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3日发(作者:)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省*
县**路中段***号,电话:*********。
申诉人(一审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省*
县**路中段***号,电话:*********。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
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村312国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省**县**镇*****
号,电话:***********。
一审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省**县****号。
电话:**********。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有限公司诉申诉人(一审被告)***,
申诉人(一审被告)***,一审被告*****有限公司,一审被告***,
一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
涧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不仅严重侵害申诉人的诉讼程序参
与权,同时案件的相关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申诉人的
实体权利。但由于申诉人没有参与诉讼,对诉讼的事项不知情,待知
道自己的实体权利被侵害时,通过正常的再审程序已无法救济,特提
起申诉,希望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具体的申诉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将本案的应讼文书采用邮寄送达申诉人户籍地址
的方式不成功后(被退回的原因是申诉人已经迁移新址),此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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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三种途径可获得申诉人的现居地信息,但原审法院未采用法律规
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直接采用公告送达应诉文书,违反法律规定,侵
害当事人诉讼参与权,致使申诉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程序违法。
根据本案的卷宗材料显示,原审法院邮寄应诉文书时,EMS快件
上写的地址为(该地址系申诉人户籍地址):*县**镇南*****号,联
系电话:空白(未填写),之后该EMS快件被退回,退回时注明的原
因是迁移新址不明。
经过本次送达后,原审法院没有想办法送达或者采取其他送达措
施,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程序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原审法院首次送达时,没有填写申诉人的联系方式,申诉
人是不可能接到本案的诉讼情况通知的。
其次,在首次送达不成功后,退回的原因是迁移新址不明,也就
是说原审法院填写的地址不是申诉人当前的住址,正常情况下,法院
应该查找申诉人的联系方式,获得申诉人的联系方式后,便可以送达
成功,获得申诉人的联系方式也比较容易,至少有以下三种方式:
1、通过原审被告********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获得申诉人
***的联系方式。
申诉人***是一审被告*******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占该公司
10%股份,另一股东是本案的另一被告***,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
经理,占该公司90%股份,法院在对***送达成功的情况下,完全可
以联系***获得申诉人***的联系方式,然后即可送达成功。
2、原审法院对申诉人的房屋进行了保全查封,查封的房屋地址
不是户籍地址,向查封的房屋地址进行送达,即可送达成功。
据卷宗材料显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审原告申请了保全,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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