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7日发(作者:)

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与王明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

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6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18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龚勇超

【审理法官】龚勇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王明辉

【当事人】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王明辉

【当事人-个人】王明辉

【当事人-公司】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菁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菁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菁

【代理律所】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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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王明辉

【本院观点】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2020)京03民终304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威乐水泵公

司系违法与王明辉解除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独任审判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既判力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2020)京03民终304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

威乐水泵公司系违法与王明辉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威乐水泵公司支付王明辉违法解

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314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威乐水泵公司的上

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

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7 18:14:18

【一审法院查明】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王明辉就本案劳动争议

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威乐水泵公司支付2008年5月

26日至2019年4月9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13326元。该委经审理,作出了京顺劳人

仲字【2020】第2159号裁决书,裁决:1.威乐水泵公司支付王明辉2008年5月26日至

2019年4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3140元(此处仲裁委存在笔误,应为违法解除

劳动关系赔偿金);2.驳回王明辉其他仲裁请求。威乐水泵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

法院,形成本案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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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辉自2008年5月26日至2019年4月9日与威乐水泵公司存