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8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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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劫持者心理分析与自救

褚金柳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03)

[摘要]被劫持者的心理及心理导致的行为是劫持人质案件处置结果如何的重要影响因素。本文分析了被劫持

者在被劫持初期、被持续控制期、得知正被解救期三个阶段的心理变化情况,并据此提出了各阶段人质自救的策略,最后

指出被解救后的人质需要经历一个心理康复过程。

[关键词]劫持;人质;心理;自救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489(2010)24-0035-01

当前,劫持人质的犯罪案件数量呈现增长趋势,突发性的劫持

人质事件时有发生。此类涉及人质事件的处置结果往往会出现两

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人质安全获救或者人质被杀害。处置结果至

少涉及三方面的因素:警方、劫持者、被劫持者。刑事被害人学理

论认为,犯罪被害人是犯罪的发生及其控制过程中的一个基本因

素,也就是说,罪犯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互为诱因。尤

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被劫持者最后是生还还是惨遭不幸。因此,加

强对劫持人质案件被害人即人质的心理研究,对于目前有高发趋

syndrome),又称为人质情结,指的是被绑架的人质对于绑架者产生

某种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绑架者的一种情结。其由来是在1973

年8月,两名劫匪闯进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的一家银行打劫,之后

扣押6名银行职员当人质。6天以后,绑匪被制服,人质获救。出

乎意料的是,人质在被救出以后,并不为此高兴,反而对警察表现

出明显的敌意。更让人惊奇的是,其中一名人质竟然爱上了绑匪,

处筹钱请律师为绑匪脱罪。据心理学者的研究,情感上会依赖他

人且容易受感动的人,若遇到类似的状况,很容易产生斯德哥尔摩

其在劫持犯罪案件中,被劫持者的心理及在其心理支配下的行为,跑到监狱里要与他私订终身,而另一位则搞了一个救援基金会,四

势的劫持人质案件处置,保全人质的生命财产安全有重要的意义。综合症。

1、被劫持者的心理变化1.3得知正被解救时的人质心理。当被劫持的人质得知或看

被劫持者在被劫持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其心理活动、生理反应、到自己正被警方营救时,往往在心理上会感到有了依靠和希望。心

行为特征都不相同。

1.1被劫持初期的人质心理。由于被劫持对于多数受害人来

说都是突然发生的,并且受害人没有受过如何应对这类犯罪事件

的经验,因此多数人质都反映出如下的心理特征:

