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0日发(作者:)

软件防篡改

软件保护技术论文

题 目 软件防篡改技术解析 学 院 计算机工程学院 专 业 软件工程 年 级

姓 名 学 号 指导教师

2012年 4 月

题目 软件防篡改技术

摘 要:

如今,随着计算机技术和因特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产品,数字产品,特别

是软件产品的版权侵犯、非法复制和恶意篡改等行为日趋泛滥,我国计算机软件产

业起步较晚,但是在飞速的进步着,并且发达国家的软件专利保护的大趋势对我国

现有的软件保护制度提出来严峻的挑战,不仅给软件产品的生产商、分销商和服务

商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还影响了政府的税收收入,甚至引发新的计算机安全问

题等。所以,软件产品的技术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正文

软件防篡改技术是保护软件安全的技术之一,其基本目标在于阻止软件程序被

非法修改,检测篡改并做出适当的响应。它有两种实现策略:

(1)采取相应机制增大篡改程序的难度,提高篡改这攻击重新的成本。

(2)检测篡改事件并采取应对措施,比如,导致程序非正常运行。

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客体,具有不同于其它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之处,

主要表现在以下

计算机软件是人类智力劳动的结晶,具有作品性和工具性两重属性;第二,计算

机软几个方面:第一,

件的思想内涵和表现形式融为一体、互相渗透,难以严格区分界定;第三,计算

机软件的升级换代快,软件的更新周期越来越短;第四,软件开发成本高,但复制成本

极低;第五,计算机软件具有广泛的国际流通性。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1年12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2号《国务

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订。该《条例》分总则、软

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02年

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予以废

止。

目前,软件的保护有专利和版权两种方式,从知识产权的视角看,两者的关系是

平行的,一种是将软件转变成专利产品,另一种是将软件尤其是其中的源代码作为文

字作品进行许可。由于对软件的需求不断增长以及软件产业对经济的重要影响,任

何关于应当选择何种法律保护模式来保护软件的讨论,都引起软件开发者、竞争

者、消费者的广泛关注。想把软件归属到知识产权体系的某个特定门类中是非常困

难的,因为软件所具有的两分性使其很难归入现有的某个法律分类中。因此,就有各

种尝试试图将软件保护归入版权、专利或商业秘密,[1]甚至归入所谓的“软件

权”。[2]涉及将软件保护如何归类的争论已经持续了二十多年,[3]而且在未来还

将持续很长时间。但是究竟是什么使得对软件保护的法律分类如此困难,该问题的

产生基于一个事实,那就是软件不是一个单一的作品,它包括

1

多种元素,这些元素可以落入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如果我们定义软

件是用于输入计算机中以产生特定结果的一系列指令,那么这些指令的描述方式就

是需要提供某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想法。这些指令起初是以源代码进行描述,源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