并以阿里旺旺或者邮箱的方式交予买家视频网站账号

和密码。此种交易隐蔽性较高,取证困难,维权时也会面临因淘宝店铺关闭而无法

追查的问题。二是通过微信平台及微店等模式进行销售。通过微商平台出售会员账

号和密码,这种模式的受众范围较广,往往是单线联系,一般是熟人之间的交易。

三是通过百度贴吧的方式进行售卖。登陆百度贴吧的各个影视剧吧,由于会员账号

享有提前观影之类的影视特权,存在着大量兜售视频网站会员账号的行为,并转至

其他平台交易具体内容,贴吧仅作为广告投放平台来吸引潜在的购买用户。综合来

说,倒卖会员账号的行为存在着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维权困难、涉案金额小、交

易渠道多样的特点。这些特点的存在,意味着对于倒卖会员账号行为的认定、规制

及预防,依旧任重道远。

对于向公众公开出售低价视频网站账号的行为,侵害的法益主要是视频网站的版权

运营利益。视频网站是将流媒体做为播放格式的,提供在线直播及选定时间播放的

服务提供商[5]。视频网站通过向电影电视作品的制作人收购影视作品的版权来获

取在其视频播放平台转播的权利。版权运营属于知识产权运营的一部分。知识产权

运营既可以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定义,视为“以实现知识产权经济价值为直接目

的、促进知识产权流通和利用的活动”[6];也可以参照学界的定义将其解释为

“企业或组织等法律主体,基于市场机制,为实现知识产权经济价值而提供的许可

交易、质押融资、技术孵化、管理咨询、法律咨询等各种知识产权服务”[7]。结

合两者的叙述可以发现,版权运营的利益主要是视频网站通过利用其所收购的影视

作品版权和电视作品的转播权来向特定的付费观众提供不定时的播放服务以获取经

济利益,这种运营利益的前提是视频网站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倒卖者将通过各种渠

道获得的视频网站账号以低价兜售给其他消费者,侵犯了视频网站通过合理价格出

售VIP会员账号以获得版权运营利益的机会,导致视频网站的经营损失,并造成

了视频网站宣传成本的损失及网站后台人力维护成本的损耗,影响了视频网站的正

常发展,扰乱了互联网市场的正常秩序。

就贩卖行为而言,其行为主体是线上的视频网站账号倒卖者,犯罪客体则是扰乱了

互联网视频网站市场的经济秩序,保护的法益涵盖版权运营利益、视频网站宣传成

本及后台人工维护的相关成本。主观方面,倒卖者是本着牟利的态度故意从事该项

活动,这条地下产业链涉案金额巨大,不存在过失的可能性。客观方面,主要有三

种渠道进行分销,分别是淘宝网线上出售、微信平台交易、百度贴吧交易等,这三

种行为都符合《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中第4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非法经营行为”的描述。有鉴于此,贩卖视频网站会员账号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

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收集和贩卖相结合行为的法律认定

单一的收集行为和贩卖行为的法律认定前文已对此进行了分析,对两个行为相结合

的法律认定,应厘清收集和贩卖的关系。对收集和贩卖的关系,学界有两种不同的

声音:一种认为收集行为是手段行为,贩卖行为是目的行为,两者构成牵连犯的关

系,两者从一重处罚;另一种认为两者是相互独立的两种行为,应该数罪并罚。由

于收集行为本身比较复杂,既包括违法获取也包括合法获取,所以应该结合实际情

况做出不同的判断。

当收集行为和贩卖行为都构成犯罪时,要么将两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要么考虑前

后行为的目的与手段关系,定性为牵连犯。牵连犯的概念,是指当犯罪行为被分为

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时,两者构成不同的罪名,便成立牵连犯。牵连犯的两个特征

分别是:① 必须是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② 数个行为之间存在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8]76。对于牵连犯的关系,

现阶段主要有客观说、主观说、折中说、类型说等,此处采用张明楷的观点,根据

类型刑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将牵连犯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类型化

[9]212。此时对牵连犯的认定,应该是根据一般原理,当几种行为都应用于某种

犯罪时才构成牵连犯。当收集和贩卖行为都构成犯罪时,将其定义为牵连犯并不妥

当:一方面,两者的确是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收集行为是手段,贩卖行为是目的,

但是两者行为之间可能存在较大的时间间隔,并且存在着并不是所有的收集行为都

是为了贩卖的情况。在早期的互联网领域甚至存在着单纯的福利共享和账号互用,

收集行为和贩卖行为之间的目的牵连性并不是足够强。另一方面,根据类型说的观

点,不是所有的前后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行为都能构成牵连犯。同时,我国现在对

于此类新型互联网犯罪并无明确的刑法认定,也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将此类行为认定

为牵连犯,所以在出台有关政策之前,不宜直接将其认定为牵连犯,而是可以等到

足够多的司法案例总结出通常性的犯罪规律之后,才可以对其是否构成牵连犯做出

判断。

现阶段比较恰当的认定方式应是将多个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① 对以盗窃会员

账号并开通子账号然后进行出售的行为,应该以非法经营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

系统数据罪数罪并罚;② 对以盗刷会员账号积分的方式获取账号并出售的行为,

应该以非法经营罪、盗窃罪数罪并罚;③ 对利用手机号批量注册推广活动获取账

号并贩卖的行为,应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在收集行为和贩卖行为都构成犯罪

的前提下,将两者数罪并罚,符合当前的司法实践要求,并且可以随着案例的增多

来讨论是否应该将此类犯罪的行为模式类型化,扩大司法实践对于牵连犯的成立范

围,将其定性为牵连犯。

当收集行为不构成犯罪而贩卖行为构成犯罪时,即使对商家的补贴利益造成了损害,

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当倒卖者通过此种方式收集货源时,倒卖互联网视频账号的前

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后续的贩卖行为依旧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包容

评价为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理。

四、结 语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视频网站如雨后春笋般在互联网金融大潮中蓬勃发展。无

论是国内作为国家版权局打击侵权盗版十大典型案例的人人影视网侵犯影视作品著

作权案,还是国外YouTube与维亚康姆公司就16万个视频产生的10亿美圆天

价索赔案[10],都表明互联网视频网站在逐渐完善自身的版权市场。在互联网视频

网站版权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仍然存在着一部分的视频网站账号的倒卖者通过倒

卖会员账号牟利。这种行为无疑是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的倒退,间接侵犯了影视作品

著作权人的权利,不利于影视作品版权市场的良性发展。倒卖视频网站账号具有隐

蔽性强、取证困难、涉案标的额较小、流动性较强等特点,给事后的法律规制形成

了一定的障碍。为了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的良好稳定发展,需要从法律上认定倒卖互

联网视频网站会员账号的犯罪行为,并对其侵害法益和犯罪构成有清晰的认识,从

而将潜藏着的犯罪行为挖掘出来并加以惩罚。

注 释:

① 江苏涟水法院.判决姜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网络型侵犯财产犯

罪的定性分析.(2014)淮涟刑初字第0314号.

② 射幸行为即侥幸,碰运气,往往以射幸合同为执行依据。射幸合同是指行为人

之间签订的,包含不确定给付内容的风险性协议,协议的成立与否取决于合同所约

定的偶然事件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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