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发(作者:)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无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
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的通知(2013)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无锡市财政局
• 【公布日期】2013.11.15
• 【字 号】锡财资[2013]4号
• 【施行日期】2014.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无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
资产配置预算标准》的通知
(锡财资[2013]4号)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厉行节约的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按
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
准〉的通知》(苏财规〔2013〕18号)和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
定,现将修订后的《无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以下
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原则
(一)厉行节约,注重实用。本《标准》是单位新增资产的最高限制标准,不
是必需配备的标准。各单位应在保证满足履行职能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
严控制,在标准限额内优先选择低能耗设备。
(二)先调后购,共享共用。各单位新增资产原则上首先通过公物仓调剂解
决。对无法调剂的,经批准后依据本《标准》的规定办理购置手续。搬入市民中心
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设备,能共享的应共享,可由社会化服务的应采取政府购买
服务的形式,一般不再添置文印等设备。
(三)统筹安排,逐步到位。各单位现有资产在数量上未达到配置预算标准,
确有必要购置资产的,根据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合理统筹安排计划,逐年安排资
金购置。
二、范围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
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
行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另行制定。
三、标准
本《标准》主要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设备、通用
软件等固定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详见附件)。党政机关交通工具的配置和使用、办
公用房建筑装(维)修的配置标准应严格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信息化办公设备的
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软件资产不得配置非正版软
件。
四、要求
(一)严格落实规定。本《标准》是部门单位编制预算和财政部门审核资产配
置预算的基本依据。各单位现有资产超过配置预算标准的或价格未达到配置预算标
准的,相关资产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后需新增时,再按此标准执行。
对于特殊单位、特殊业务,依此《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必须另行申报审
批。需政府采购的资产购置,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二)规范基础管理。各单位应履行管理职责,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购置、调
入资产的验收、登记、入账以及存量资产的统计报告、清查盘点、报废处置等管理
工作,同时应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及时登记,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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