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7日发(作者:)

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孙庆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7

【案件字号】(2020)皖05民终10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费吴静旻郝静静

【审理法官】费吴静旻郝静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孙庆春

【当事人】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孙庆春

【当事人-个人】孙庆春

【当事人-公司】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

【代理律师/律所】魏小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蒋越园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孟宁安徽弘律律

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魏小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蒋越园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孟宁安徽弘律律师

事务所

【代理律师】魏小芳蒋越园孟宁

【代理律所】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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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

【被告】孙庆春

【本院观点】综合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的上诉请求及孙庆春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

是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解除与孙庆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

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的上诉请求及孙庆春的答辩意见,本案二

审争议焦点是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解除与孙庆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

中,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以与孙庆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其解除与孙庆春签订

的劳动合同合法。但是,孙庆春自始就不同意调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单位解聘",故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提交的不能证明是与孙庆春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的证明是其法定义务,孙庆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名不代表其与马鞍山

中加双语学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单方面解除与孙庆春的劳

动合同,应认定为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276431.02元和生活补贴2000元。 综

上所述,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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