1.1.1精神紧张。绑架劫持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大多经过长时

间准备,精心的策划,而对于人质却是突袭。被劫持者往往在心理

躯体僵硬、易惊跳等症状,有些受害者甚至会暂时性的休克。

1.1.2恐惧害怕。恐惧害怕是多数人质的心理,表现在生理上

则是脸色苍白、手脚发抖、腿脚发软,行动上则表现为哭泣、动作缓

慢、对劫持者言听计从服从其摆布。

1.1.3本能反抗。出于求安全和求生的本能,有些人质在被劫

持的初期会本能反抗。尤其在劫持者的外表没有明显优势如体格

瘦小,或是劫持者所持凶器是看上去杀伤力不强如刀或匕首不太

锋利,这些情况会使人质心理上有勇气与劫持者冲突。

但也有一部分被绑架或劫持者会因为恐惧和紧张出现无针对

性或针对性不强的拳打脚踢、哭喊叫骂、无逃跑可能的逃跑等反抗

行动。

1.2被持续控制期的人质心理。

1.2.1心情逐渐冷静,头脑清醒。经过初期的紧张恐惧阶段,有

些人质会逐渐平静心情,冷静下来考虑自己所处的境地。权衡绑

匪或劫匪提出的条件是否会得到满足,等待有关方面的营救;有些

人质能冷静观察所处环境,寻找最有利的机会以便逃脱;有些人质

会主动和劫持者谈话,试图说服劫匪放自己离去。如在2010年8

月23日的菲律宾劫持人质事件中,一名妇女说服劫持者同意自己

带两名年幼的孩子离开,还冷静地谎称另一名同伴的孩子是自己

的孩子将其一同带下车去。

1.2.2精神更加躁动,丧失意志。在劫持者的暴力、恐吓威迫之

下,有些心理承受力比较脆弱的人质会更加不安,甚至丧失求生意

志。在行动上会出现与劫持者发生口头或肢体上的冲突,有的会

在无望时故意激怒对方以寻求从被囚禁中解脱。

1.2.3特殊的斯得哥尔摩现象。斯德哥尔摩综合症(Stockholm

理素质较好的人质会保持冷静的头脑,寻找逃生的机会,或者在劫

匪与警方开战时保护好自己不受伤害;而心理承受力较弱的妇女

儿童则往往因兴奋而盲目行动,如在劫匪的火力范围内自行逃跑、

大叫救命、强烈热气,这样反而会激怒劫持者伤害人质。

2、被劫持者的自救策略

2.1被劫持之初。在劫持事件刚发生时,劫持者为了让人质听

的情绪也处于紧张和敏感之中,自我控制能力下降,冲动行为居多,

如果此时人质有任何过激的语言和行为都可能激怒劫持者,使劫

持者伤害甚至杀掉人质。因此,被劫持者在此阶段一定要保持冷

静,尽量顺从劫持者的要求,不可轻举妄动,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

要的损伤。

2.2被控制的过程中。经过被劫持之初的混乱和紧张之后,劫

持者往往会冷静下来开始向有关方面提出自己的条件进行谈判。

此时,作为被劫持者必须接受自己做为人质的事实—自己的人身

安全暂时由劫持者控制,自己必须理智地面对这一点,防止陷于冲

动或精神崩溃。人质可控制自己进行深呼吸,也可以用无声的语

言或自言自语来转移自己的注意力,放松紧张的情绪。同时,应该

冷静机智隐蔽地观察劫持者和所处场所的情况,如人数、所持武器

装备情况、目前的情绪如何、所处场所有哪些物品等等,以便在有

机会时向营救方传递这些信息。同时可以劝说情绪不稳定的同被

劫持者,增强团体力量,以免同伴产生对抗行为激怒劫持者。如果

绑匪情绪不激烈,可以适当与绑匪进行沟通,拉拉家常,有助于绑

匪情绪的稳定。歹徒劫持人质,一般来说都是处于思维偏差状况,

可以通过拉家常,引导他们到正常的社会道德规范上来。

2.3被解救的过程中。有些劫持事件可以通过警方的谈判和

平解决,但大多数情况下往往是动用武力来解救人质。这时人质

更需要保持冷静头脑,在武力解救开始时按照已经观察到的最安

全的逃脱路线逃生,或者寻找安全的庇护场所。2010年8月的菲

律宾劫持人质事件中,一些游客正是因为钻进了客车座位下面或

是躺在地上装死才得以生还的。

2.4被解救后的心理康复过程。对于人质来说(下转第39页)

上出现精神高度紧张,表现在生理上会出现心跳加快、面红耳赤、从自己的指挥,往往会用言语或暴力恐吓人质。这一阶段,劫持者

作者简介:

褚金柳(1977—),女,教育学硕士,河南警察学院,研究方向:警察心理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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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

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二者的认识因素相同。即

行为人在当时的条件下都具备认识发生危害结果的能力。行为人

均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均未履行应当履

行的注意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预见能力不同。疏忽大意的过

失中,行为人根本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的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

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刑

法理论上有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三种不同的观点。主观说(又

称个人标准说)主张以行为人本人的注意能力为判断标准。客观

说(又称社会标准说)主张以社会一般人或平均人的判断能力为标

准。通常情况下,每个人都知道交通法规定禁止酒后驾车,因为酒

后驾车特别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所以行为人不能以疏忽大意,酒

后驾车撞人来减轻自己应受的处罚。再如,长期的城市生活习惯

告诉人们,从楼上抛投重物容易砸伤或砸死行人。所以行为人不

能以自己疏忽大意没能预见,在砸伤或砸死别人时,免除自己应受

的处罚或赔偿责任。折衷说(又称混和说)主张、行为人的注意能

力高于一般人的,以一般人的注意力为标准;低于一般人的,以行

为人的注意力为标准。我认为折衷说最为合理。因为判断行为人

是否有预见能力,应当根据行为人身体状况、知识经验等客观条件

作出判断。

在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时,不能将合理的信赖认定为轻信能

够避免。例如,汽车司机在封闭高速公路上驾车时。因合理信赖

行人不会横穿公路而正常行驶。如果行人违反了交通规则横穿公

路被汽车撞死,该汽车司机不能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再如,

从事科学试验的人员总是预见了试验失败的可能性,但只要他们

是按试验规则操作的,即使试验失败并造成一定的损失,也不能认

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并让他们承担刑事责任。

不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但在某些情况下,

具有故意的行为也可能不成立犯罪。因为某些犯罪的成立需要行

为人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4、从犯罪目的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某种

