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9日发(作者:)

北京市清华文通信息技术公司诉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案

原告:北京市清华文通信息技术公司

被告: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案情介绍】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开始开发汉字识别软件,开发完成后

与北京市清华文通信息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文通公司)订立合同,许可文通公司独家销

售该软件。文通公司于1992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在电子

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申请注册“TH-OCR”。清华紫光(集

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公司)的前身清华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以“TH”与其在先注册的“天

海”商标中的“TH”相似,以及“OCR”为商品通用名称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但该异

议被商标局驳回。1995年文通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1996年,文通公司发现紫光

公司销售的汉字识别软件“紫光OCR”程序界面上使用了“TH-OCR”字样。经法院勘

验认定:在“紫光OCR”安装过程中,安装窗口的标题栏内显示有“TH-OCR安装系统”、

“TH-OCR System”等字样。

原告诉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

毁侵权

产品,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有关诉讼费用。

被告紫光公司辩称:首先,原告商标“TH-OCR”中,“TH”为清华大学的英文名称

“Tsing

hua”的缩写。清华大学曾有明文规定未经校方同意不得随意对外使用“清华”、“清

华大

学”以及相应的外文或汉语拼音等。而“OCR”则为英文“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

”(光学字符识别)的缩写。二者合在一起使用表示清华大学推出的OCR软件。原告不

应当

对他人的非商标性使用加以禁止。其次,窗口标题栏中通常都是用做技术内容的提示,

故不

至于造成商业上的混淆。再次,被告商品从包装、装潢,到产品名称、用户手册等均

在显著

位置标注“紫光OCR”,只是在个别窗口的标题栏中使用了“TH-OCR”字样,这完

全不会导

致消费者的误认,故而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故意。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