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4日发(作者:)
计算机病毒防治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总行电子化生产系统和办公系统的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确保总行计算
机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根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总行的工
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
第一条 各部门使用的计算机应安装计算机防病毒软件和安全补丁,开启计算
机病毒实时监控功能,及时更新计算机防病毒软件的版本和病毒库,并关闭不必要
的服务和应用端口。
第二条 各部门应统一安装由总行购置或许可的计算机防病毒软件。任何人
不得擅自安装、使用未经总行科技开发部许可的计算机防病毒软件。
第三条 对新购置、维修和借入的计算机设备,必须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经
确认无毒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各部门对软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以及外来的系统软件与互联网下载
的软件等,要先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确认无毒后才可使用;严禁使用未经清查的、
来历不明的软盘、光盘等存储介质。
第五条 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的计算机用户必须设置管理员
(administrator)帐号密码,并删除无用帐户;设置密码应选择长度至少为6位,较
复杂、不易破解的密码,并定期进行更改。
第六条 各计算机用户不得随意设置共享文件夹,如需共享文件,必须在共享
文件夹中设置共享读写权限。
第七条 各计算机用户应从硬盘引导计算机,不要使用软盘、光盘引导计算机,
以防感染引导型病毒。
第八条 严禁使用盗版软件,严禁在工作计算机上安装、运行各类游戏软件。
第九条 各部门计算机专(协)管员应随时注意计算机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
异常现象,一旦发现,应立即用计算机防病毒软件进行扫描检查。
第十条 总行科技开发部对总行系统内和重点岗位的计算机进行不定期的查
毒杀毒巡检,并做好计算机病毒查杀记录。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做好系统和重要数据的备份,并妥善保管,以便能够在遭
受病毒侵害后及时恢复系统和重要数据。
第十二条 总行科技开发部必须建立计算机病毒防范预报预警机制,密切关注
计算机病毒厂商公布的计算机病毒情报,跟踪计算机病毒发展的最新动态,及时了
解计算机病毒,特别是有严重破坏力的计算机病毒的爆发日期或爆发条件,通过发
布计算机病毒通告和防治方案向全行做出预警。
第十三条 总行各部门应密切关注有关病毒预警通告,积极配合科技开发部采
取有关防范措施,防止计算机病毒大面积爆发而造成损失。
第二章 计算机设备和网络计算机病毒防范办法
第十四条 总行科技开发部应切实加强计算机与网络设备的使用管理,严格区
分生产用机和办公用机的使用,避免计算机病毒交叉感染。
第十五条 严禁在业务生产用机和办公用机上运行、查看、拷贝与本业务无
关、来历不明、未经确认无毒的文件。
第十六条 总行科技开发部应在路由器和交换机上加强访问控制,切断计算机
病毒的感染途径,并关闭不必要的端口和服务,防止计算机病毒入侵。
第十七条 总行科技开发部对总行联入互联网和广域网的计算机和服务器,应
当重点防护,采取严格的计算机防病毒措施,限定访问使用权限,以防止计算机病毒
与黑客的侵袭。
第十八条 总行生产主机与存放重要数据的计算机以及处理国家秘密和本行
高级商密的计算机不得以任何方式联入互联网。
第十九条 总行的各类服务器,要安装本行指定的计算机网络防病毒软件,并
对经过服务器的信息进行监控,防止计算机病毒通过服务器扩散、传播。
第二十条 对共享的网络文件服务器,应控制读写权限,尽量避免在服务器上
运行不必要的软件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经过网络传送或接收的程序或数据,必须经过计算机病毒检测,
确认无毒后方可传送或接收。
第二十二条 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应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开启病毒防火墙,且将
浏览器的安全级别设为中级以上。
第二十三条 对经批准访问互联网的计算机,应严格控制软件的下载和访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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