(上接第33页)度和服务质量,提升高校机关工作效能,全面提高

办事效率和群众满意度,努力维护高校机关的良好形象。同时,要

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创优争先活动为契机,在高校机关工作人

员队伍中自觉地掀起争先恐后树榜样、学先进的热潮,充分发挥管

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特殊功能,为营造“人人争先进,人

人争优秀”和谐进取的高校机关作风氛围贡献力量。

(上接第34页)

4.5审判程序的完善。该环节的改革是整个刑事诉讼法程序

改革的重中之重。最根本的是改变过去公检法“流水作业”的诉讼

程序,正式确立“以裁判为中心”。实施“起诉书一本主义”,并设立

预审法官制度。在审判程序中贯彻直接和言辞原则,一切均应在

法庭上以直接和言辞的方式调查后方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取消法

院的调查取证权,使法官仅以裁判者的身份站在中立的位置上。改

变二审法院的全面审查原则,彻底贯彻“不告不理”原则。二审法

(上接第35页),被劫持的经历会对心理造成很大的创伤,许多人

质之后会出现失眠、焦虑、莫名恐惧等精神上的异常情况,甚至会

出现植物神经系统紊乱,这些都属于突发创伤性事件带来的心理

应激反应。对于这些异常情况在24小时之内进行心理干预的效

果最佳。获救人质可以和亲人朋友坐在一起,向他们谈谈事件发

生的经过、看到了什么、对事件的评价和看法等等,把这些都说出

结果的心理状态。对于某些故意犯罪来说,行为人除具有故意外,

还必须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犯罪才能成立。

4.1犯罪目的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在

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犯罪中,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

件。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尽管每个犯罪分子追求的犯罪目的有所

不同,有的是为了得到金钱,有的是为了得到美色,有的是为了发

泄不满。但根本目的都是企图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人在主观上都

存在着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表现行为多种

多样,如背叛国家、投敌叛变、武装叛乱、颠覆国家政权等。

在普通刑事犯罪中,某些犯罪的行为人也必须具有特定的犯

罪目的,才能构成该类犯罪。在有些侵财犯罪中,要求行为人必须

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才能构成犯罪。如抢劫罪、聚众哄抢罪、敲诈

勒索罪、盗窃罪等。

4.2在某些犯罪中犯罪目的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例

如: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中的犯罪人都有捏造事实的行为。诽谤

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破坏他人的名誉,贬低他人的人格,

使其在众人面前抬不起头。根据刑法的规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

的才能成诽谤罪。而诬告陷害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为使他

人受到刑事追究,是想把他人送进监狱。两罪的主观方面明显不

同。另外,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但并不向有关

部门告发,而是私下散布。则不能构成诬告陷害罪,只能构成诽谤

罪。再如:同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收买人收买的目的是

为了与该妇女成婚,收买儿童是为了收养或是为了役使,则收买人

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妇儿童罪。反之,如果收买人的收买

目的是为了出卖,获取钱财,则收买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所以在某些犯罪中,犯罪目的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

以上我从四个方面论述了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犯

罪构成要件之一。研究犯罪主观方面,对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

都具有重要意义。犯罪主观方面是客观存在并通过客观活动表现

出来的。我认为只有深入实际,认真,细致,全面地作好调查研究,

并结合具体案例才能领会、把握和解决我国刑法学中与犯罪主观

方面有关联的各种问题,作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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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在庭审结束以后,若认为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

发回重审,而是彻底贯彻新《刑诉法》第12条,改判被告人无罪。

4.6建立一个中立的不承担任何追诉职能的司法审查机构,专

门对程序性违法事项以及其他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为受害

的公民提供救济途径。完善刑事损害赔偿程序,明确规定刑事赔

偿程序的条件、范围和标准,以及赔偿的具体程序,对于受到损害

的公民进行物质和精神补偿,对造成司法侵权行为的公安司法人

员追究其行政的、民事的、或者刑事的责任。

来,大部分人都能缓解不良情绪。如果不能得到缓解,要尽早寻求

专业心理医生的帮助,以尽快平息劫持事件对自己以后的工作和

生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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