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4日发(作者:)
转型揽投部存在问题和建议
一、各地城投公司发展中的共性问题
从各地城投公司的发展历程和经营模式看,城投公司本质上是政府出
资、赋权经营,具有政府信用,体现政府意志,是政府信用与市场原
理特别是与资本市场原理有机结合的产物。作为特殊的经济实体和企
业法人,它既是政府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营运主体,依法享有出资
人权利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又是城市建设的投融资主体。
它受政府委托,既要承担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营
运、管理等任务;又要通过资产重组,盘活城建存量资产,广泛吸纳
社会资金。
实践表明,城投公司作为城建资金运筹和城建资产运营中心,在深化
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多渠道、多层次
融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缺
乏健全的造血机制,部分城投公司融资功能日渐低迷,资产负债率居
高不下,甚至濒临破产。具体分析,存在如下问题:
1.可持续的融资能力缺乏。
各地城投公司在发展初期都凭借各地政府的强大信誉、良好的资金运
营机制以及政策性金融的支持获得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大量资金。
然而,毕竟城投公司涉及的绝大多数是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的项目,项
目资金的收益有限,加之国家近年来对固定资产投资采取较为严厉的
管理政策,使得城投公司的后续资金逐渐减少。此外,目前绝大多数
城投公司的融资来源单一,市场化程度不高也是阻碍城投公司继续融
资能力不足的重要原因。
2.债务规模普遍偏大,债务负担沉重,债务风险逐渐累积。
各地城投公司资金来源中最多的便是政策性银行大额贷款协议。目前,
此类贷款已经成为各地城投最大的负债形式,债务风险逐渐累积。此
外,类似负债项目面临的重大问题是:目前我国地方政府不能够成为
合法的债务人,若靠一个或多个代理人公司来举债,地方政府还不能
以财政收入为支持来提供担保。因此,地方政府若举借了债务,债权
人的权益是没有法律保护的。目前采取的通常做法是,债权银行要求
地方政府和地方财政厅(局)出具承诺按期、如数偿还债务本息的正
式文件,这种文件仅具有安慰函的性质,但不能成为正式的法律依据。
因此,考虑到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负债中的种种风险,2006年4
月2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五
部委联合下发了名为《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
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其中规定金融机构要立即停止一
切对政府的打捆贷款和授信活动,并且严肃要求,地方政府不得为贷
款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是变相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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