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3日发(作者:)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省*

县**路中段***号,电话:*********。

申诉人(一审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省*

县**路中段***号,电话:*********。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

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村312国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省**县**镇*****

号,电话:***********。

一审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省**县****号。

电话:**********。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有限公司诉申诉人(一审被告)***,

申诉人(一审被告)***,一审被告*****有限公司,一审被告***,

一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

涧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不仅严重侵害申诉人的诉讼程序参

与权,同时案件的相关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申诉人的

实体权利。但由于申诉人没有参与诉讼,对诉讼的事项不知情,待知

道自己的实体权利被侵害时,通过正常的再审程序已无法救济,特提

起申诉,希望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具体的申诉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将本案的应讼文书采用邮寄送达申诉人户籍地址

的方式不成功后(被退回的原因是申诉人已经迁移新址),此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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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三种途径可获得申诉人的现居地信息,但原审法院未采用法律规

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直接采用公告送达应诉文书,违反法律规定,侵

害当事人诉讼参与权,致使申诉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程序违法。

根据本案的卷宗材料显示,原审法院邮寄应诉文书时,EMS快件

上写的地址为(该地址系申诉人户籍地址):*县**镇南*****号,联

系电话:空白(未填写),之后该EMS快件被退回,退回时注明的原

因是迁移新址不明。

经过本次送达后,原审法院没有想办法送达或者采取其他送达措

施,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程序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原审法院首次送达时,没有填写申诉人的联系方式,申诉

人是不可能接到本案的诉讼情况通知的。

其次,在首次送达不成功后,退回的原因是迁移新址不明,也就

是说原审法院填写的地址不是申诉人当前的住址,正常情况下,法院

应该查找申诉人的联系方式,获得申诉人的联系方式后,便可以送达

成功,获得申诉人的联系方式也比较容易,至少有以下三种方式:

1、通过原审被告********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获得申诉人

***的联系方式。

申诉人***是一审被告*******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占该公司

10%股份,另一股东是本案的另一被告***,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

经理,占该公司90%股份,法院在对***送达成功的情况下,完全可

以联系***获得申诉人***的联系方式,然后即可送达成功。

2、原审法院对申诉人的房屋进行了保全查封,查封的房屋地址

不是户籍地址,向查封的房屋地址进行送达,即可送达成功。

据卷宗材料显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审原告申请了保全,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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